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三、《关于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公告)为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2〕39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即(2012年第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浙江国税门户网站地址为:,网站首页上点击嘉兴,进入嘉兴市国税局网,左下方“通知公告”栏,《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口退税政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第5号公告)》两个文件有哪些新变化?1、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2、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3、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二是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四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有关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4、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二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明确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5、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3天。•6、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和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的次月或最迟在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7、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二是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三是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四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五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8、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现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另外,需注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设账用于核算货物购进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也应先记入出口库存账中,待用于其他用途时从此账中转出。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2012年7月1日后出口的,对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执行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除此之外,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一是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二是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10、调整出口退税报表将过去所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11、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第5号公告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征税申报期限分别延长至2012年8月、9月、10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文件解读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办法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3.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出口单项规定的特定货物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办法•(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物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等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注:一旦决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次要求免税。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