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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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一节证券市场概述一、证券市场的含义1、证券市场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金融市场分为: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一节证券市场概述二、证券市场的功能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即为公司制度和证券制度。证券市场是生产社会化和企业股份化发展的必然产物。1.筹集资金2.配置资源3.分散风险4.转换机制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一节证券市场概述三、证券市场的特点1.交易对象具有特殊性--权利化商品2.交易对象具有标准化特点3.具有特殊的存在目的4.交易规则的特殊性一般规则--民法合同法特殊规则--证券法5.监管制度的特殊性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证券市场的参加者,即证券发行、交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证券发行人1.政府2.金融机构3.非股份制企业4.有限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二、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是指根据证券发行人的招募要约,已认购或购买证券或者将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个人或组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三、证券商--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一)证券商的组织形式各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其组织形式亦各异:1、美国、香港:没有限制2、日本:必须是公司3、丹麦、比利时:独资或合伙方式4、英国、爱尔兰:合伙形式5、意大利:个人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依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商采公司形式,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二)我国原《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分类及其业务范围1、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经纪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2、经纪类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三)新《证券法》对业务范围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包销与代销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7、其他证券业务。(1).项目融资业务。(2).兼并和收购业务。(3).证券回购交易。--质押?(4).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a.证券融资交易。b.证券融券交易。目的:投机和套期保值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四)关于证券公司业务的争议问题1、证券业务的专营和兼营2、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的分离与合并•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合业主义分业主义向合业主义转化的趋势?我国新《证券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五)、证券公司的设立1、证券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设立原则)(1)、注册制--准则制美国(2)、许可制--核准制日、东亚、欧陆但:德、荷、卢森堡等国银行不经许可即可成为交易所会员(3)、承认制――豁免制英早年对交易所会员中的某些豁免机构,采用承认制。对其他证券从业者采取许可制。自1986年《金融服务法,均采许可制。当代各国,实行豁免制的国家较少,且多作为许可制的补充。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2、设立条件(1)原《证券法》对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条件•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b.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d.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2、设立条件(2)原《证券法》对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b.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d.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2、设立条件(3)新《证券法》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4).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作了特别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5).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消极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积极条件: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6).证券公司从事经营的资本条件经营本法第125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即: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即: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六)、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1、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经营2、自营业务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3、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4、为客户分设账户,分账管理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5、保存交易记录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6、按交易规则代理客户买卖证券(1).按客户委托要求买卖证券。(2).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3).记录真实。7、限制信用交易新《证券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8、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9、禁止向客户作出收益或减少损失的承诺10、禁止私下接受委托11、禁止欺诈客户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法人。2、特征(1).专业服务机构(2).法定必设机构(3).特许法人(4).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1、设立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2、设立体制--中央登记结算机构问题--原《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交易所设立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登记中央登记公司深圳中央结算公司。--《证券法》的回避态度: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优势:1、便于统一监管2、与交易所相互监督以减少风险3、效率高4、与国际接轨2001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负责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1).证券账户的设立--记载投资者持有的证券(2).结算账户的设立--结算会员存放备付金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2、证券的登记、存管和过户(1).证券登记a.初始发行或新增发行的登记b.配股登记c.转增股本的登记d.股票质押的登记(2).证券存管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3).证券过户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①继承、赠与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与转移;②挂失过户;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的其他情况。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结算)(1)证券清算:是指交易双方在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证券商之间的证券买卖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金额的程序。(2)证券交收:是结算系统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指在清算的基础上,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交割和钱款支付,了结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整个交易过程最终完成。逐笔全额交收和净额交收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1).现金红利的发放及债券的兑付兑息(2).送红股及公积金转股《公司法》: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分配。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3).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和赎回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6、证券的查询a.证券发行人的查询b.投资者的查询c.其他有权机关的查询7、监控证券公司质押贷款股票的情况《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四)、新《证券法》防范结算风险的两项修改1、明确了银货兑付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2、为用于证券结算的资金、证券以及相关担保物提供特别保护。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五、其他交易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为证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发行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的组织。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二)、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为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评定信用等级的服务机构。美国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日本的证券评级研究所英国的国际银行业和信贷分析公司(三)、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适当的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四)、会计师事务所1、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股份经济发展的产物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审查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对发行人发行当年利润进行盈利预测;(3)验证委托人的资本,出具验资报告;(4)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以及承办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第二章证券市场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审计报告原则上分五类:①标准无保留意见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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