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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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浦江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2010〕41号)和《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省浙治工办[2011]3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深入开展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按阶段达到以下目标:(一)深化省试点工作,按照“名称规范、页面统一、布局合理、符合目录采集要求、信息公开共享及时全面准确”的要求,全面梳理试点专栏,实现县级专栏综合发布和快速检索功能,达到应公开项目信息公开率和共享信息报送率两个100%。(二)6月底前,依托县政府网站,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的建设、链接和整合工作,集中公开共享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三)开通专线实现我县目录注册管理系统与省、国家目录注册管理系统的连接,部署完成省统一要求的县级目录注册管理子系统和县级目录采集终端子系统建设,实时采集本地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元数据,向省传输注册目录信息。(四)建立并完善我县信用信息汇集共享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使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建立起组织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把握工作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及时总结经验。二、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总结推广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信用平台,集中公开共享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推进。(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指导目录及实施要求,制定、发布适合本行业、本系统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投资额度细化需公开项目的范围,组织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共享、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督,做到条块结合。(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有效发挥信用联动监管机制作用。(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三、工作要求(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1、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各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及实施要求》,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2、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要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和共享。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和共享。3、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要求,依托县级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4、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二)关于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共享1、制定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实施要求》,借鉴我县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用于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方法,指导开展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评价公开发布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2、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业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并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3、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各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县公共联合征信平台为载体,汇集并报送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研究制定长期、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县信用中心要承担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汇集、整合、发布和共享工作。负责信息提供的各相关局和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完整的将《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实施要求》中要求的信息汇集至浦江县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同时提出各项信息指标项的共享范围,将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的工作落到实处。4、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5、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按照有关标准,充分应用我县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建设成果,研究制定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应用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三)关于实现工程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应用共享1、做好工程建设信息的统一链接和整合发布。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统一链接我县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托自身部门网站设立专栏,建立集中发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信息的平台。加强与省、市政府网站和行业部门开设的专栏的统一链接,便于提供全省范围内“一站式”信息检索服务。2、推进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共享应用行业间信用等级。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记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综合应用。3、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与省、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互联,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全面查询、有效使用集中共享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县公共联合征信系统还要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等结合起来,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用共享和管理联动,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征信平台”。4、建立完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托省、市级平台建立全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注册管理系统,实现实时采集信息目录元数据,向国家传输注册目录信息。县级专栏要加快研发,依托县平台开通专线,实现我县目录注册管理系统与省、市目录注册管理系统的连接,实时采集本地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元数据,向省、市传输注册目录信息,初步实现与省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全省范围内“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5、积极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四、参与的范围(一)参与的部门1、参与项目信息公开的部门参与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主要为县发改、经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县国资、教育、卫生、规划、房管、环保、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涉及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部门、单位延伸。2、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的部门根据信用信息共享要做到“全县全覆盖”的目标,依照《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令)及有关要求,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的部门为县法院、检察院、发改、税务、建设、交通、农林水、国土、工商、质监、环保、人社、园林绿化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实施要求》的相关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并采集全县相关信用信息,由各部门汇总后统一交换到县公共联合征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集中发布和全面共享。五、工作安排(一)下发本实施方案。根据省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下发实施方案,部署全县实施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二)建立工作机制。在县治工办领导下,负责统一协调推进我县的实施工作;各部门都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科室以及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三)开展专栏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前,按照要求制订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指标项,做好信用信息汇集的准备工作;完成依托政府网站开设专栏,综合示范模板建立统一公开共享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专栏页面,整合发布我县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链接上级政府专栏页面和县各部门专栏页面,做到“有专栏、有图标、有链接”。(四)加强检查、交流和考核。7月上旬,由省纪委(监察厅)、省治工办牵头组成督查服务组,分赴各地对专栏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服务。县治工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总结,每月向上级治工办报告工作实施情况。县委、政府要将该项工作情况纳入对县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六、保障措施(一)按照“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抓落实”的原则,县治工办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督促检查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方案制定和政策指导工作;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县专栏建设和运维工作,依法汇集信用信息,完成县级目录注册管理系统和目录采集终端系统建设,实现与省、市专线链接和目录系统的对接。(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开设县级行业专栏,制定行业相关制度规范,指导推进县行业专栏建设工作,并与省、市行业部门实现对接。(三)各县治工办及专栏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全县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协调推进和指导工作,协调推进全县综合专栏和各部门专栏建设工作。各部门的专栏都要与省、市级专栏实现对接。(四)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搞部门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五)适时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评估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制定和公布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六)加强宣传教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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