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4年12月16日)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是主业包括建筑业或下属一层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5。12.《标准》中工程技术人员未对职称专业做限定,但要求专业齐全的,申报人数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防水保温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其中,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中结构专业至少1人,材料或化工专业的人员至少有1人,其余人员专业不作考核。13.《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数中相应岗位证书人员至少1人,每一种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做要求。14.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四十二)技术装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四十三)企业工程业绩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业绩可同时考核。一项工程是指一个合同所载工程内容;其中,建筑工程中一项工程可以单位工程考核。2.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项指标中至少满足2项,不足2项即为业绩不达标。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4.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计算。5.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该工程中合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613.单体工程指独立基础的单位工程。14.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建筑工程跨度业绩。15.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的,其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降级、吊销资质前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得作为代表工程申报。六、过渡期规定(四十四)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四十五)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规定》和《标准》执行。(四十六)过渡期内,申请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既有全部资质不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的,不予批准其增项、升级。(四十七)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其中,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过渡期内,具有原标准中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资质承揽范围内承接工程。(四十八)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重新就位,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全部资质同时就位,也可以分开申请就位;企业资质就位后,原资质证书中注明原资质失效。企业申请就位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就位要求提交材料。(四十九)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五十)过渡期内,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资质动态监管时,若企业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仍可按原标准执行;若企业按《标准》取得资质,应按《标准》执行。(五十一)取得原标准中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送变电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对应专业资质重新就位。取得原标准中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资质重新就位。(五十二)取得原标准中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申请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并入的相应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就位。本实施意见自颁发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