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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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收入收入本章为本准则的收入部分,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共七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收入的定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的构成及确认和计量、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划分。收入【准则原文】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解读】本条是关于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的分类的规定。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和“5051其他业务收入”两个会计科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收入在本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不作为会计上的收入来认定,而是在其他章节中进行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不在本准则的本章予以规定,而是在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七章第六十七条予以规范。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小企业非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本准则第七章六士八条统一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做这种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上不同的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两者对收入的分类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以体现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本准则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或者说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收入【特别注意】按收入产生的来源分类,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本准则认为收入的来源能够充分涵盖小企业的各种收入。因此,采用了这个分类标准。同时,考虑到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人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而本准则不适用于金融企业。再者,目前,我国小企业无形资产种类较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因此,本准则仅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两类,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一类。收入按小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是指小企业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以根据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要业务范围来确定。例如,零售业小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交通运输业小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提供道路货物运输和公路旅客运输。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就称为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可以通过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例如,工业小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其他业务形成的收入,通常称作其他业务收入。收入【准则原文】第五十九条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入(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解读】本条是关于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定义、销售商品收人确认的条件及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和“5051其他业务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凡是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取,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为便于小企业执行,减少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采用了与税法一致的原则,并使各种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收人确认的时点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一致。收入【特别注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收入本条规定应用举例【例5-1】2×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70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00贷:库存商品420000收入【例5-2】2×13年4月5日,甲公司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购货单位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0元;购货单位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收到60%货款时:借:银行存款480000贷:预收账款480000(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借:预收账款480000银行存款45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收入【例5-3】2×13年5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当年,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收到。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贷:委托代销商6000借:销售费用1000贷:应收账款1000收入(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0700贷:应收账款10700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2)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0贷:受托代销商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应付账款17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贷:受托代销商10000(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11700贷:银行存款10700其他业务收1000收入【准则原文】第六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解读】本条是关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计量原则及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考虑因素的规定。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5051其他业务收入”和“5603财务费用”等3个会计科目。收入本条规定应用举例【例5-4】甲公司于2x13年3月1日销售商品10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商品于3月1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本例涉及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问题,首先需要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80000(20x10000-20x10000x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600(18000x17%)元。购货方于销售实现后的10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4212[(180000+30600)×2%]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收入(1)3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210600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x10000)120000贷:库存商品120000(2)3月9日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06388财务费用4212贷:应收账款210600收入若购货方于3月19付款,则享受的现金折扣为2106(210600x1%)元,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8494财务费用2106贷:应收账款210600若购货方与3月31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10600贷:应收账款210600收入【准则原文】第六十一条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解读】本条文是关于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会计处理的规定。收入本条规定应用举例【例5-5】甲公司于2×13年2月20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000元,增值税税额是59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000元。该批商品于2月20发出,购货方于3月1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3月15,该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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