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廉洁从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服务承诺制度。第二条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公正廉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三)实行政务公开。编制《办事指南》以备管理(服务)相对人取阅,将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通过公告、工商红盾网、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四)热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五)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三条服务承诺制度的监督管理(一)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市州局、县市局(分局)、工商所负责人,各处、科、股室负责人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三)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鼓励先进,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查处违诺行为。第四条服务承诺制度的奖惩(一)对落实服务承诺制度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及时进行表彰或通报表扬,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二)对违反服务承诺等制度的,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处理。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工商所)及其全体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六条本制度由省工商局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首问(首办)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等人员来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或来电、来函(含申诉、举报等),接受询问(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单位(经办负责人)处理的制度。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位接待管理(服务)相对人等人员来询问或办理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全系统各级机关及内设机构必须建立首问(首办)事项登记、转办和交办台帐,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督促检查。第五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等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答复或办理;对需要研究、请示后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对方并作好记录,另约时间答复或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做好详细的说明解释工作。(二)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告知或将对方指引到有关业务机构及经办人员予以办理,并明确告知经办地或经办人员的工作地点、联系电话等。(三)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联系承办部门。(四)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管理(服务)相对人等人员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态度和蔼,充分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首办)责任或敷衍管理(服务)相对人等人员。第六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首问(首办)责任人应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有关政策业务及本部门工作职责,了解其他部门的业务分工。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规定处理。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工商所)及其全体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九条本制度由省工商局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等人员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诉求事项的制度。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工作事项时,必须限时办结。(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按其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其中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承诺缩短了时限的,要按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结。(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按本部门、本单位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第四条对规定或可以即时办结的事项,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及时予以办理。第五条对属第四条外的限时办结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开据收件回执单,写明收到的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等。第六条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职权规定报请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第七条上级主管机关和其它横向部门交办的有时效性的其它事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时限内完成。第八条经办人员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的,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处理。第九条本制度适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工商所)及其全体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省工商局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队伍作风转变,提高行政工作效能,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第三条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但还未构成违纪或违纪行为轻微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指示,情节轻微的;(二)工作责任心差,贻误工作,但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四)工作中方法粗暴、态度生硬的;(五)故意刁难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六)工作效能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七)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以及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机关制度的行为;(八)其它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市州局、县(市、区)局(分局)、处、科、股、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一)本单位(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考评不合格的;(二)本单位(部门)当年有关行政效能工作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黄牌警告”的;或工作受到上级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三)疏于管理,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等问题不闻不问或必须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而不及时报告的;(四)对上级转办的交办件、投诉件、督办件等不处理的;或者对所在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不认真查办,甚至故意拖延、隐瞒的;(五)因工作存在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不虚心接受,问题得不到治理,工作没有改进的;(六)因工作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第六条行政效能告诫的实施(一)行政效能告诫的组织实施由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负责。县级以上工商局(分局)设立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由监察、人事、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二)对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由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三)实施行政效能告诫时,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与被行政效能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行政效能告诫书》。(四)行政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人事部门。第七条当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第八条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诫的执行。第九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工商所)及其全体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相关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等人员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时,负责相关工作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能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第三条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第四条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第五条管理(服务)相对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管理(服务)相对人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第六条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第七条经办人员在向管理(服务)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书面和口头告知形式。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有要求,或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或相应的书面材料,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1份交对方,1份由经办人员留底备查;查办案件过程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办理。第八条对工作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处理。第九条本制度适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工商所)及其全体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省工商局行政效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