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难点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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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难点重点复习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一、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考试内容提要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二)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宪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通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包括其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建筑法、煤炭法、工会法等;还有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标准化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如《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7.国际公约。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说明1.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3.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5.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6.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7.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二)了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包括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一、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二、考试内容提要第一节总则(一)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2空间效力: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说明:1.港澳除外,因安全生产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交通运输(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问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是另有规定的,本法也适用。3.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如公共集会、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垮塌等,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三)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了解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13条,内容包括:制度、投入、机构、三种人(管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保障(工伤、厂房、职业病防护)预防事故(评价、预案、危险品登记、器材)其他条件(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少于300人——配备专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1.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本单位负责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五)掌握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检查——处理——报告——记录(六)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即:资质——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七)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即:抢救——守职——报告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极(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Xi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即: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二)掌握从业人员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3项)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即: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四节安全会生产的监督管理(一)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1.国务院、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地方的综合监管2.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管3.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1.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即: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2.建立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制度——举报渠道——受理举报——调查核实——书面材料——整改措施——督促落实3.建立举报制度的作用: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加监督管理的力度。4.社会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的报告权和举报权;社会群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报权。(三)熟悉监察部门的职权1.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2.监察主体:监察机关3.监察对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四)掌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1.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管对象:生产经营单位3.监管职权:主要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当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即:检查权、处理权、行政审批权、监督检查权4义务:不得影响被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了解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日常值班系统、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及经费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二)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3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三)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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