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推进方案2010年全县重点工业用能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26家,其能耗量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78.45%以上。抓好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节能工作,是推动全县工业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确保完成“十二五”工业节能23.5%目标任务的重要支撑。根据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全国工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全省组织开展的“千户企业节能行动”和全市组织开展的“百户企业节能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一、重点企业范围(一)已列入省“千户企业节能行动”和市“百户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主要是2010年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不含煤炭采掘、洗选、经营等企业)。(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逐步纳入全县重点用能企业管理范围。为保持重点企业节能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十二五”期间不对重点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重点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在确保本辖区重点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总量不变前提下,可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调整,经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审查后报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依法强化重点企业节能监管,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为完成“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指导、扶持、激励、监管等措施,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节能行动的实施。2.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县经信局负责全县重点企业节能行动的总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方案的具体实施。国有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接受县经信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3.多措并举,务求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重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应用先进节能技术,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取得实效。(三)主要目标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明显加强,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结构更为优化,节能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县重点企业实现节约能源9.901万吨标准煤(其中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企业实现节能量7.761万吨标准煤)。三、重点工作(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重点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重点企业要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将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车间、班组和岗位,落实到具体的工艺设备。要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加强监督,一级抓一级,逐级考核,落实奖惩。各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十二五”各年度总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不得低于时间进度。(三)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重点企业要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文化建设的企业节能管理机制,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四)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工作。重点企业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2号令)、《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试点进行能源计量统计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建立能源管控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化、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耗统计数据分析。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并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各级、各部门能耗数据必须保持一致。(五)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重点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能源审计基础上,编制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的半年内,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县经信局转报市经信委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经信委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在告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六)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重点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进步等工作。要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要定期进行锅炉窑炉等高耗能设备能效测试、企业用电效率检测,加快实施锅炉窑炉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节约替代石油、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等重点节能工程。(七)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划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加快老旧机电设备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八)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工作。重点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达到国家和省能耗限额标准,学习同行业能效水平先进单位的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制定详细的能效对标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促进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集团企业要组织各下属企业开展能效竞赛活动。(九)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重点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任务完成情况与员工工作绩效相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对在节能管理、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降耗等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或完不成节能目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十)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重点企业要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节约型文化建设,增强员工节能的社会责任感。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等开展节能培训,积极参加省、市级、县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节能培训。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一)县经信局会同县统计局综合考虑重点企业区域分布、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等因素,将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工业园区和具体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乡镇、工业园区开展重点企业节能行动,将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乡镇、工业园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年汇总并会同县统计局公布各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主要公告各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县统计局负责重点企业能耗月度统计,县经信局负责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月度监测,按月收集、分析重点企业能源消耗、单位产品能耗变化等情况。县经信局会同县质监局选择有条件的技术机构共同推进重点企业能耗在线监测、检测系统的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对重点耗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会同县统计局按时上报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县经信局、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本辖区重点企业节能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点企业监督考核工作,督促和指导重点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进行能源审计,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强化对重点企业节能监察。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并于3月上旬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二)县财政要加大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预算内投资及各类专项资金安排时优先向重点企业倾斜。(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国有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县质监局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确认达标工作;对重点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严格进行节能监管,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标识和能效标识的监管。(五)县统计局要配合县经信局做好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核和公告。县统计局应加强对重点企业能耗统计的指导,确保统计数据有效性。(六)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重点企业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充分考虑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节能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投放。(七)县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对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节能评估与审查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情况、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积极作好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五、方案实施(一)实行分级管理。“十二五”期间对工业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重点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直接监督管理;列入省“千户企业节能行动”、市“百户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由市级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其余重点企业县级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二)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依托即将颁布实施的四川省节能监察标准,结合眉山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全县工业企业实行对标管理。(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组织对重点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虚报、瞒报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执法检查并进行处罚。(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对重点企业开展节能技改等工作,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项目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增加对节能领域的投入。(五)建立健全企业节能目标奖惩机制。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金融机构要对其限制贷款;对未完成目标的国有企业,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六)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部门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县节能监察机构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硬件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鼓励和扶持节能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对其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和节能技改示范工程给予支持。(七)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县内媒体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行动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的宣传报道,对浪费能源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和揭露。六、未纳入重点企业名单或“十二五”期间新增的重点用能企业,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附件:1.分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节能目标2.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及节能目标附件1分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单位企业户数2010年总能耗(tce)“十二五”总节能目标(tce)丹棱县2658552299010丹棱镇3554078580杨场镇1938875568720双桥镇414136021710机械产业园区1189993290陶瓷建材产业园区2142516374010钾钠化工产业园区414136021710注:部份企业为乡镇和工业园区交叉管理。附件2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及节能目标序号企业名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