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行政工作规章制度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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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行政工作规章制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制定行政规章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院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水平,保证学院制定行政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院行政规章是学院为管理各方面行政工作,按照本条例制定的各类行政规章的总称。第三条学院制定行政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依据。(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针对性强,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合法性、规律性和规范性。(三)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高校特点,突出创新和发展。(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酝酿,充分发扬民主,有利于在具体工作中贯彻执行。(五)维护学院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六)语言精练,结构严谨,条款分列式,语言筋条式。第四条学院制定行政规章的监督机构是院长办公室。第二章学院规章的种类第五条学院行政规章的种类主要有:(一)条例:对学院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概括的规定。2(二)规定:对学院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三)办法:对学院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对已有政策、法规和规章作具体贯彻实施的规定。(四)细则:由学院及学院主管部门对已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实施、执行所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等。第六条关于“试行”、“暂行”的使用:(一)“试行”:试行的规章必须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试行”的规章在试行期间有约束力。超过试行期限未被批准为正式规章的,即行失效。但在试行期间如有违反规定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仍按试行规章处理。(二)“暂行”:暂行的规章与正式规章有同等效力。暂行规章随制定时所依据的暂行法规废止而废止。(三)凡未冠“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均为正式规章。第七条学院行政规章包括: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细则(实施细则)等。第三章制定规章的程序第八条制定行政规章一般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罚则、施行时间,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第九条学院行政规章的起草:(一)综合性、全局性的规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二)学院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规章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三)规章内容涉及学院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部门配合(或者联合)起草。第十条学院规章要保持其一致性和连续性。(一)起草行政规章,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它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它部门关系密切的规章,应当与有3关的部门协商一致,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二)起草行政规章应当注意与相关行政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别的行政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行政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行政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条表述。整个规章应当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第十二条学院行政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报送学院审批。(一)规章草案送审前由送审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1、制定该行政规章的依据,与上级的相关规定精神是否符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2、与学院已颁布的其它规章是否协调、衔接,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3、需要与其它部门协商的,是否已经协商;4、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二)送审要求:规章草案按前款要求审核后,由送审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文字说明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相关规章,如需其它部门协办的,还须送协办单位会稿,会稿后送院长办公室审核。(三)院长办公室对送审的规章草案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院长(主管院长)审阅。第十三条行政规章的审批和签发: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院长(主管院长)审阅后的行政规章草案,应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规章,由院长签发。4第十四条行政规章的公布:(一)学院行政规章均冠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名称。(二)学院行政规章编主办单位文号,署名“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用“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文件”版头形式印发。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制定的行政规章一律无效。凡不符合本条例送审的行政规章草案,由院长办公室退回送审单位,由送审单位依据本条例重新修改、审核。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公布的行政规章,由学院责令改正或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行政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落实本条例的责任部门为学院办公室。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学院各方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转机制,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实行院长、副院长及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领导(以下统称院副职)、院长助理、处室系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分工负责制度。一、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行政工作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依法治院,具有决策权,并对党委负责。二、院副职、院长助理是其分管工作的责任人,在院长领导下工作,并对院长负责。三、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的责任人,在院长、分管副职、院长助理(以下简称院领导)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工作,并对院领导负责。四、各部门副职是其分管工作的责任人,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对部门负责人负责。第三条实行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工作交接制度。一、院长出差期间,由院长委托一位院副职主持工作,并向其他院副职讲明情况,或由院长召开院长办公会部署工作、讲明情况。院长归来后,主持工作的院副职应向院长详细汇报期间工作情况。二、部门负责人外出,应明确一位部门副职主持工作。部门负责人归来后,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应向其详细汇报期间工作情况。第四条实行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出差核准核销制度。6一、院长出差两天以上,应及时通告党委或向省厅报备。二、院副职、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出差离开潍坊市区,须经院长核准。三、其他人员出差离开潍坊市区,须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副职核准。四、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须经院长核准。五、上述人员出差返回学院后,须向出差核准人报告、核销。第五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院领导专题会、部门会议的会议制度。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在党委领导下,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务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二、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职主持召开,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务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三、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院副职主持召开,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务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学院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或工作事项,学院重要工作及重大问题,必须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情况,由院长决定是否向党委汇报或报经党委审批。四、院领导专题会议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做好会务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五、各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本部门的会议。7六、各类会议要精简缩减、灵活机动、讲求实效。会前充分准备,会后狠抓落实。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院领导专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范围等,由学院办公室通过《山东交通职业学院院领导本周会议安排及活动表》提前通知。会议部署的工作,由学院办公室通过《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工作任务分解表》下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执行;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由学院办公室通过《山东交通职业学院信息简报》在学院进行通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地掌握所分管的工作或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根据学院年度、季度、月度的工作重点,亲自动手制订实施计划、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等。第六条实行交叉工作协调共商制度。一、院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贯彻集中统一领导和工作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重要工作须主动请示、汇报或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地自行办理;凡涉及其他院副职分管的工作,须协调意见、共同商定,意见不一致时由院长决定。二、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部署党政交叉的工作,由对口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主办,学院分管副职负责与有关领导共商办理。三、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共商、研究会签进行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协调,将有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并提出处理的主导意见,统一由学院办公室报院领导,院分管副职负责与有关院领导共商办理,或报院长做出处理决定。四、在部门职责分工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工作问题,由办公室组织协调,将有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并提出处理的主导意见后报院领导,由院分管副职或院长临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第七条实行“两上两下”编制项目预算制度。8为了增强学院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务管理,在购置800元及以上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桌椅板凳等办公用品、燃料等物品,以及建筑物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必须从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既勤俭节约、自己动手,又保证质量、功能超前的原则,做到“两上两下”编制项目预算。一、每年寒假后开学的第一个月,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教职工研究讨论是年暑假开始至翌年暑假之前,需添加800元及以上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桌椅板凳等办公用品和燃料等物品,以及建筑物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并作粗略预计,经部门负责人与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院财务审计处及院长,即为“一上”。二、院财务审计处及院长根据各部门“一上”预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计划、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决定预算项目的留存,对保留的预算提出标准和要求,下发各部门,即为“一下”。三、各部门“一上”预算批准后,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可组织两组技术人员对同一项目进行预算,从而选择最优方案;对数额较大的项目,也可面向社会招标,让外部投标与内部参与形成竞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而降低预算额。对购买物品的性能、特点、优点和缺陷以及价格进行全面了解,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比较准确的预算,经部门负责人与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院财务审计处及院长,即为“二上”。四、院财务审计处及院长对“二上”预算重新审定,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对预算执行时间、签订合同、付款方式、购物方式、事后服务等提出要求,并安排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然后下发各部门执行,即为“二下”。五、各部门预算完成后,应对项目进行决算,形成报告报院9财务审计处及院长;决算与预算进行比较,找出节约与超支的原因,为以后预算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第八条实行学院外部内部有别的请示报告制度。一、凡属下列学院外部请示报告事项,须按职责分工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或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办理。(一)学院重要工作或有关重要事项,以电话、当面汇报、公文等形式向省厅等领导机关请示。(二)学院重要工作或有关重要事项,以电话、当面汇报、公文、简报等形式向省厅等领导机关报告。二、学院内部请示报告事项,须按职责分工逐级办理。(一)县处级及以上来宾、新闻单位来宾、外宾等重要社交活动,按《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接待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二)代表学院表态的重要事项要向院长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三)对“两上两下”编制预算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确需购置800元及以上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桌椅板凳等办公用品、燃料等项目,以及建筑物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先由院副职、院长助理或部门负责人征得院长同意并委派财务审计处与职能部门一起全过程共同拟订购置计划预算,最后由财务审计处与职能部门拟订预算人、财务审计处与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购置计划预算上签字,报送分管副职审定签字后,报院长签批。(四)、对10000元及以上购置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桌椅板凳等办公用品、燃料等项目,以及50000元及以上建筑物维修、更新改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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