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复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结合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对新区六大支柱产业、十大新兴产业和六大特色产业(以下简称“616”产业)领域新引进、增资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符合重点产业项目范围及申报条件指南(见附件)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第二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标准及依据第一节产业基金助推发展第三条落实新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新区管委(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优先投向新区“616”产业领域,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第五条引导基金引导方式。符合条件的子基金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包括参股出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一)参股出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投资于新区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两倍。对重大的子基金合作事宜,可“一事一议”。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确需超过七年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超过十年。(二)跟进投资。子基金选定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企业),引导基金与其共同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共同投资的子基金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三)直接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金退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扶持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等阶段的中小企业或确需新区管委(区政府)扶持的产业项目。第六条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二节投资贸易便利服务第七条落实新区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主体“先照后证”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审批环节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程代办项目投资建设手续。第八条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管理“限批清单”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一)最大限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最大限度削减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全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二)市场准入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三)行政管理方面。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适应新区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又难以调整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新区管委(区政府)同意不得行使。(四)行政审批方面。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的省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依法公开目录、依据、申报条件和权力运行流程,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九条转变行政审批方式实行“三个取消”(一)推动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改为备案制管理。(二)推动行政审批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除上报国家和省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上报规定办理外,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能取消的坚决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行政审批机关自行设定的办理环节,坚决予以取消;对属于不同环节重复提供或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坚决予以取消。第十条企业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和“三证合一”(一)精简和规范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区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或是上级部门已授权区级审批部门审批的许可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实施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需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项目,获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加注在营业执照上,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在一个窗口受理,递交一套申请材料,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通过联合办公和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传输,实现同步联动审批,同一个窗口发照。第十一条对外贸易实行便利化服务。简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流程;研究推进加工贸易备案和核销无纸化改革;推进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及检验检疫创新制度复制推广;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探索创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及检验检疫模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第三节项目用地熟化供给第十二条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建设用地储备,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第十三条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对拟入驻新区产业规划区内的重点产业项目,政府在土地供给前完成场地平整,达到可供建设条件,纳入全区供地计划统一供地。第四节提供基础设施配套第十四条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竣工投产前,完成项目红线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项目后置征收。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延伸配套。对新引进建设的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大、经济社会贡献大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红线内道路管线等延伸配套,由政府建设,产权政府所有,企业使用、管理和维护。第五节支持产业项目融资第十六条落实新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准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一)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准金融机构对新区小型微型企业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1%时,在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对不良贷款处置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2%的补偿,每年度兑现一次。(二)应急转贷。应急转贷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蓝色海洋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笔贷款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七条落实新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或补助方式,支持金融机构集聚、金融机构投融资、交易平台建设和企业上市挂牌发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集聚奖励(一)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含)-5亿元、5(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五档,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贴。(二)对新设立的银行总行业务总部、保险公司业务总部,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新设立的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财政支持。(三)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设立的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四)各商业银行新设的黄岛分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五)对青岛市外新迁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机构和业务总部,按照新设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六)对新设和新迁入的专营海洋经济特色的金融机构,对应补贴标准上浮20%。(七)对新引进的财富管理机构是中国独立财富管理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且理财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八)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含)-15亿元、15(含)-30亿元、30亿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募集资金10(含)-30亿元、30(含)-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九)对以区内涉海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补贴标准上浮20%。(十)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1(含)-5亿元、5(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十一)对引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十二)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单位实有参保人数且30平方米/人的标准核算补贴办公及营业用房面积,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十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落户新区管委(区政府)划定的金融中心的,补贴标准上浮50%。注册资本认定以实收资本到位为准,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正式营业后方具备申报资格。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投融资奖励根据金融机构对新区项目(企业)建设发展融资支持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给予金融机构年终考核奖励。(一)银行机构,经考核按照当年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0.02‰、0.2‰和5‰分别给予奖励补助。(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财富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经考核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总额、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0.3‰和5‰分别给予奖励补助。(三)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考核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0.3‰和5‰分别给予奖励补助。(四)每家金融机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得补助资金总额的50%,奖金具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由各机构自主确定。第二十条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平台建设奖励(一)交易平台公司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全部补助交易平台,第3-5年产生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