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总体要求01主要内容02结论03Contents目录解读国发【2014】43号文23增长30%解读国发【2014】43号文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8月31日《预算法》修正案9月23日《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解读国发【2014】43号文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思想解读国发【2014】43号文1、疏堵结合2、分清责任3、规范管理4、防范风险5、稳步推进解读国发【2014】43号文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解读国发【2014】43号文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解读国发【2014】43号文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解读国发【2014】43号文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解读国发【2014】43号文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解读国发【2014】43号文总体要求01主要内容02结论03Contents目录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一、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三、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四、完善配套制度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一、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怎么借谁来借怎么控明确举债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政府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限定债务用途,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控制举债规模,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纳入预算管理,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三、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风险控制预警机制: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采取应对措施。应急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建立惩罚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解读国发【2014】43号文强化债权人约束把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指标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四、完善配套制度2.3.1.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积极推进: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谨慎改革:减少行政干预,优化债务结构。稳步过渡: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解读国发【2014】43号文加强组织领导解读国发【2014】43号文总体要求01主要内容02结论03Contents目录解读国发【2014】43号文发展与影响灭火!制止违法违规举债(不规范信托、券商资管等各类影子银行工具)解读国发【2014】43号文发展与影响挤出效应发展与影响政策与资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