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探析二0一六年十二月主讲人课程讲解内容通过学习、探索、发现,寻找一切事件的根源。帮助大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伤害时举起法律的武器。明白“万事皆有法,万物依法存”的道理。内容及案例案例一: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案例二: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案例三:客运服务合同的索赔案例四:消费者中关村买电脑遭忽悠案例五: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案例六:旅馆住宿引发的纠纷案例七: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案例八:“订金“与”订金“之争案例九:”父债子不还”案例十:无因管理之债小李的朋友小陈向他借了一万元钱去做生意,答应三个月后归还。因为碍于情面,小李没让小陈写借条。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陈对还款之事只字不提。小李只得登门催要,小陈却一反常态,对借钱之事矢口否认。小李觉得很气愤,怪自己太大意,又没有他人在场为他作证。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小李请小陈去酒店喝酒,酒过三巡后,小陈坦露了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的窘境。小李趁小陈不备,用录音机将小陈承认借款之事的话录了下来。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小陈告上法庭。案例一: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判决法院以证据不合法为由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它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录音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3月6日就《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即使该录音反映的情况确实是事实,也不具有证明力。小链接证明责任:①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②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③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应由主张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而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案例二: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近期王先生在邯郸市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步步高牌的DVD机。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步步高的专业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说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步步高厂生产的。而后王先生凭发票找到超市超市说是组装的。几次解决不妥,王先生反映到某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作出了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我们的启示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12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4、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5、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如果购物不开发票给消费者日后维权留下隐患。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三包不能。本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主动变成被动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维权之路才能更畅通。案例三:客运服务合同的索赔刘某乘出租车时,出租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刘某受伤,前后花去医疗费等5000多元。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货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刘某不负责任。刘某伤愈后,向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只愿承担部分费用,绝大部分费用叫他向货车车主索赔。请问刘某应该向谁索赔呢?客运服务合同的解析:本案中,刘某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出租车司机提出交通事故是由案外人货车司机肇事所引起的,因此要求刘某向货车车主索要赔偿的说法,因交通事故本身与客运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刘某与肇事货车车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该把它加入在本案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来处理,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刘某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货车车主进行追偿。案例四:消费者中关村买电脑遭忽悠今年4月7日,消费者徐先生在销售商景程华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程公司)购买电脑,双方以1万元的价格谈定一台华硕Z99DC型笔记本电脑,包括随机配件1G内存条、摄像头等。徐先生交钱后,销售人员开始调试机器。此时电脑却出现各种故障,销售人员随即说,该款机型质量不佳,推荐他购买其他机型。最后,徐先生在销售人员的大力推荐下购买了另一型号的电脑。但回家后,徐先生上网查询发现,该款机型报价仅为5900元,自己多花了4000多元。徐先生认为,景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因此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2万元。在准备打官司过程中,徐先生上网发布帖子,试着寻找同样在该店购买电脑并被忽悠的消费者。很快,一些网友回复说,自己也有同样的遭遇。徐先生请来其中5名网友为自己作证。法庭上,被告景程公司称,他们在销售电脑过程中,已充分、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双方在购销合同上已对徐先生所购电脑的配置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徐先生在其他商家查询的低价对他们没有约束力,且每个商家对于产品价格有自由调整的幅度。此说法被徐先生请的5位证人否认。他们的证词中称,从今年4月到8月,他们都在该公司买过电脑,且购机过程与徐先生一样,最终多花了1800元到2200元不等。根据这些证言,法院认为5名证人与徐先生无利害关系,本人也出庭作证,真实性可以认可。可以确认景程公司在向徐先生销售电脑时,未将包括价格等产品的真实情况告知徐先生,使徐先生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买卖协议。景程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应对所售商品予以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原告举证对判决的影响案例五: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2008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对劝酒者的警醒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但必须掌握尺度。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案例六:旅馆住宿引发的纠纷邓某出差到A市住进一家旅馆,夜里因隔壁房间有四个人在打麻将,吵得邓某无法入睡,于是上前交涉,谁知招致对方四人殴打。而旅店服务人员见到邓某被打没有及时出手制止,也没有报警,导致邓某被打伤。事后打人者逃之夭夭,邓某遂向旅馆要求赔偿。问:旅馆对邓某是否有赔偿责任吗?判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当邓某在旅店内被殴打时,旅馆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案,导致邓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馆就得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旅馆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邓某已经做出的赔付向殴打邓某的四人追偿。案例七: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村民张某搭乘同村朱某的小客车进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承担全部责任。朱某称因与张某平时关系较好,并没有让他买票,张某是免费乘车,不应由他赔偿。朱某的说法对吗?法律讲堂朱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他应该为交通事故给张某带来的损失对张某进行赔偿。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案例八“订金”与“定金”之争小梁和小韦准备今年年底结婚,想买个婚房。2014年5月1日,小梁、小韦与某能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小梁和小韦说,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售楼人员告知他们房屋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因交房时间太迟,不符合他们原定的婚期,随后他们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万元却遭拒绝。双方遂闹上法院。判决结果法庭上,小梁和小韦认为,他们交的2万元为预付款,而某投资公司则坚持认为是定金。法院认为,该笔款是属于定金。既然是定金,就只能根据谁有错,谁违约来判定这笔钱的归属。就目前的证据,不能得出认购书订立时,小梁和小韦明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的结论。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法院判定,某投资公司应当返还2万元定金给小梁和小韦。补充小知识:“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数返还。“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会适用定金罚则。案例九:“父债子不还”阿荣旗那吉镇郭某的父亲退休后,经常喝酒赌博,郭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550元支付其父赡养费。由于开销过大,每月500元的退休工资加上郭某550元的赡养费仍满足不了其父的生活需求,其父不但卖掉了家中的房子,还负债数千元。今年2月份郭某的父亲去世后,非但没给郭某留下任何遗产,反惹得一些债权人上门讨债,郭某拒绝偿还,但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诸法院。法庭审理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郭某独立生活后每月从工资中支付其父的赡养费用,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郭父生前借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去世后又未留下任何遗产,所以,法院判决郭父所欠债务不应由其子郭某偿还。案例十:无因管理之债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问题讨论(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3)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问题一解析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