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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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管理,按照《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无菌医疗器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第二条本《实施指南》适用于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包过程。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本《实施指南》的要求,以过程方法为基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以下职责:1、制订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24、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仓储场地、生产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并保持相应的记录。第十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第十一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确定出产品生产中须避免污染、应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第十二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为: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3以保证医疗器械使用表面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二、对于体内植入物、与循环血液、骨腔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三、植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能在某个局部环境下实现生产、装配、包装全过程的无菌医疗器械,应在不低于10000级(优先选用1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四、上述规定以外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其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如初包装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六、对于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应按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第十四条在设计和建造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时,洁净区的内表面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应考虑门窗的密封性,并应设有安全门。第十五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气体均应经过净4化处理。特别是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的洁净度应进行验证并进行控制,以适应于所生产的产品。第十六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装、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并做好维护记录。第十七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人员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维修。洁净室(区)应按下表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同级别洁净室(区)洁净度的要求和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技术指标监测方法监测频次100级10000级100000级300000级温度,℃(无特殊要求时)18~28JGJ711次/班相对湿度,%45~651次/班风速m/s水平层流≥0.4垂直层流≥0.3———1次/月5换气次数次/h—≥20≥15≥121次/月静压差,Pa不同级别洁净室(区)及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51次/月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10尘埃数个/m3≥0.5μm≤3500≤350000≤3500000≤10500000GB/T162921次/季≥5μm0≤2000≤20000≤60000浮游菌数,个/m3≤5100500—GB/T162931次/季沉降菌数,个/皿≤1≤3≤10≤15GB/T162941次/周说明: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换气次数(100级层流风速)、静压差、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上述规定;应按监测频次对上述参数进行动态监测;每年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部门进行静态检测合格。第十八条区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第十九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洁净服工作管理规6定。洁净工作服应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工作服和帽子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头发。第二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按相应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直接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第二十一条在洁净室(区)内工作的临时人员或外来人员,须进行卫生知识、洁净技术、工艺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后方能进入洁净室(区);对外来人员进入洁净室(区),要声明无传染性疾病、进行人员净化方面的培训或由洁净室监督员的监督陪同下进入。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质量手册应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的医疗器械编制和保持一套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等。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文件的控制要求:1、文件发布前应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指南》的要求;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再次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73、生产企业应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4、生产企业应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应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的要求。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1、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2、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期限应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第五章设计和开发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应确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应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第二十九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包括与预期用途有关的规定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文件和其他要求。应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记录并经评审和批准。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满足设计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8产和服务的依据与产品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得到批准。应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四条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适当时,应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安全、有效性时,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第六章采购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9当供方是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供方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规范。生产企业应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第三十九条采购信息应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可包括采购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规范、图样、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验收准则等内容。生产企业应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第四十条生产企业应对采购的产品进行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所有生产过程。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生产所需要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第四十三条生产企业应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设备、工艺装备,并确保其得到控制。第四十四条生产企业应编制对医疗器械清洁的形成文件的要求。第四十五条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10污染措施。第四十六条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无死角,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与粘连。第四十七条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第四十八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使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避免污染和损坏。第四十九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制定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是无毒材料,并定期清洗、消毒。第五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必须按程序进行物料净化,对于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批号管理办法,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第五十二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编制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灭菌过程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应进行过程模拟试验。第五十四条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11试验加以验证,则应对该过程进行确认。过程确认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来完成。应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如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医疗器械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有影响,则应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第五十五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批准销售的数量。第五十七条生产企业应编制产品标识程序文件,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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