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河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止因此而导致的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Q/SY1242-2009《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Q/SY1240-2009《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作业。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都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三条受限空间是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一)物理条件: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由进出;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二)危险特征:1.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机械、电气等危害;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以下特殊情况也应视为受限空间:(一)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如把头伸入30厘米直径的管道、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在这些情况下,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宜采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控制此类作业风险。(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21.高于1.2米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2.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3.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3.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4.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四)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各类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五条作业申请人应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如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当作业许可涉及到多个负责人时,则被涉及到的负责人均应在申请表内签字。第六条作业批准人应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所在区域的属地主管或其书面授权人。第七条监护人员是指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过程进行监督、确认、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人员。第八条作业人员是指进入受限空间具体执行某项任务的人员。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3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本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二条作业人员接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规定。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受限空间所在区域单位的职责:(一)应对每个装置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二)应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每年应对所有的安全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进入受限空间安全工作方案年度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三)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四)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告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十四条作业申请人的职责(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二)办理作业许可证。(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五)组织实施作业。(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五条作业批准人的职责(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4(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五)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十六条作业监护人的职责(一)监护人应有足够的能力把受困人员快速脱离危险区域。(二)应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三)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四)负责作业人员进入和出来时的清点并登记名字,以及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启动撤离行动,并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五)监护人应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第十七条作业人员的职责:(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二)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参加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熟悉作业内容,清楚安全条件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应急预案等,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三)熟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经现场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作业。(四)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在劳动保护着装、防护器具和工具不符合规定、违反安全规程的强令作业、削减风险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五)严格按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内容的要求作业,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的沟通方式及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5式,作业人员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合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十八条禁止以下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3.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九条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二十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申请人向受限空间所在区域的作业批准人提出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若涉及动火、高处、临时用电、动土等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票)。其办理程序参见相应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业批准人接到申请后,应与作业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区域负责人共同组织对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同时明确安全监护人。在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批准人审批。第二十二条凡是没有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指定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二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第二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都应存放在现场。第二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权限。(一)由二级单位级(含以上级别)的部门组织的进入受限6空间作业由作业所在区域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二)由三级单位级或部门组织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所在区域的三级单位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三)由基层单位组织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所在区域的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四)特殊时段、重大节日期间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升级管理。第二十六条在收到作业申请后,各级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作业许可证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如中断作业2小时以上,须继续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在作业前,由批准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方可批准。第五章作业前的准备第二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一)每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参见附录B。(二)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之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获得授权的救援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等以便救援,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应携带气体防护设备,除非该装备可能会阻碍救援或产生更大的危害。第三十条在进入受限空间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指南参见附录C。第三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前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应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上和电气上被隔离并挂牌。同时按清7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如涉及管线打开时,应符合Q/SY1243-2009的要求。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应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第三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清空。(二)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三)中和危害物。(四)置换。第三十三条气体检测(一)检测要求:1.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30分钟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检测;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2.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3.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4.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应制定特别的控制措施,获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5.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监测;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作业人员看见或听见。(二)检测标准:1.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2.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满足以下条件:8——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O.5%(体积);——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3.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应立即停止作业。第六章作业中的安全要求第三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员身上的保护绳进行沟通联络。第三十五条对所进入的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应对作业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应进行有效切断或使用盲板与受限空间隔绝,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安装盲板处应挂牌标识。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第三十六条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设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