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通知A公司。(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2】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1日受理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21、A公司是由B公司与其他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12月30日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A公司的9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A公司成立后,与B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1999年2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00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2、A公司拟申请发行9000万股A股,并采取向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其方案部分内容如下:(1)A公司参与选择了二家战略投资者(甲公司、乙公司)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约定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为4个月,乙公司的持股时间为8个月。(2)A公司参与选择了10家一般法人投资者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其中,A公司与一般法人投资者丙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由丙公司以银行信贷资金100万元、募股资金100万元认购配售的股票,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丙公司持有的股票自A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3)对法人配售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8元/股,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定为8.20元/股。要求:(1)A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关联股东B公司在股东大会中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之处如下:(1)战略投资者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在本案中,A公司与甲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持股时间只有4个月。(2)A公司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一般法人投资者由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3)丙公司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股资金。(4)丙公司参加配售时使用的股票账户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必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在本案中,丙公司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股票账户。(5)丙公司参加配售所持有的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6)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采用两种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必须按同一价格进行。【案例3】2001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3(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2)200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3)2001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1年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1年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5)200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6月5日,投资者B在对甲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的证券交易损失500万元。因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本题要点(1)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2)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5)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6)如果甲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7)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案例3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案例4】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变更为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于2002年1月提出的有关改制、发行方案和实施步骤要点如下:(1)A公司由C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D国有企业、E国有企业和F国有企业于2001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C企业以厂房、机器设备出资,经审计和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折为6400万股;D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经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0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折为4000万股;E国有企业和F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资金投入1200万元和8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分别折为960万股和640万股。(2)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相关方案为:A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B公司的发起人股东;A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B公司承继;截止2001年12月31日,A公司变更为B公司前的总资产为人民币7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