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SL 72-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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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题名】: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副题名】:【起草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编【标准号】:SL72-94【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3月9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日【标准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文号】:水科教[1994]103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的通知【全文】:1总则1.0.1为适应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水利经济计算规范》SD139-85(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1.0.2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流域、区域规划和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可适当简化。1.0.3进行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重视社会经济资料的调查、搜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础工作。调查内容应结合项目特点有目的地进行。引用调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与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1.0.4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应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应从国家整体角度,采用影子价格,分析计算项目的全部费用和效益,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净贡献,评优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财务评价应从项目财务角度,采用财务价格,分析测算项目的财务支出和收入,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1.0.5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也应重视财务评价。对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无财务收入或财务收入很少时,应进行财务分析计算,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需由国家补贴的资金数额和需采取的经济优惠措施及有关政策。1.0.6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应都把项目作为整体进行评价。在进行项目方案研究、比较时,应根据项目的各项功能,对项目的投资和年运行费进行分摊,分析项目各项功能的合理性,协调各项功能的要求,合理选择项目的开发方式和工程规模。费用分摊的办法见附录B。1.0.7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及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动态分析为主,辅以静态分析。1.0.8水利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正常运行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或按以下规定研究确定: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工程30~50年大、中型水电站40~50年机电排灌站、小型水电站15~25年1.0.9资金时间价值计算的基准点应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投入物和产出物除当年借款利息外,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1.0.10本规范主要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准则和一般的计算方法,并侧重于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以及综合利用等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水力发电、航运和水土保持等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还应参用各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2国民经济评价2.1一般规定2.1.1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费用和效益应尽可能用货币表示;不能用货币表示的,应用其他定量指标表示;确实难以定量的,可定性描述。2.1.2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计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分析计算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项目费用和效益时,应防止遗漏和避免重复。2.1.3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的税金、计划利润、国内借款利息以及各种补贴等,均不应计入项目的费用或效益。2.1.4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投入物和产出物应都使用影子价格。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提下,也可只对其价值在费用或效益中所占比重较大的部分采用影子价格,其余的可采用财务价格。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应根据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计算。非主要投入物和非主要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可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规定的影子价格。2.1.5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时,应采用国家规定的12%的社会折现率。对属于或兼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12%和7%的社会折现率进行评价,供项目决策参考。2.2费用计算2.2.1项目费用。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包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年运行费。2.2.2固定资产投资。2.2.2.1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投入的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2.2.2.2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编制。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应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计算。不属特殊重要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如受条件限制难以采用附录D的方法进行投资编制时,也可按附录E进行计算。按附录E计算项目主体工程投资时,应增加工程设计概(估)算中未计入的间接费用。2.2.2.3配套工程投资可采用典型设计的扩大指标或参照类似工程估算。对所用指标应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和可靠性。2.2.2.4水利建设项目投入物的影子价格,应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1)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进口或出口的外贸货物;(2)不影响国家进口或出口的非外贸货物;(3)劳动力和土地等特殊投入物。当投入物的类型难以判别时,宜在供选择的投入物的几种价格中选用对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不利的价格。2.2.2.5水利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合理工期和施工计划,作出分年度安排。2.2.3流动资金。2.2.3.1水利建设项目的流动资金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工资等的周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类似项目分析确定。2.2.3.2流动资金应从项目运行的第一年开始,根据其投产规模分析确定。2.2.4年运行费。2.2.4.1水利建设项目的年运行费应包括项目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每年所需支出的全部运行费用,可根据项目总成本费用调整计算。2.2.4.2项目运行初期各年的年运行费,可根据其投产规模和实际需要分析确定。2.3效益计算2.3.1计算原则。2.3.1.1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按有、无项目对比可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2.3.1.2水利建设项目应采用系列法或频率法计算其多年平均效益,作为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对于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建设项目,还应计算设计年及特大洪涝年或特大干旱年的效益,供项目决策研究。2.3.1.3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各年的效益,应根据项目投产计划和配套程度合理计算。2.3.1.4水利建设项目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应采取措施补救,未能补救的应计算其负效益。2.3.1.5水利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余值和流动资金,应在项目计算期末一次回收,并计入项目的效益。2.3.1.6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除应根据项目功能计算各分项效益外,还应计算项目的整体效益。2.3.2防洪(防凌、防潮)效益。2.3.2.1水利建设项目的防洪效益应按该项目可减免的洪灾损失和可增加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洪水年效益表示。2.3.2.2采用系列法计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时,所用的系列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如缺少大洪水年,应进行适当处理。2.3.2.3洪灾损失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类:(1)人员伤亡损失;(2)城乡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造成的损失;(3)工矿停产,商业停业,交通、电力、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4)农、林、牧、副、渔各业减产造成的损失;(5)防汛、抢险、救灾等费用支出。2.3.2.4各类防护对象受洪灾后的损失,应根据供水淹没深度、淹没历时,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析计算。(1)受淹农田洪灾后可采取补种措施的,其损失应按损失产值与补种后产值的差值,加补种增加的费用计算。农田受淹增肥显著的,可适当估算其增产效益,从洪灾损失中扣除。(2)受淹公、私财产的损失,应按修复或补救或清理费用计算。2.3.2.5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各年的防洪效益,应根据防护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防洪安全设施建设计划,预测估算。2.3.2.6防凌和防潮的效益,可参照本规范2.3.2.l款~2.3.2.5款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计算。2.3.3治涝(治碱、治渍)效益。2.3.3.1水利建设项目的治涝效益应按该项目可减免的涝灾损失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涝水年效益表示。2.3.3.2采用频率法计算多年平均治涝效益时,可根据涝区特点和资料情况,选用涝灾频率法或内涝积水量法或雨量涝灾相关法。2.3.3.3涝灾损失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1)农、林、牧、副、渔各业减产造成的损失;(2)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造成的损失;(3)工矿停产,商业停业,交通、电力、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4)抢排涝水及救灾等费用支出。2.3.3.4水利建设项目的治碱、治渍效益,应根据地下水埋深和土壤含盐量与作物产量关系的试验或调查资料,结合项目降低地下水和土壤含盐量的功能分析计算。2.3.3.5治涝效益与治碱、治渍效益联系密切的,可结合起来计算项目的综合效益。2.3.4灌溉效益。2.3.4.1水利建设项目的灌溉效益应按该项目向农、林、牧等提供灌溉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设计年效益和特大干旱年效益表示。2.3.4.2灌溉效益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1)分摊系数法。按有、无项目对比灌溉和农业技术措施可获得的总增产值,乘以灌溉效益分摊系数计算。(2)影子水价法。按灌溉供水量乘该地区的影子水价计算。(3)缺水损失法。按缺水使农业减产造成的损失计算。2.3.4.3灌溉节水设施的效益应按该节水设施可节省的水量,用于扩大灌溉面积或用于提供城镇用水等可获得的效益计算。2.3.4.4灌溉工程作为农业项目中的一个部分时,应把灌溉与农业技术措施的效益结合起来,计算项目的综合效益。灌溉效益与治涝、治碱、治渍效益联系密切的,可结合起来计算项目的综合效益。2.3.5城镇供水效益。2.3.5.1水利建设项目的城镇供水效益应按该项目向城镇工矿企业和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设计年效益和特大干旱年效益表示。2.3.5.2城镇供水效益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1)最优等效替代法。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条件或可实施节水措施,替代该项目向城镇供水的,可按最优等效替代工程或节水措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2)缺水损失法。按缺水使城镇工矿企业停产、减产等造成的损失计算。(3)影子水价法。按项目城镇供水量乘该地区的影子水价计算。(4)分摊系数法。按有该项目时工矿企业等的增产值乘以供水效益的分摊系数近似估算。2.3.5.3城镇供水建设,通常包括水源建设和水厂、管网建设。其供水效益应按相应工程设施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2.3.6乡村生活供水效益。水利建设项目的乡村生活供水效益应按该项目向乡村提供人畜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主要有:(1)节省运水的劳力、畜力、机械和相应燃料、材料等费用;(2)改善水质,减少疾病可节省的医疗、保健费用;(3)增加畜产品可获得的效益。2.3.7水力发电效益。2.3.7.1水利建设项目的水力发电效益应按该项目向电网或用户提供容量和电量所获得的效益计算,可采用以下方法:(1)最优等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设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2)影子电价法。按项目提供的有效电量乘影子电价计算。2.3.7.2水力发电站的多年平均发电量应采用系列法计算,如系列短又缺乏代表性时,可采用枯水年、平水年和丰水年等代表年加权平均计算。2.3.7.3水力发电站的容量和电量,应根据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合理确定。2.3.7.4对梯级水电站,除考虑本电站的效益外,还应考虑由于本级水电站建设可增加其他梯级电站的效益。2.3.8航运效益2.3.8.1水利建设项目的航运效益应按该项目提供或改善通航条件所获得的效益计算,可采用以下方法:(1)对比法。按有、无项目对比节省运输费用、提高运输效率和提高航运质量可获得的效益计算。(2)最优等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设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2.3.8.2采用对比法时,航运效益主要有:(1)替代公路或铁路运输,所能节省的运费。(2)提高和改善港口靠泊条件和航运条件,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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