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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条文说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09年6月三个专题•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专题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制定目的•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文09年4月13日已发,文号:苏建工〔2009〕112号)•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部部长马馼到江苏视察工作时,要求江苏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作一些专题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减少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制定过程•08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并赴连云港、淮安、常州开展了调研;•08年7月底,在全省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镇江会议上进行了研讨;各市提出了修改意见;•徐厅长召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09年3月初在溧阳会议上进一步研讨。以上为第一阶段制定过程•3月12-13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以及南京、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市招标办、监察局执法室的负责同志在常州对《若干意见》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形成了现在《若干规定》的雏形。•3月18日,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建设厅徐厅长到省招标办对《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3月30日,省监察厅执法室许主任召集南京、镇江两市监察局、招标办的相关人员,在江宁对《若干规定》逐条研讨、修改。制定过程•4月9-10日,21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到南通、无锡、泰州组织召开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呼声。•4月28日,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谢秀兰一行到省建设厅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调研,并对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5月6日,《若干规定》由省纪委谢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省建设厅江书记、徐厅长签发。以上为第二阶段制定过程•应当说,《若干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省纪委谢书记、省建设厅江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省建设厅徐厅长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对规定逐条研究、逐句修改,严谨细致,这使我们很受鼓舞。•《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和招标系统很多同志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很多同志的心血,常州、无锡、泰州、连云港、南通、江宁等很多市县也提供了大力支持。专题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特点之一•《若干规定》的很多措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因为我们约束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这一特殊的对象。如:•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第9条,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第13条,远程评标的规定;第14、15、16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还有第18、19条,尽管规定:“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但若招标人真的“不拒绝”,可能还是需要说说理由的。特点之二•《若干规定》的很多规定是打击投标人串标围标、挂靠或出借资质的。如:•第10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中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第8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第1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进行答辩;•第18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特点之三•《若干规定》的几条规定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的。如:•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第10条,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第14条,远程评标的全面推行;•第17条,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限制其至少6个月投标权的规定;等。特点之四•《若干规定》的条文是前后呼应、统筹兼顾、相互钳制的,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如:•第5条规定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与第18条规定的无故放弃投标限制其投标,这两条是联系在一起的。•第10条,合理低价中标与收取中标差额保证金,以及第19条的规定,是联系在一起的。•第11条规定的奖项加分,与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第23条,取消评奖资格,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特点之五•《若干规定》最重要的特点,这个文件是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对其贯彻执行情况下半年还要安排专门的检查巡查,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专题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条文解释•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条文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条文解释•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说明:•本条文字来自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5条、第6条。唯独将第5条第(三)项“(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去除在外。这样,对照4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范围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尽管本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但主要针对施工招标,很多条款都对此加了特别说明。如:第7、10、11、12、13、14、16条等。条文解释•第三条【招标代理委托】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四条【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条文解释•第五条【评标细则公布】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六条【资格预审信息公布】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条文解释•第七条【资格后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说明:本条是“亡羊补牢”的,372号文对资格后审只作了简单规定,后来发现有人利用资格后审方式,设置过高、过多的合格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我们认为只允许将类似业绩作为可选条件,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条文解释•第八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说明:•1、“相应金额”,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省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包括递交的时间等,对此我们把此问题回避了一下。条文解释•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一个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只有一个,一般在其法人注册地;一般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就很多了,可以在本地,也可以在异地。•3、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时,要验证其账户是否是“基本存款账户”,核验“开户许可证”。•4、关于“基本存款账户”被查封问题,这种情况正好符合:30号令第20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条文解释•第九条【投标保证金集中监管】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条文解释•第十条【评标细则中价格因素的评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条文解释•关于第十条有关问题的说明:•1、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仍然是难题。•2、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制度仍应保留和坚持。•3、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标评分的,“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13条)。•4、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每高出基准价格1%至少扣0.3分。在苏建招(2001)385号文中为1-3分,在苏建招(2002)27号文中为0.5-2分,现在改为0.3分,也是不鼓励企业报低价,具体分值各地、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能否起到这样的作用,还有待时间和实践检验。•5、苏建法(2004)229号文中的评标细则框架,本规定没有修改的部分仍应执行。•6、中标差额保证金是个创新,其中的5%需要通过实践来验证。条文解释•第十一条【业绩奖项加分】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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