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科技处2011年03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出台背景二、目的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四、禁止内容五、扶持内容六、规划布局七、备案管理八、生产管理九、扶持措施十、监督管理十一、法律责任十二、贯彻建议一、出台背景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要求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畜禽养殖行为不规范,养殖档案不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畜禽养殖方式传统、单一《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近年因投入品不规范使用或违法添加违禁物质导致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我国部分地区屡有发生,如猪肉“瘦肉精”事件、禽蛋“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等,对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畜牧业本身发展都造成了恶劣影响,需要通过制定规范、强化监管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畜牧业生产方式亟待转变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是现代畜牧业的必由之路,而无序散养、低水平高消耗、高投入低产出的生产方式在我省还大量存在,必须通过引导扶持采用先进生产管理技术、推广生态高效养殖模式加以转变。随着土地、饲草饲料、空间环境等日趋紧张,畜禽养殖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科学布局,方能避免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实现有序发展、和谐共荣。畜禽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近年随着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交流频繁及环境恶化导致的动物疫病等自然风险日益加剧,养殖效益难以保证、畜牧产业弱势凸显,急需通过加大调控扶持、强化指导服务予以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缺乏长效保障二、出台目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做好规划、用好政策落实备案、抓好监管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管理等活动。(第5条)管理体制: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第5条)对畜禽养殖活动的内容禁止四、办法的禁止内容畜禽养殖——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及其它等禁养区建。——畜禽养殖场不建立或不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违禁投入品。——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五、扶持内容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五、规划布局第二章共六条,第七条至十二条明确了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原则和程序,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结合布局标准和规范,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由畜牧兽医部门编制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布局科学布局。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对适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水环境容量和耕地消纳畜禽粪污的能力,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数量,规划布点养殖场(小区)。考虑因素必须坚持种养结合。发展规模养殖,普遍面临用地紧张,动物疫病控制和养殖排泄物污染等难题。走农牧结合、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径,是妥善处理和解决畜牧业发展难题,建立农业生态平衡体系,实现农牧双赢的最佳途径。◆一是有利于解决养殖用地问题。相对于种植业而言,畜禽养殖受土地质量约束较小,发展规模养殖,各地可根据规划,充分利用丰富的荒山荒坡资源建设养殖场(小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规模养殖用地紧张的问题。考虑因素二是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生态养殖小区利用山地丘陵,加之自繁自育,就地就近供应仔畜禽苗,能起到自然防疫的屏障作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扩散。三是有利于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种养结合的畜牧业发展模式,农牧结合的空间相对比较大,有利于种植业减少化肥投入,保护和提高土壤肥力,发展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有利于养殖业充分利用农作物,用青绿饲料喂养畜禽,改善饲料结构、丰富饲料营养,增加鲜味,降低养殖成本。四是有利于消纳养殖场的排泄物。把养殖业融入农、林业中,形成猪—沼—果(林、草、菜)等多种综合利用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规划布局二是规定了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的划定范围和程序。三是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选址要求作出了规定。四是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条件。禁止养殖区(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办法第9条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在禁养区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以更好的保护畜牧业发展和维护养殖者的利益。控制养殖区(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二)高密度饲养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办法第十条(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三)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四)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办法第11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要求(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新、改和扩畜禽养殖场具体条件办法第12条六、备案管理一是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共五条,第十三条至是七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程序,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15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第17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一)备案登记表;(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七、生产管理第四章共十二条,八条至二十九条一是规定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明确了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第20—21条)生产管理三是明确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四是规定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五是明确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第27条)规定了禁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第26条)八、扶持措施完善了畜牧养殖用地制度。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滩涂、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第36条)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下文确定附属设施用地7—10%,最多不超过15亩。第五章共八条,第十三条至三十七条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第32条)三是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补贴资金。(第33条)一是明确了畜禽养殖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落实畜禽养殖规划,完善备案程序、提高畜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完善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与职权。九、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四是完善了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健全了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第六章共六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监督检查行使职权(第40条)(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诚信制度(第42条、43条)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