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矿山地质理论1、地质作用1)了解地球的圈层结构地球圈层结构分为地球外部圈层和地球内部圈层两大部分。地球外部圈层可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基本圈层,即水圈、生物圈、大气圈;地球内圈可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基本圈层,即地壳、地幔和地核。地壳和上地幔顶部(软流层以上)由坚硬的岩石组成,合成岩石圈。2)了解外动力地质作用:风化、剥蚀、搬运、沉积、成岩3)了解内动力地质作用:岩浆活动、变质作用、构造变动2、矿物与岩石1)了解矿物及其分类矿物:是由各种地质作用形成的天然单质或化合物。2)了解岩浆岩岩浆作用主要有两种方式:喷出作用和侵入作用。并据此将岩浆岩分为喷出岩和侵入岩。3)了解变质岩4)了解沉积岩3、地史基本知识1)了解地层的划分2)了解地质年代的概念地壳上不同时期的岩石和地层,时间表述单位:宙、代、纪、世、期、时;地层表述单位:宇、界、系、统、阶、带。在形成过程中的时间(年龄)和顺序。4、地质构造★☆☆1)熟悉岩层产状及接触关系岩层产状三要素:走向、倾向和倾角。★☆☆2)熟悉褶皱构造层状岩石经过塑性变形后保持其连续完整性,形成弯弯曲曲的形态,这种构造称为褶皱。褶皱有两种形态背斜和向斜。褶皱有一下要素组成:核、翼、轴面、枢纽、轴、转折端。★☆☆3)熟悉断裂构造,包括:节理、断层地壳中的岩石受地应力作用所产生的断裂,称为断裂构造。根据断裂面两侧岩石相对位移大小及断裂面的显著程度分为节理和断层。节理分为:按照成因分类:构造节理、非构造节理。按照力学性质分类:原生节理、构造节理(剪节理和张节理)、次生节理。断层分为正断层、逆断层、平移断层。二、矿床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1、矿产勘查概论1)了解矿产勘查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矿产勘查:对矿产普查和勘探的总称。矿产勘查原則是指导矿产勘查工作正确进行的一些基本原則。它源自矿产勘查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总结,与矿产资源具有的地质和经济价值双重特性以及地质勘探工作性质有密切的关系。矿床勘查基本原则概括为:最优地质效果与经济效果統一、最高精度要求与最大可靠程度统一、模型类比于因地制宜统一、全面勘查与循序渐进统一。2)了解矿山勘查阶段的划分及其矿山建设和开发的关系矿产勘查依据工作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3)了解矿山勘查主要技术手段煤矿地质勘探的技术手段主要有: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填图;坑探工程、钻探工程、地球物理勘探等。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的概念与分类★★★2)掌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1)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矿体面积:求积仪法、曲线仪法、透明方格纸法、几何法。矿体平均厚度: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矿石平均品位: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矿石平均体重、矿石湿度、含矿系数。(2)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几何学方法:地质块段法、开采块段法、断面法(剖面法)、算术平均法、统计分析法。地质统计学(克里格法)、SD法。3、矿业权管理1)了解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2)了解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既探矿权人的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既探矿权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3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7.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收回的矿产品。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4.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完成报告,提交有关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档案资料;遵守有关、发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采矿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3、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转让、抵押采矿权。4、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5、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2、采、选矿生产技术指标必须达到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选设计)要求。对伴生有用矿物综合回收。3、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等国家规费。4、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爆炸物品管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5、如实报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6、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43)了解矿业权的申请、审批授予和日常管理矿业权的申请审批授予和管理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内容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和空间限制;2.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3.界定矿业权的权利与义务;4.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5.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6.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8.保护合法的矿业权。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管理1、探矿权人的资格的管理探矿权是为勘查矿产资源而设立的。对探矿权人资格的管理是通过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一定要雇佣具有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工作体现的。这是作为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管理认定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认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地质勘查工作对象的不同分为十四类: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勘查,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田地质勘查,煤成(层)气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地质测试,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程。按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六方面的指标,在每一类中又可划分为甲、乙二级或甲、乙、丙、丁四级。2、采矿权人资格的管理采矿权是为开采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由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国家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技术条件和资金能力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两项缺一不可的前提。采矿权人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有排他性地占有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同时,承担着合理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向国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监督检查的义务,因此,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与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采矿权取得以后,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的执行,达到检查的目的,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是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工作。矿业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5查申请人的资格和资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要求,申请的区块范围是否合法等。对审查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授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1、探矿权的审批与授予国家将审批与授予探矿权的权力,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给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探矿权审批权限划分为部、省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探矿权的审批遵循以下六项原则:(1)排他性原则;(2)有偿取得原则;(3)申请在先原则;(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探矿权的审批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勘查项目区块范围;(2)勘查设计;(3)勘查期限;(4)国家一类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5)边探边采项目。探矿权的获得可以有二种渠道,一种是由国家申请取得,一种是通过市场转让取得。探矿权设置后,勘查登记机关通过年度检查、变更、延续、保、注销等环节进行日常的管理活动2、采矿权的审批与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登记办法》具体规定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使审批、发证的权利与法律责任。审批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有二个程序:(1)划定矿区范围;(2)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审批的内容包括:(1)划定矿区范围前的审查;(2)划定矿区范围;(3)对申请开采特殊矿区和矿种的审查。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有二,(1)采矿权的申请和授予;(2)采矿权的指标、拍卖。采矿权出让后,采矿登记机关要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变更,延续,注销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活动矿业权的取得与矿业权市场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分别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并在规定的数额内按面积逐年收取。其费用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进行石油与天然气审批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而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也有权征收授权范围内的相应费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应按市场规律运行,市场是一种交易现象。矿业权市场按交易对象,可分为矿业权市场、服务市场和相关要素(资本、土地、人力、信息)市场,政府对矿业权市场的管理,除了依法监督和政策指导以外,还需要大量的中介组织作为经济实体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的行业组织也是政府对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4)了解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