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之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之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本章导航第一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乌拉圭回合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三、本节小结第二节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一、总则和基本原则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三、知识产权的实施四、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五、争端的防止和解决六、过渡安排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八、本节小结第三节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一、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理论的影响二、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实务的影响三、TRIPS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消极影响四、本节小结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二、有关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四、本节小结本章总结本章测试题第一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乌拉圭回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一起,为战后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关贸总协定自达成以来,主要从事于关税减让和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开始以前,并未涉足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工作主要由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核心的一些联合国专门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劳工组织(ILO)等负责。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有密切联系,发达国家越来越感觉到,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缺少充分有效的保护,已经构成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因此,发达国家力图借助于关贸总协定,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消除由于知识产权问题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2(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概述在通常情况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简称为GATT;中文简称“总协定”。)有三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于1947年10月缔结的一项协定,该协定后来经过几次修订至今有效;二是指在1947年协定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多边贸易组织,这个组织在原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ITO)没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成为代行ITO部分职能的事实上的(而非法律上的)机构;三是指在协定的基础上由总协定主持缔结的一系列多边协定,从而形成了一套多边贸易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作为事实上的多边贸易组织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已经不存在,但作为一个协定和一套规则仍然存在。1.GATT的宗旨与原则二战结束后,各国经济由于受到战争的严重破坏,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的贸易管制措施,积极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国际贸易秩序一片混乱。这种局面的存在对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是一种严重的障碍。为了消除这种障碍,使战后国际贸易迅速恢复和发展,有关国家决定成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组织(ITO)。在ITO成立之前,有关国家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先行缔结了一个有关贸易与关税问题的协定,作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前的过渡性安排。但由于后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未能成立,这一过渡性安排便一直持续下来,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关税减让等措施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保证充分的就业,提高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了实现这一宗旨,GATT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是GATT的最重要的内容,人们通常把最惠国待遇称为GATT的基石。GATT第1条第1款规定,“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者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GATT第一条的规定使最惠国待遇成为国际贸易关系的基础。不过,GATT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许多例外,其中主要的有关税同盟的例外、基于公共政策的例外、边境贸易中的例外以及给予发展中国的特别优惠的例外等。(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GATT规定的另一项基本待遇。GATT第3条规定,一个成员的产品进口到另一成员,在国内税收和法令方面,应与该国相同产品享受同等待遇。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国内税收以及国内市场的销售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3)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认为关税措施是各缔约国保护国内贸易的正常的合法的手段。但是,总协定要求,缔约国应进行关税减让。关税减让原则成为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总协定的重要工作就为关税减让进行谈判。(4)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总协定认为,除了关税措施之外,其他措施(非关税措施)有背于总协定的宗旨,因而要求各缔约国取消这些非关税措施,尤其是数量限制措施。不过,总协定并不是全面禁止数量限制措施,而允许缔约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数量限制,但要遵守总协定的有关规定。2.总协定的活动为了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和宗旨,总协定经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从总协定成立以来,一共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惯例上,总协定发起的每一次多边贸易谈判被称为一个“回合”。在总协定举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两轮,即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除了主持多边贸易谈判外,总协定还负责对各缔约方贸易政策的协调,并解决有关各方在贸易政策方面的冲突、矛盾和纠纷。同时,总协定还积极组织各种论坛,使各国有充分的机会就本国贸易及国际贸易政策问题进行交流和磋商。33.中国与总协定的关系中国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早在1947年10月30日,中国代表就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于1948年4月21日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成为总协定的正式缔约方。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之后,根据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规则,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得中国在总协定的代表权。但受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这一代表权一直由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政府”的名义非常占据。1950年台湾当局宣布退出总协定,后于1965年作为总协定的观察员参与总协定的活动。联合国于1971年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之后,总协定根据政治问题服从联合国的原则宣布取消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所谓的“中华民国”(即国民政府)在1949年10月1日起即无权代表中国,因此,台湾当局于1950年的退出应当是无效的。不过,由于政治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直到1982年,中国一直未与总协定联系,也未参与总协定的活动。1982年11月,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部长级大会。1983年12月,中国参与缔结了总协定主持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开始全面参与总协定的活动。1986年7月,中国正式向总协定提出了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的要求,并就此与总协定进行谈判。但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时,谈判也未达成最终协议。中国最终未能以总协定正式缔约方的身份直接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经过艰苦谈判,中国最终与2001年11月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协议,以新成员的身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二)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之前,总协定已于1979年结束了东京回合的谈判。东京回合谈判取得了一些重大成果。除了关税水平总体大幅度降低之外,还在非关税壁垒方面达成一系列协定,涉及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贸易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牛肉协议、国际乳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东京回合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许多重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如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等。另外,东京回合对非关税壁垒的谈判并不彻底,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在1986年,总协定决定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由于开始这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部长会议是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的,所谓被称为“乌拉圭回合”。1.乌拉圭回合的目标根据乌拉圭部长宣言,乌拉圭回合的货物贸易谈判要实现四个目标:第一,为了所有缔约国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第二,加强总协定的作用,改进多边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协调的、有效的和可实施的多边规则之下。第三,增加总协定体制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应变能力,加强总协定同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第四,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行动以加强贸易政策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内部联系,作出持续、有效和坚决的努力,为改善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促进金融和实际投资资源向发展中国流动作出贡献。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2.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共确定了15个谈判议题,分别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贸易、自然资源产品贸易、农产品贸易、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定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争端解决、总协定体制的作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冒牌货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在上述15个议题中,有三个是乌拉圭回合的新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冒牌货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其他议题分别在东京回合中谈判过。43.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程部长宣言发表之后,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按原定日程,应于四年内结束谈判。但事实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直到1993年12月才全面结束。1988年12月,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按规定在蒙特利尔举行中期审评会议,对前期谈判情况进行审议。会议就15个议题中的11个达成了初步协议,但就四个重要议题(农产品、保障条款、知识产权、纺织品)未能达成协议。会议最后决定在1989年4月举行高级官员会议对上述四个重要议题继续进行讨论。1989年4月的高级官员会议就四个重要议题达成协议,15个议题的框架协议全部通过,中期审评工作结束。自1989年5月起,乌拉圭回合开始进行15个议题的全面实质性谈判。1990年12月,总协定在布鲁塞尔举行部长级会议,计划正式结束为期四年的谈判。但由于各方矛盾重重,会议失败,乌拉圭回合未能按原计划结束。随后,总协定决定将各个谈判组重新组合,继续进行谈判。由于欧盟与美国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立场对立,谈判几度陷入僵局。直到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才正式结束,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最后协议。4.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重大成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谈判议题达成了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被作为最后文件的附件,共四类附件:附件1A为多边(multilateral)货物贸易协议,附件1B为服务贸易总协议,附件1C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2为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附件3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为复边(plurilateral)贸易协议。二是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决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永久性的多边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建立并开展工作。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结束了GATT的临时适用状态,同时也使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的总协定不再存在。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一)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背景1.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知识产权对经济贸易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已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但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方面。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数百年,但至20世纪80年代,仍有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国家里,也存在着相当多问题。有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在本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施加许多限制,要求履行一些复杂的手续,使得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很难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各国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国际方面。从《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就这一体系的状况而言,虽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1 / 3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