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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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MD-TM-2009-003下发日期:2009年8月5日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1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4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12第四章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14第五章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15第六章附则...........................................16附件: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评估办法..................17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以下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建设,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不断提高民航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及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9859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要求。第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布的有关规章和管理性文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是空管运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和健全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安全管理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安全评估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问责制度,文档管理要求等。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第四条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3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航省、区、市监管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负责监督本省、区、市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上述各级民航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统称为民航空管监管部门。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具体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及程序。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与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4第二章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第一节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成立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所属的部门领导组成,空管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事务由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场下属的空管运行部门一般不单独成立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涉及空管运行安全有关的工作应当纳入民航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之中。航空安全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包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服务、导航服务、监视服务、气象服务等运行部门的人员。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视情邀请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二)研究分析空管运行安全形势,评估空管运行安全状况;(三)协调解决空管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四)对空管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第八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5理全面负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空管运行安全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六)及时、如实地报告空管不安全事件。第九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民航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空管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三)规范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四)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五)申请、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第十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的安全问责制度,明确实施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6第十一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第十二条从事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气象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有效。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第十三条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操作。空管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责任、义务对空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对空管安全管理提出建议。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报告安全隐患。第十四条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制度或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之间,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措施。7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第十六条为有效实现风险控制,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空管安全管理手册,亦可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的规范化手册系列。第十七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和判断安全生产形势,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当出现不利于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及时提交航空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第十八条安全审计是指民航局依照民航规章、标准,对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系统性核查,以掌握其整体安全运行状态。民航局每五年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审计。第十九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安全评估过程分为事前评估和跟踪评估两个阶段。其中,事前评估阶段是在评估事项实施前对实施事项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应对措施是否满足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水平的评估;跟踪评估是在评估事项实施一段时间后对该活动是否满足预定的安全指标水平以及未来的安全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第二十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8行安全评估:(一)降低最低飞行间隔标准;(二)变更管制方式;(三)新技术首次应用;(四)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五)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六)新建、改建、扩建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七)其他必要的情况。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运行环境或方式改变后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第二十一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评估情况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系统风险管理机制,识别、分析和排除危险和后续风险,合理分配安全投入,将影响空管运行安全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和控制:(一)小于最小飞行间隔;(二)低于最低安全高度;(三)空管雷达自动化系统出现低高度告警或短时飞行冲突告警;(四)非法侵入跑道;9(五)地空通信失效;(六)无线电干扰;(七)影响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八)其他可能危及空管运行安全的情况。第二十四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安全目标,确立空管运行安全指标。空管运行安全指标应当包括:(一)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和严重飞行事故征候的事件数量和万架次率;(二)空管通信、雷达、导航、航空气象和航空情报等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和完好率;(三)空管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空管运行的不正常事件以及其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程度;(四)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地面观测错情率;(五)航空情报资料发布以及更新的准确率等。第二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六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空管从业人员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接到报告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对报告人进行保护。10第三节空管不正常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置第二十七条发生或者发现下列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1、航空器、车辆、人员、动物等侵入跑道影响正常飞行,导致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者复飞的。2、航空器在起飞或者进近着陆过程中,没有在指定的跑道起飞、着陆、复飞的。3、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小于规定间隔的。4、航空器在地面滑行中,误入滑行道或者未启用的跑道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5、航空器根据机载防撞系统(ACAS或者TCAS)告警(RA)的提示改变规定或者指定的飞行高度和航迹的。6、航空器在运行中与规定或者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中断陆空通信联系对其它航空器造成影响,致使其中一方启动应急程序的。7、通信监视设施设备原因导致管制单位改变管制服务方式或者实施流量控制的。8、机场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准降低的;航路(航线)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9、机场气象观测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11准降低的。10、航行情报服务原因造成航空器不能按照计划正常飞行的。11、气象服务或管制原因造成向航空器提供了错误的高度表拨正值且未予纠正的。其他影响机场管制、进近(终端)及区域管制单位不能正常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第二十八条民航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报告单位及联系人、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发环境、人员设施设备状况、事件经过、事件结果、事发原因、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第二十九条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地查找、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并落实改进建议和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三十条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组织的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第三十一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为其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利于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以及报告。第三十二条未经过民航局相关部门许可,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及空管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12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三十四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培训活动,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和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三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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