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第二节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是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的创立者,又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一、生平与著述1689年生于贵族世家;•19岁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1716年,继任波尔多法院院长;•1721年,出版《波斯人信札》;•1726年,出卖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1728-1731年,游历欧洲;•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发表《论法的精神》;•1755年去世,享年66岁。•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科学院院士、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他最重要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两年中被印行了22版。这本书被严复译为《法意》,该书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二、法的精神与法治(一)法的精神的含义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物质世界、神灵、兽类、人类各有自己的法。他认为,有一个根本的规律支配着一切事物,这个规律他叫做“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这里谈的“法”主要是规律的意思。法文中的Loi(法),相当于英文的Law,具有法律和规律两种含义。孟德斯鸠在使用这个词时,常常两种含义不分。在他看来,法律是以客观规律为基础的,它不过是把客观规律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两者的内容是一回事。上述法律包含了自然界的法律,即自然规律,如“万有引力定律”但孟德斯鸠要研究的是支配人类的法律,为了研究支配人类的法律,他首先研究了人,他从抽象的人性引出人类法。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法律是导源于事物本质的必然关系。就此意义而言,一切莫不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比人优上的智慧有其法,禽兽有其法,人有其法。——《论法的精神》•写作目的或任务:•1.给每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政者提供政治准则;•2.启迪人民。《论法的精神》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人”具有两重性1)作为“物理的存在物”来说,受自然规律即自然法支配。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在人类建立社会以前支配人们的规律。2)作为“智能的存在物”,人们则结成社会,一结成社会,战争状态就开始了,于是产生了法律,即“人为法”。法律(这里指人为法),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就是这个人类理性在个别情况下的适用。这些各别情况包括什么?政体的性质和原则、风俗习惯、宗教、贸易、人口、以及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法律即人类理性与上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总和,就构成“法的精神”(P177)。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就叫“论法的精神”,把探讨法与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作为自己的宗旨:他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都有哪些因素对法律发生影响?这些影响是什么样的?为了解决这个任务,孟德斯鸠采取了历史的方法。从大量的历史和现实的事实材料中,得出他的结论。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2、法律的分类(第177页)自然法人在自然状态下所遵循的法法律人为法人类进入社会后,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冲突产生的法。3、法治的原则(第180-181页)和平寻求食物人类相互的爱慕希望过社会生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二)法与政体的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1、政体的性质与法律的关系政体分类:①共和政体(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民主政体(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体②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依法执政③专制政体:无法律和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已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法律与政体性质的关系:由政体性质直接决定法律的内容。比如:君主政体既然是一人依法执政,所以法律应该规定设立一个保卫法律的团体(国会),使君主不能践踏法律,变成专制。民主政体要体现人民统治自己,所以要给人民选举权。专制政体要设立宰相。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2、政体的原则与法律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政体的原则与政体的性质不同,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是政体本身的构造,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一个是骨骼、血肉,一个是灵魂)。法律与政体原则的关系包含两方面:①用法律巩固、保障政体原则。如:民主政体下,品德就是爱共和国、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所以法律要巩固民主政体原则,就要建立和维持公民的平等。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或极端平等,则这个政体就腐化了。专制政体:不需要许多的法律。要求臣民绝对服从。人的命运就象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如果国王醉酒或精神失常时做出的决定,仍要执行。②消除、矫正、预防一种政体必然产生的弊端。如:贵族政体有两个致乱之源:贵族与平民过度不平等以及贵族内部不平等。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如果贵族不节制自己,就会发生这两种情况,危及这个政体。法律要预防它。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三)法律与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关系气候怎样影响政治、法律制度?气候--生理--心理--政治、法律。炎热气候使人们身体懒惰,身体懒惰自然地产生精神的懒惰。身体懒惰使精神有能有任何行动、任何努力,任何斗争。……所以生活在炎热气候下的东方人今天的法律、风俗、习惯甚至那些看来无关紧要的习惯:如衣服的样式和一千年前相同。自由并不是一切气候的产物。炎热国家的人民,象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象青年人一样勇敢。所以热带民族常成为奴隶,为专制主义所统治,并常被寒冷地区民族征服。而寒冷地区人民则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孟德斯鸠提出的一些现象:如历史上为什么东方发展比较慢而西方却跳跃式地前进?为什么西方有民主传统而东方基本上是专制主义统治?这至今仍是史学界热烈讨论的课题。但我们认为孟德斯鸠的解释难以说服人,比如日本,气候并没变,但它今天制度与西方无多大差别,常量与变量平原与山区,大河流域,牧区,海岛。谋生方式不同。热、温、寒带人们生活条件不同。如赤道附近,大自然太丰厚,人们的生存障碍较小,温带气候变换,人需适应。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四)法律与人口、国土面积、贸易、宗教等的关系国土:小国——共和;中国——君主;大国——专制。宗教:宽和政体适于基督教;专制政体适于伊斯兰教。从法的精神的研究中孟德斯鸠得出结论:影响一个民族的多种因素如气候、宗教、法律、风俗习惯等,作为总体,形成“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的精神,立法要遵从民族的精神,这是立法的原则。立法者虽然也可改革某些不合理的东西,但要看到这些不合理的事物之所以存在,自有它复杂的原因,所以改革现状要注意到各种事物的复杂联系,防止改革了一个弊端,又引起更大的弊端。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三、论政治自由和政体1。自由的定义•哲学上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上的自由:安全“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论法的精神》[上],第154页)2。为各种政治自由辩护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3。政体原则:按照其对法的精神的理解,政体原则实际上就是推动政体运转的精神,类似于现在讲的政治文化。4。四种政体有四种精神原则:民主制——品德贵族制——节制君主制——荣誉感专制政体——恐怖四种政体的腐化问题,四种政体都会腐化,原因就在于对平等的过分追求,所以追求平等应该有限度。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1、权力的分立•立法权——贵族院和众议院•行政权——国王•司法权——法院与洛克的三权分立有何不同?2、权力的制衡•行政权对立法权:规定议会召集时间和期限、制止议会越权行为、否决或批准立法•立法对行政:审查法律的实施•立法对司法: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3、无分权即无自由,分权目的就是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四、分权学说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论法的精神》[上],第154页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论法的精神》[上],p.156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重视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考察了各类政体的性质:民主制、贵族制度、君主制和专制政体。认为这四种政体各有其生命原则,即品德、节制、荣誉和恐惧;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司法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五、评价1.他用历史的方法,以事实为根据,力图揭示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律以及政治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他把社会看成是各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影响的整体,不是把政治法律现象孤立起来考察,而是置于普遍的联系中去考察,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见解。对于这种方法我们是肯定的。2.但是他基本上是平行地考察了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的各种因素,夸大了政治、法律、风俗习惯及地理环境的作用。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看到了经济因素的作用,但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3.他的“法的精神”的理论,具有政治相对主义特征。他虽然对专制主义大加鞭笞,但他又认为专制主义的存在在一些地方是合理的、不可改变的。自由是好的,但并非一切民族都能享受自由。(按他的理论,中国只能永远是专制统治,这是我们中国人所不能容忍的)。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杰斐逊梦想一个自由、勤俭而美德流行的自耕农共和国,这个梦想有些前提分明汲源于罗马。如无孟德斯鸠,杰斐逊无从生此梦想。——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页。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孟德斯鸠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个将中国划入“专制政体”的。他说:“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没有这么辽阔,政府的专制的精神也许稍微差些;但是今天的情况却正相反。”——[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9页孟德斯鸠对古代东方社会的研究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人们曾想使法律与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自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孟德斯鸠对中国清代残暴的文字狱也有精彩的论述,他说,“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因为在有的时候,讽刺的文字能够使一般人的怨愤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到安慰,减少人们对官职的嫉妒,增加人们对痛苦的忍耐,使他们对所受的痛苦,一笑置之。”汪勇(历史与政治学院)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入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为法国和欧洲提供了与以往不同的中国形象”。其说尽管在当时受到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的反对,随着时间的推移,则逐渐成为西方人看待中国的基本前提。18世纪是西方中国观发生根本变化的世纪,即从以“颂华”占优转为以“贬华”为主。此外,他亦认为专制主义是亚洲各国的特点。(参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