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观察·总第503期左克源探索构建权利制衡下的招投标监管体系【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的招投标制度的实施,目前在市场公平正义上已取得巨大进步,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某一方权力过大而出现权力滥用,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缺失公平正义,要打破这种公权滥用现象就有必要引入权力制衡机制,让多方权力进行相互制约,从而避免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关键词】权力制衡招投标监管招投标制度是一种能够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平台,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应用,一些规避招投标制度的行为也逐渐被一些不法人员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给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带来巨大的破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串通招投标,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激烈的表现形式。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正常秩序中不断完善,因此有必要构建权力制衡的招投标监管体制,这也是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要求。1..我国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致使在当前的招投标中存在一些会造成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严重问题,主要为如下:1、陪标现象: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计划经济还没完全褪去,因此一些权力部门的决策者由于某些原因将一些工程内定给某些企业来进行,而其他企业从一开始就注定无缘中标,只是作为一种陪衬出现在招投标过程中;或者是投标人为中标,相互之间约定抬高标价或者是压低标价,从而使原有的招投标过程形同虚设,无法做到社会公平正义。2、转包现象: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目前转包现象在我国非常常见,这也是为什么当今豆腐渣工程问题常常出现的原因。一些企业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径获得中标资格后将工程或部分工程直接转包给其他单位,自己从中获取一定的差价,在名义上是原单位在管理,而实质是其他单位在自管自建,这样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对工程质量安全毫无保障,从而常常导致大型豆腐渣工程的出现。3、评标标准不够科学: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一套科学全面的评标标准,往往是由专家投票来表示,整个过程只是重视各单位投标价格,而忽视其他因素,而且评标专家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也有待提升。4、招标代理机构的权责有待明确:由于我国目前招投标监管体系的漏洞,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约束力有待增强,通常一些招投标的最后价格竟然还高于市场零售价格,尤其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一些招投标代理机构通常会走入误区,吃回扣现象经常发生。5、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对招投标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为了通过震慑作用使我国招投标进程更加公正,因而有必要加强我国对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惩罚机制。2.权利制衡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过程中,经过几十年发展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公权力过大,很多单位领导一口说了算的现象经常发生,同样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某一方权力过大而出现权力滥用,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缺失公平正义,要打破这种公权滥用现象就有必要引入权力制衡机制,让多方权力进行相互制约,从而避免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从亚里士多德整天思想到孟德斯鸠的完整版的制衡理论的诞生,权力制衡理论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其科学性已得到广泛认同。权力制衡的核心就是将权力进行分工,通过多人对权力的掌控来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局面,以遏制其中任何一方因权力过大而越轨。在招投标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权力会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也是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的三方,即业主、代理人、投标人。在我国招投标中主要三方均为企事业或法人代表,因此其相互之间存在权力制衡关系简称外部权力制衡,三部门内部本身也存在权力制衡关系简称内部权力制衡。外部权力制衡即业主、代理人、投标人这三者之间在存在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如业主可以通过自己的开出价格,制约代理人与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代理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职权将业主与投标人区隔开,即使业主与投标人有着某种联系,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最后投标人也可以通过法律赋予自己权利来维护自己在招投标中受到合法的对待以防止业主与代理人或二者与其他投标人三者共同作弊。内部权力制衡即各单位内部的权力制衡,以避免招投标单位内部人员与招投标中其他部门进行串通,例如,业主单位通常是由单位领导层一起来准备招标事项,因此这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权力制衡现象。3.如何构建权力制衡下的招投标体系3.1针对如何构建权力制衡下招投标体系,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增强招投标过程中的外部权力制衡关系。在招投标过程应该从法律角度来增强对招投标过程中三方的权力制衡,而对招投标结果影响最大的就是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信誉评级机制,来制约代理机构在其中进行不法操作。3.2增强招投标过程中的内部权力制衡关系。在招投标三方中,分别由其内部成立由普通员工组成的招投标负责小组,避免领导层对其结果进行操纵。同时员工之间也形成权力制衡机制,一旦一方越轨,其他几方均可对其制衡。3.3让群众参与监督,让群众来制约各方。俗话说群众的眼睛111管理观察·2013年4月下旬刊121!!!!!!!!!!!!!!!!!!!!!!!!!!!!!!!!!!!!!!!!!!!!!是雪亮的,因此在招投标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保密性质除外),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发布,让群众对整个过程的公平性进行评价,同时也尊重了群众的知情权。参考文献:[1]杨敏,谢静.政府采购的权利制衡机制[J].本刊行动,2002,9:15-16.[2]王燕莉.论权利制衡下股东知情权之行使[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4,31(2):38-43.[3]刘东.串通招投标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作者简介:左克源(1978—),男,河南开封人,工程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者单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武汉430071)尤海云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要】本文首先阐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不足产生的原因,说明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最后结合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的构建模式和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随着食品工业的飞速发展,公众对食品的要求从卫生上升到了安全的考虑,伴随着食品进出口贸易的繁荣,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弥补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其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环节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意味着新食药总局将实现食品药品的全程无缝监管,食药总局新成立的三个司中就包含有分析预测的安全监管,食药总局还将在制度层面健全食品药品的风险预警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内容包括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两个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目的就是识别有害物质存在的不确定性,评估在特定的危险因素暴露情况下,有害因子对人类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因我国对该制度的认识起步较晚,受到经济水平、立法技术落后等现实国情因素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本文对我国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符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建议。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运作的现状1.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没有覆盖整个食品产业链我国当前食品行业现代化生产水平低,农业生产落后,后续食品加工业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约占总企业数的10%,而市场占有率却占70%至80%,产量和销售收入占主导地位;而规模以下企业数量远大于规模以上企业,市场占有率仅20%-30%,且大多处于欠发达地区,其产品大多投入农村以及二级市场,但消费者依然众多,在管理上无疑具有很大的难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建立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食品加工的基础在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而这样的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尚不普及,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个体食品摊贩,农贸市场仍是食品销售的主要场所,流动摊贩等也不在少数,显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工作难以在这些方面开展,无论是数据的收集还是信息的反馈,都存在着不小的困难。1.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共享程度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规制。但从实践中来看,同样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是否有农药残留,有无违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消费者仅凭外观是无法判断的,而食品伤害可能不会马上显现,有滞后体现的可能性,使得消费者在选购食品的时候,通常需要依赖于厂商所提供的宣传信息,从而处于劣势。第二、监管部门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由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小而多,与西方国家集约式生产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加大了监管方获取信息的成本。第三、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因为受到信息传播限制等因素,监管者难以将食品安全信息迅速,及时地发布给消费者,而消费者的反馈信息也很难收集。由此可见,要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必须为公众提供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中的途径,使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享机制的积极性或渠道通畅,并在社会中形成网络。公共管理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