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优惠原产地证和单据认证理论与实务浙江省贸促会冷士华2011.10原产地的基本概念一、原产地的概念二、原产地的作用三、原产地制度的立法四、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五、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一、原产地的概念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产地,也就是货物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即货物的“国籍”。“国籍”可以是一个主权国家,例如:中国、美国,或者某个比较特殊的地区,例如:香港、台湾。二、原产地的作用1、货物享有何种关税待遇的依据:原产地为中国的产品出口到墨西哥享有的关税待遇对比原产地为加拿大的产品出口到墨西哥享有的关税待遇。2、非关税措施得以实施的保证:中国先后多次对于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反补贴调查中国企业到境外设厂:降低劳动力成本,规避原产地3、海关统计及政府制定贸易政策的基础:海关统计:根据报关单的数据来判断政府制订贸易政策:顺差和逆差政府采购,弥补数据上的差距(中国大宗采购美国、欧盟的产品)三、我国原产地规则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另注:原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四、我国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依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述货物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分为以下两大类:(1)完全原产的产品适用完全获得标准(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完全获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第四条:详细列举了哪些方式获得的货物为完全获得货物。举例:悬挂中国国旗的加工船将在公海捕获的鱼加工成生鱼片,判断生鱼片的原产地?完全获得标准根据第四条第九项: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第十项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得出结论:该生鱼片的原产地为中国。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1)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处理;(2)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处理;(3)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处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承认和接受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例如:“44.03”——“原木”变为“44.04”——“箍桶木条”(一位数的改变);“52.05”——“棉纱”变为“61.01”——“针织男童棉大衣”(四位数的改变)。实质性改变的补充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附:全球主要贸易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认定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税则改变为主,增加值及加工工序标准为辅美加自由贸易协定(CUSFTA)以税则改变为主,50%的增加值标准为辅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以加工工序为主,50%的增加值标准为辅中南美共同市场(MERCOSUR)以税则改变为主,50%的增加值标准为辅安第斯集团(AndeanGroup)以税则改变为主,50%的增加值标准为辅东南亚自由贸易区(ASEAN)40%的增加值标准相比较而言,中国30%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相对宽松的,在客观上增加了很多“MADEINCHINA”产品的同时,增加了我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顺差。改革初期:为吸引外国客户来华投资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当提高标准五、原产地证书的种类根据原产地证的不同用途和范围,国际上通常将原产地证书分为四类:1、非优惠原产地证(CO)2、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亚太、东盟(FORME)、巴基斯坦、智利(FORMF)、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等3、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A4、专用原产地证: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原产地命名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金伯利进程证书、手工制品原产地证、原产地标记证书、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即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适用范围: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实务介绍一、注册登记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和签发三、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具体栏目的缮制四、特殊情况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一、注册登记注册目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予以审核;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予以审核和备案;对申请单位手签员和申领员予以备案;对申请单位的有关印章予以备案;对申请单位的其他情况予以备案。注册的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履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物流企业或其他经济类组织),均可向所在地的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和签发现行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运用先进的EDI方式进行申领和审核。企业应登陆进行原产地证的网上签证。原产地证明书填制三、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具体栏目的缮制第1栏:出口方(EXPORTER)应填打出口商的全称、详细地址,并且保证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为了避免引起歧义,出口企业的名称不得填打英文缩写。若需要反映转口商,应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打转口商的名称和国别。但不得使用“C/O”(转交)或者“ONBEHALFOF”(代表)等表述方法。关于中间商的填写说明(1/4)据悉,近来,我会部分地区的签证机构,不约而同的接到注册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在填写第1栏出口货物发货人时,出现了“国内公司名称”onbehalfof“国外公司名称”的情况。经询问,公司这样填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某些国内公司出口的货物由“国外母公司”统一调配后发往世界各地,信用证上有上述填写的要求。2.受海运提单的填写方式影响。填写运单时,托运人(shipper)栏上通常填写“国内公司名称”onbehalfof“国外母公司名称”,导致公司制单员按照“惯例”填写了原地证中的第1栏。3.公司在其他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时,有些机构对此种做法未提出质疑和要求更改,造成了其在国际贸易程序操作上的“惯例”做法。关于中间商的填写说明(2/4)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behalfof表示“astheagentof,onthepartof,作为***的代理,代表***”。从涵义来看,onbehalf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关于中间商的填写说明(3/4)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如果使用onbehalf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发票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关于中间商的填写说明(4/4)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综上所述,用onbehalf连接中间商的填写方式与现行遵照执行的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有明显的冲突,不能在产地证的第一栏出现。在此提请我会各签证机构和企业引起重视。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第2栏:收货方(CONSIGNEE)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WHOMITMAYCONCERN”或“TOORDER”。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OFTRANSPORTANDROUTE)在海运的情况下应填打装货港、到货港并注明海运;在陆运和空运的情况下,应填打装货地、到货地及运输方式。此栏装货港应为中国境内的港口,不得填打国外(或境外)的港口或起运地。到货港应为外国港口,不得填打中国境内的港口。本栏运输路线的地点必须是具体地点,不能笼统地只填打国家名称。货物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碰到多式联运的情况,应将全部的联运路段和运输方式都加以填打,不能只填打其中的一段或者只填打首尾两段而没有中间运输环节。目的地为内陆国家的(例如:尼泊尔),要使用“THENCETO”字样紧跟目的国。1、FROMSHANGHAITOFOSBYSEAONOCT.13,20112、FROMSHANGHAITOFOSTHENCETOGERMANBYSEAFROMSHANGHAITOGERMANVIAFOSBYSEA3、FROMCHONGQINGTOSHANGHAIBYTRAINTHENTRANSHIPPEDTOFOSBYSEA4、FROMCHONGQINGTOSHANGHAIBONDEDZONEBYTRUCK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OFDESTINAION)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和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客商国别。如果目的地区是台湾,请注意,台湾允许的称谓有以下几种:禁止使用R.O.CTAIWANPROVINCEOFCHINATAIWAN,CHINACHINESETAIWAN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FORCERTIFYINGAUTHORITYUSEONLY)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后发证书:原产地证通常在货物装运前签发。如果因申请单位原因,在货物装运后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应向签证机构提交相关货运单据或报关单,经签证机构审核后签发“后发证书”。后发证书的办证截止期限为自货物出运之日起3个月。重发证书: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6个月内,申请单位可向贸促会申请重发原产地证,申请的同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第6栏:唛头又称运输标志(MARKSANDNUMBERS)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PERINVOICENO….”(按照发票)或者“ASPERB/L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使用附页(Attachment),日期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商品名称要填打具体名称,不得使用概括性一类如服装(GARMENT)的表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打,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例如FOURHUANDRED(400)CTNSOFBABYCOTTON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