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结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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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宣贯(结构专业)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刘冬柏目录一、概述二、方案设计三、初步设计四、施工图设计一、概述A、新“规定”修订要素概述:1.新“规定”编制、修订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08年11月26日以建质[2008]216号文件发布,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新“规定”编制修订的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3.新“规定”基准水平:省、市级大、中型设计院应达到且能达到的水平。4.新“规定”修订原因: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建筑节能的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与时俱进以促进设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B、新《规定》修订的几个要点:1.2003年版共有145条(总则8条、方案设计14条、初步设计47条、施工图设计76条),2008版共有161条(总则9条、方案设计14条、初步设计44条、施工图设计94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2.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在第1.0.5条第1款,注中特别明确了仅用于报批的设计方案文件,因建设部正在编制《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规定》);3.增加了建筑节能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4.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图方面的要求;5.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C、新《规定》的总体原则:1.编制目的:加强管理,保证质量(1.0.1);2.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设计(1.0.2)。建设项目规模的划分,根据建设部建市[2007]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3-21-1、3-21-2建设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判定。3.应用原则(1.0.3-1.0.9):1)、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文件的设计阶段: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新《规定》中提到的“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理解:根据湘建设[2008]464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款:“对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小型工程定义: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3-21-1、3-21-2建设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判定。3)、各阶段的编制均应满足下阶段的需要;4)、条文的合理取舍问题: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例如,某工程为混凝土结构,没有钢结构,则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规定》中关于钢结构设计的有关条款;反之,某工程既有混凝土结构,又有钢结构,则该工程设计应同时执行《规定》中关于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钢设计的有关条款,不能舍去其中关于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钢设计的有关条款.5)、计算书虽然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在新《规定》中对编制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除计算书应归档保存外。当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设计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初步设计:根据湘建设[2008]464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二)款:“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新“规定”在第3.5.2条第7款有结构分析的具体要求。施工图阶段:根据湘建设[2006]25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审查时应提供的资料”共有六款,其中第(四)款对计算书做了明确的要求:“计算书(结构、电力负荷、热工、节能等)一份”。结构计算资料的内容和深度在新《规定》第4.4.12条有详细规定。二、方案设计A、新老《规定》的比较:1).结构专业在方案设计阶段,新老《规定》仍然是以文字说明为主,且条文编排上仍是2.2.4条,对结构设计说明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新《规定》在设计说明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老《规定》仅1条3款,而新《规定》为1条7款(见表1)。3).新《规定》的特点:层次更加清晰,内容更加明确和具体。方案设计结构专业设计说明内容对比(表1)新《规定》老《规定》1.工程概况1.设计依据2.设计依据2.结构设计3.建筑分类等级3.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4.上部结构及地下室结构方案5.基础方案6.主要结构材料7.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B、设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2.2.4)1.工程概况:1)、建筑基本情况描述:如工程地点、工程分区、主要功能;2)、结构特征描述: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的吊车吨位等。“特殊结构及造型”定义: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特殊的立面或屋面形状等。2.设计依据: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2)、自然条件:风荷载、雪荷载、抗震设防烈度等,有条件时简述工程地质概况;3)、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定义: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特殊的功能要求(如放射线防护要求),特殊的活荷载(如大型会展中心),特殊的吊挂荷载及设备荷载,特殊的抗震要求(如隔震或消能减震等)。4)、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3.建筑分类等级: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4)、地下室防水等级5)、人防地下室的抗力等级6)、有条件时说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4.上部结构及地下室结构方案1)、结构缝(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设置;2)、上部及地下室结构选型概述,上部及地下室结构布置说明(必要时附简图或结构方案比选);3)、阐述设计中拟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及新工艺等;简要说明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分析方法(必要时说明拟采用的进行结构分析的软件名称)及构造措施或试验方法;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及新工艺等,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文件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针对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时,免除追究其责任时,特定情形和途径的规定。4)、特殊结构宜进行方案可行性论述。5.基础方案:有条件时阐述基础选型及持力层,必要时说明对相邻既有建筑物的影响等。6.主要结构材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钢绞线或高强度钢丝种类、钢材牌号、砌体材料、其他特殊材料或产品(如成品拉索、铸钢件、成品支座、阻尼器等)的说明。7.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如是否需要进行风洞试验、振动台试验、节点试验等,对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论证的项目应明确说明。关于风洞试验问题:我国现行相关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7.3.1条第3款、《高层建筑砼结构技术规范》第3.2.7、3.2.8条、《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第4.2.4条提出宜进行风洞试验。三、初步设计A、新老《规定》的比较:1)、结构专业在初步设计阶段,新老《规定》有所不同,老《规定》:设计文件应有设计说明书和必要时提供结构布置图。新《规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计算书。2)、新《规定》在设计说明的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老《规定》仅1条3款,而新《规定》为1条9款(见表2)。3)、新《规定》在设计图纸的内容上也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老《规定》仅1条2款,而新《规定》为1条4款(见表3)。4)、新《规定》强调了计算书的内容,而老《规定》是以内部作业的要求表述的(见表4)。初步设计结构专业设计说明内容对比(表2)新《规定》老《规定》1.工程概况1.设计依据2.设计依据2.设计说明3.建筑分类等级3.提请在设计审批时需要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4.主要荷载(作用)取值5.上部及地下室结构设计6.地基基础设计7.结构分析8.主要结构材料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初步设计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内容对比(表3)新《规定》老《规定》1.基础平面及主要基础构件的界面尺寸1.标准层、特殊楼层及结构转换层平面布置图2.主要楼层结构平面布置图2.特殊结构部位的构造简图3.结构或主要关键性节点、支座示意图4.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施工后浇带的位置和宽度应在相应平面图上表示初步设计结构专业计算书内容对比(表4)新《规定》老《规定》表示方法:计算书表示方法:内部作业1.包括荷载统计、结构整体计算、基础计算等必要的内容,计算书经校审后保存。1.与建筑及其他专业配合,确定结构形式及布置。2.提出能为编制概算所需的结构简图及附加的文字说明。3.对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复杂的建(构)筑物应作必要的计算工作,计算书经校审后保存。B、设计说明书具体内容(3.5.2)1.工程概况:1)、建筑基本情况描述:工程地点、工程分区、主要功能;2)、结构特征描述: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的吊车吨位等。2.设计依据: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标使用的时间参数,它与设计基准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有三个与设计有关的重要内容。一是主体结构的保修年限,按设计使用年限保修;二是结构的安全度等级;三是相关参数的取值。2)、自然条件:基本风压、基本雪压、气温(必要时提供)、抗震设防烈度等;气温:主要用于温度应力计算时需要的基本参数。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可靠的地质参考资料;根据湘建设[2008]464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六)款:对于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出还需要按有关法规法律要求,与结构专业有关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200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第3.5.2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3-3。表3-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项目类型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设、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较重要建设项目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一般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4)、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要时提供);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文《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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