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控制程序1.0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与预防,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特制定本程序。2.0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和部门。3.0职责3.1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危害禁忌症人员的调离与教育工作。负责监督并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员工健康监护;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维护。3.2各部门要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污染,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4.0工作程序4.1相关定义4.1.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4.1.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4.2职业危害申报4.2.1管理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4.2.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3员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a)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b)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c)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d)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e)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f)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g)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4.4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防辐射)4.4.1预防措施4.4.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4.4.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4.4.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4.4.1.4管理部每年组织对新入职员工和特殊岗位人员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4.4.1.5管理部负责建立《职业病人员台账》,对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4.1.6管理部负责识别作业岗位职业危害,为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4.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4.4.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4.4.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4.4.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4.4.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4.4.2.5对重点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给予有效的治理。4.4.2.6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4.4.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4.4.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4.4.2.9为接触尘、毒、噪、辐射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执行《劳动保护用品控制程序》。4.4.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4.5职业卫生管理4.5.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4.5.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5.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治的,由管理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检查、诊断。4.5.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4.5.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4.5.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各部门(班组)负责人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4.5.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执行《安全生产运行控制程序》。4.5.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执行《事件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4.6生活设施环境卫生管理4.6.1根据职业卫生的要求,由公司提供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设施,包括:a)配置适用的厂房并根据劳动卫生和生产的需要,适当装修,做到防止暴晒、风雨侵蚀和潮湿;b)工作场所和员工休息室配置必要的通风、温度控制,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和工作环境;c)提供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员工更衣室、休息室、卫生间;d)依据员工工作时间和倒班的需要,提供工作用餐;e)对车间设施实行定置管理,要考虑人体工效学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4.6.2管理部负责员工食堂的管理,选择符合卫生标准和法规要求的供餐公司,对其施加影响,公示供餐公司的营业资质和供餐作业人员体检证明。4.6.3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卫生间。卫生间应男女分开,厕所数量是否达到公认的标准。管理部负责委派专门人员定时打扫,保持卫生间的清洁干净。4.6.4公司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工人饮水不得受到任何限制。管理部选择符合卫生标准饮用水,对其施加影响,定期进行饮用水卫生检测,收集并保留公司营业资质和水质卫生检测合格证明。4.6.5在食堂、饮水处设置防鼠板、灭蚊灯,防止鼠疫和蚊蝇滋生。4.6.6管理部负责制定生活设施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定期对全公司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环境卫生点检表》。4.6.7管理部负责指导员工选择卫生、安全的员工宿舍,定期检查员工宿舍的安全和卫生状况。4.6.8管理部应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进行职业卫生健康知识培训,依据季节变化、流行病传播、人员密集程度安排环境卫生清扫、清洁、查杀消毒工作。4.6监视和测量4.6.1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职业健康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价活动,制定并实施控制措施,并定期对职业健康危险源的控制情况进行再评价,不断降低职业健康危害的风险等级。4.6.2各部门负责将职业健康制度要求纳入日常工作检查,不断改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水平。4.6.3公司应将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纳入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评价。4.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4.7.1管理部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员工安排体检并将健康体检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4.7.2管理部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的保管。5.0相关文件《劳动保护用品控制程序》-B06《安全生产运行控制程序》-B03《事件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B08《食堂管理规定》6.0相关记录《职业病人员台账》《环境卫生点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