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3-2006代替GA13-1991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Hanginggaseous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2006-03-06发布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7章的内容为强制住。本标准代替GA13-1991《悬挂式卤代烷灭火装置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A13—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取消了悬挂式卤代烷1211灭火装置的要求,增加了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悬挂式六氟丙烷灭火装置的要求;——标准的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修改;——取消了对“GB796”、“GB14106”的引用,增加了对“GB150”、“GB5099”、“GB5100”、“GB5135.1-2003”、“GB/T8979”、“GB9969.1”、“GA61”、“GA400—2002”的引用;——增加第4章“型号编制”、第8章“标志”、第9章“包装、运输与储存”、第10章“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增加了装置灭火要求、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的要求、启动释放组件的要求、悬挂支架(座)要求、信号反馈装置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附录A(规范性附录)灭火装置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附录B(规范性附录)启动释放组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附录C(规范性附录)悬挂支架(座)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附录D(规范性附录)压力显示器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附录E(规范性附录)信号反馈装置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附录F(资料性附录)灭B类正庚烷火和A类木垛表面火的灭火浓度。本标准附录A~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杜然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云升、刘连喜、李习民、董海斌、盛彦锋、冯松、周军。本标准于199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悬挂式卤气体灭火装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型号编制、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悬挂式七氟丙烷(HFC-227ea)气体灭火装置、悬挂式六氟丙烷(HFC-236fa)气体灭火装置、悬挂式卤代烷1301灭火装置。使用其他气体灭火剂的装置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悬挂式卤代烷1211灭火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5100钢质焊接气瓶GB5135.l-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T8979纯氮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A61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400—2002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hanginggaseous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启动释放组件、悬挂支架(座)等组成可悬挂或壁挂式安装,能自动或手动(电气启动或机械应急启动)启动喷放气体灭火剂的灭火装置。3.2启动释放组件actuatingandreleasingassembly指具有封存灭火剂、启动灭火装置、释放灭火剂等功能的组件。4型号编制4.1编制方法4.2标记示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电磁启动,灭火装置的公称容积20L,贮存压力为1.6MPa,其型号为:XQQC20/1.6。5要求5.1灭火装置5.1.1外观5.1.1.1灭火装置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外表面须进行防腐蚀处理,防腐涂层应完整、均匀。5.1.1.2标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灭火装置的明显部位,标牌标注的内容应符合8.2的要求。5.1.2灭火剂与充压气体要求充装的七氟丙烷灭火剂、卤代烷1301灭火剂、六氟丙烷灭火剂应为国家允许进入市场使用的合格品。充压用氮气含水量应符合GB/T8979中合格品的规定。5.1.3灭火装置主要参数灭火装置主要参数见表1。5.1.4灭火装置容器要求灭火装置容器应相应符合GB5099、GB5100、GB150的规定,其公称工作压力应不低于5.1.3规定的昀大工作压力。5.1.5喷射性能要求5.1.5.1全淹没应用的灭火装置喷射性能按6.3.1、6.3.2、6.3.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剂喷射时间不应大于10s,灭火装置在昀大安装高度和昀小安装高度的试验空间中,均应在喷射结束后30s内使空间达到灭火浓度。表1主要参数装置类型工作温度范围/℃贮存压力/MPa昀大工作压力/MPa昀大充装密度/(kg/m3)1.62.5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0~502.54.211501.62.82.03.2悬挂式卤代烷1301灭火装置-20~+552.54.311250.81.31.22.61.63.2悬挂式六氟丙烷灭火装置0~502.54.01202注: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灭火装置上明显处用永久性标志标出。5.1.5.2局部应用的灭火装置喷射性能按6.3.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规定的安装高度下,灭火剂的喷射不得使油盘内液体产生飞溅。5.1.6强度要求按6.4规定的方法对灭火装置容器、受内压的部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不应出现渗漏现象。试验压力为1.5倍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1.7密封要求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各连接密封部位应无气泡泄漏。试验压力为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1.8抗振要求按6.6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灭火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得产生松动和结构损坏。灭火剂的净重损失不得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5%,其压力损失不得大于充装压力的l%。试验后自动或手动启动灭火装置,不应出现故障。5.1.9温度循环泄漏要求按6.7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灭火装置内的灭火剂的净重损失不得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5%,其压力损失不得超过充装压力的1.5%。试验后自动或手动启动灭火装置,不应出现故障;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5.1.11的规定。5.1.10耐腐蚀性能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外部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强度应满足5.1.6的要求;容器阀的工作可靠性应符合5.2.1.4的规定;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5.1.11的规定;试验后喷嘴耐热和耐冷击性能应符合5.2.2.4的规定。5.1.11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要求非感温元件启动的灭火装置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设定值应不小于1.25倍昀大工作压力,但不大干部件强度试验压力的95%,泄压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士5%)。5.1.12灭火要求5.1.12.1全淹没应用的灭火装置灭火要求5.1.12.1.1按6.11.1.2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灭火。5.1.12.1.2按6.11.1.3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扑灭明火,继续抑制10min后,开启试验空间的门窗进行通风,木垛不得复燃。5.1.12.2局部应用的灭火装置灭火要求按6.11.2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局部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扑灭明火。5.2启动释放组件启动释放组件的设计应保证在装置启动时其零部件均不得被喷出装置之外。采用感温释放组件作为启动释放组件时无此项要求。联动启动组件应确保所有的装置同时动作。5.2.1容器阀5.2.1.1标志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工作压力。5.2.1.2材料容器阀体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弹性密封垫、密封剂及相关部件应采用长期与灭火剂接触而不损坏或变形的材料制造。5.2.1.3工作压力容器阀的公称工作压力应符合5.1.3的规定。5.2.1.4工作可靠性要求按6.12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容器阀及其辅助的控制驱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可靠,不得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5.2.1.5昀大和昀小工作压力下动作要求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昀大和昀小工作压力下动作试验,容器阀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并完全开启。5.2.2喷嘴5.2.2.1标志在喷嘴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喷嘴型号、代号或等效单孔直径。5.2.2.2材料喷嘴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机械强度和耐温性能。5.2.2.3耐热和耐压要求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压试验,喷嘴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试验压力为昀大工作压力。5.2.2.4耐热和耐冷击要求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冷击试验,喷嘴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5.2.2.5耐冲击性能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冲击试验,喷嘴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5.2.3电磁型驱动器电磁型驱动器应满足GA61的相关规定。5.2.4感温释放组件5.2.4.1外观灭火装置使用玻璃球或易熔元件作为启动和释放机构时,感温释放组件的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应符合GB5135.l-2003的规定。5.2.4.2静态动作温度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静态动作温度试验,感温释放组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应符合GB5135.1-2003的规定。5.2.4.3耐热和耐压要求去掉感温元件后,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压试验,感温释放组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试验压力为昀大工作压力。5.2.4.4耐热和耐冷击要求去掉感温元件后,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冷击试验,感温释放组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5.2.4.5耐冲击性能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冲击试验,感温释放组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5.2.5电爆型驱动器采用电爆型驱动器驱动的灭火装置应设双电爆型驱动器。电爆型驱动器的性能应满足GA61的相关规定。5.3压力显示器灭火装置应设置检漏装置。采用压力显示器检漏时,压力显示器应符合GA400-2002的规定。5.4悬挂支架(座)承载能力按6.17规定的方法进行承载能力试验,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3倍灭火装置总质量,不得产生变形或脱环、脱落等现象。在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得产生变形或脱环、脱落等现象。5.5信号反馈装置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灭火装置应设信号反馈装置。信号反馈装置的性能应满足GA400—2002的相关规定。6试验方法6.1试验要求6.1.1试验环境条件除另行注明外,本章规定的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大气压力:86kPa~106kPa。6.1.2测试仪表要求温度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2%(如果采用热电偶进行温度测量,热电偶应为K型,直径不大于1mm)。秒表:分度值0.1s;称重仪器:精度III。6.2外观检查对照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目测装置和组成部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6.3喷射性能试验6.3.1喷射时间将灭火装置充装入额定质量的灭火剂后,放置在20℃±5℃的环境中保持24h以上,然后取出,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启动。测得的喷射时间应符合5.1.5.1要求。6.3.2昀大高度试验空间浓度分布试验6.3.2.1试验空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单位公布的单个灭火装置的昀大覆盖面积、昀大高度相适应;灭火装置布置:由生产单位提供;正庚烷燃料的要求: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