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建设方的角度浅谈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监理的期望作者纪一兵,发表于2011年2月《建设监理》杂志摘要:从工程建设方的角度,分析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为建设方针对现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向,并对监理行业提出了期待和建议。关键词:监理行业问题;问题原因分析;理解;支持;期望;建议0引言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在我国实行二十多年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建筑行业对监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都工作过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大环境制约、公司内部管理等问题,站在建设方的角度分析原因,对监理和建设方的工作问题进行了反思,提出一些期望和建议。希望本文能有助于监理从业者对建设方的想法有所了解,也能让建设方更好的理解和支持监理的工作。1监理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1.1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因素1.1.1制度、政策设计欠完善引进工程监理制度的本意是采用西方成熟的工程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建筑业的管理水平。即将国外的工程咨询制度引入我国,成为工程监理制度。随着监理制度在中国建筑市场上的应用与发展,全社会已经完全认可了监理制度。虽然该制度已经在我国成功实行多年,但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监理制度在许多方面要适应中国国情,相应进行了很多本土化的调整。虽然监理制度的实行大大改善了建筑行业的格局,完善了工程项目管理,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一些弊端随着行业的发展也越发显现。首先,对监理定位较低,限制其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对监理制度的设计欠缺长远规划和明确目标。监理的权利陆续被分解给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审计、工程咨询等单位,致使西方的咨询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在中国被肢解,这些单位的职权与监理相互重叠,也没有设定与监理工作的衔接和界定,人为地削弱了监理对三大目标的控制权,增加了监理工作难度。其次,监理的意义也被曲解,由工程总体管理者降为工程质量监管者,与此相反政府部门又把工程安全等责任加派给了监理,这在西方咨询制度中是不存在的。这些因素造成中国的监理即丧失了应有的权利,扩大了责任,形象又被扭曲了。1.1.2监理评标标准不尽合理,带来一定弊端监理公司注册资金少,人员设备投入少,现在北京市场上的监理公司有两百多家,但遗憾的是这其中大部分是一些中小型的监理企业。由于小企业众多,竞争激烈,为求中标各企业相互压价。而在过去很长一个阶段,对监理的评标标准中经济标占的比重过大。在承揽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素质,而是关注监理的取费,想法设法压低监理费。过低的监理费造成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很难落实高素质监理人员到位;而缺乏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势必造成现场监理工作水平大打折扣。从很多公司的现场情况来看,在一线工作的监理人员,多数只能算是监理员,有的就是些刚毕业的大学生。这样的人员素质,势必影响监理任务的质量和层次。1.2监理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监理单位的性质由引进时的全民所有制逐渐转化为股份制、私有制、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在这个转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分为一下几个方面1.2.1监理人员流动性大,队伍建设缺位以部分股份制公司为例,公司人员主要由少量的股东与大量的外聘员工组成。除了少量的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内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甚至一个岗位能调换好几遍。频繁的人员更替造成新来的人员不了解现场情况,人员交接再不到位,工作不能连续。现场人员的不固定,人员素质不齐。这类公司的领导层很少考虑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项目监理部的组建都是短期应对,有了工程就到建筑招聘市场临时招聘人员,工程快要竣工或者春节放假就开始裁员。这样低层次的人员管理制度被许多人讥笑为“监理包工队”。人员管理制度的欠缺,致使一些监理公司无法向更专业的层次发展。1.2.2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约束体制缺失过去在国有企业还采取对员工的定期、不定期培训,对员工的业务能力、执业道德进行教育,并有一系列的管理约束机制,而现在一些小企业完全采用短期聘用制,缺失了对员工的培训和约束。个别人抱着在这个工程干一天算一天的心态在工作。更有极个别人,运用监理手中的一点权力,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对于这些人来说,反正下一个工程就不知在哪个监理公司了,没有任何顾忌。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业道德问题都将影响其工作的质量,而监理的工作质量又直接影响着建设方的利益。1.2.3监理公司投标缺乏诚信(1)在招投标过程中,个别监理公司相互串通,采用不正常手段进行围标。几家公司相互提供公章和资质证明材料,由一家公司编写所有投标资料,评标时该公司安排多名员工去递交不同公司的材料。围标活动严重扰乱了监理市场,致使建设方无法合理的选择监理单位,最终直接损害建设方的利益。(2)在招投标环节中,建设方曾经发现有极个别的监理公司,为了能通过资格预审、骗取中标,采取了弄虚作假的办法,公司的业绩不实,就制作假项目,伪造证明材料和项目评定书,把一些没有做过的监理项目说成是自己的业绩;拟派监理人员的资质达不到要求,他们就编造监理人员的工作简历,伪造人员业绩,甚至伪造职称证书,并且把一些根本就不可能到位的人员也写到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委员,由于要短时间内分辨一些资料的真伪很难,很可能让个别监理公司蒙混过关,造成那些诚信的监理公司不能中标,反而让建设方选择了一些投机取巧的公司。(3)在工程开工后,建设方往往发现监理单位实际到场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差别较大,原来投标文件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大都换成监理工程师,原来的监理工程师大都换成了监理员。如果建设方追问,监理公司就以种种理由推托。因为人员资质和经验的降低势必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让建设方在后期的工作中非常被动。以上诚信问题严重侵害了建设方的利益,并由此造成建设方对监理行业的不信任。1.3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1.3.1监理人员工程专业水平底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在工作实践中,有注册资质的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大大高于非注册人员。可以说注册职业资格制度是一个很成功的制度。但是,就行业整体素质而言,少量的注册人员仍然不能弥补监理市场的人才缺口。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人员学历相差悬殊,专业知识参差不齐;职称差别很大,既有高级工程师,也有较多刚毕业的学生。由于现有监理工作责任大,工资低,致使监理公司很难招聘到高层次的人员。另一方面,普通监理人员的工资远低于正规施工单位。有能力的人才势必选择去甲方或者去施工单位来体现自己的价值。例如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在考取一级建造师后,甚至自己注销自己的监理工程师证书。这就造成了监理行业的人才流失,而这种缺失是一种高层次的损失,也是一种恶性循环,直接影响监理行业的长远发展。1.3.2监理人员综合管理能力弱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从业人员除了工程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较多的综合管理能力。首先是对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有较明确的理解,能帮助建设方解决工程经济问题。其次是一定的公关协调能力,为建设方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工程协调问题。最后对于建设方来说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应该是监理的责任心问题。北京市2010年发生一起2死8伤的恶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在发现基坑边坡明显位移、支撑体系变形数据超标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都没有宣布立即停工,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该事故最终拘捕8人,包括三名监理(总监、总监代表、现场监理)。在这一事故中,监理工作完全失职,对现场管理完全失控。现场监理缺少责任心,丧失了社会责任感。2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2.1建筑行业大环境的因素2.1.1监理定位的偏离当年从国外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承担工程现场绝大部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中国最早引进监理制度的济青高速公路为例,该工程由世界银行投资,采用正规成熟的西方监理制度,整个工程主要监理人员全部是西方人,主要是来自英国和丹麦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这些外国技术人员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文化水平,在工程建设中对整个施工进行了真正的监督和管理。而在整个施工阶段,建设方很少直接参与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直接面对的只有监理公司,这就是一个成熟的监理制度的体现。遗憾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中国本土化,监理制度偏离了初衷。现在我国的监理体制,既不同于西方咨询体制,也不同于中国原有建设单位的监督、质检等体制,其行业定位存在一定不足。造成个别的项目监理甚至完全流于一种形式,仅仅是为了应付建筑行业制度的一种需要。我们的工程项目现状是,无论哪一类的建设单位都需要组建一套自有的工程管理班子,相当的协调管理需要建设方自己解决。自有的管理班子承担了原本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这也是建设方不愿高价聘用监理公司的原因之一,而较低的监理费更让监理公司无法完成应有的项目管理,这还是恶性循环。2.1.2定位不准引发多方面的羁绊由于对监理的定位不准,政府部门将监理的权利拆分肢解,并将监理的责任无限扩大;社会各界对监理职责不了解,往往对监理行业期待过高,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造成一定的误解;在政策导向下建设单位既聘请了监理公司,又聘请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公司,对监理到底应该负责哪一部分的工作也无所适从,造成管理功能重叠,效率底下;施工单位对监理的理解也是两个极端,有的服从管理,有的根本不服从监理的管理;而监理自己也常找不准自身定位,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让监理从业者从法律、法规上难为自己准确定位,经常自我矮化,无法履行监理真正的权利和义务。2.2建设方的因素2.2.1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有缺失(1)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有流于形式之嫌招投标制度的采用有利于建筑行业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建设方对监理单位的招投标过程控制仍存在欠缺。首先是部分建设方对监理的资格预审流于形式,资格预审的目的就是将较多的监理单位进行初步筛选,是优选投标人的必备程序。但一些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考察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事前准备工作不足,事中控制不严。事前未能对所要了解的信息列出清单,考察时没有明确目标,无法最大限度的获取信息,以致不能科学决策。事中审查不细致,如察看资质证年检情况时,遇到“年检基本合格”,就应该寻根究底,查清底细(是不是该单位注册人员人数或经营规模已不够资质要求?),如对文件真实性有怀疑,应通过要求投标人填写同类工程业主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各类线索,避开投标人,独立深入调查该企业过去所监理的同类工程的信誉及合同执行情况,了解其真实业绩情况。(2)招标文件对监理人员素质有盲目要求之过工程建设方对监理的招标工作明显区别于施工单位的一点是:监理工作要求提供高智能技术密集型服务,监理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组建监理部的人员素质。然而有的建设单位为寻求理论上的最好结果,在监理招标文件盲目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有些更不切实际的要求达到100%,导致监理公司在组建项目监理部时与投标承诺相去甚远。其后果是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人员明显不符,建设方势必抱怨中标监理单位违约,认为该监理单位不讲信誉。而实际工作中作为建设方需要的是项目部人员结构有层次,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考虑当前监理人员流动性过大,素质良莠不齐,临时招聘现象严重,如何在工程开工前最大程度的考核监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就需要建设方对监理单位拟派人员进行第二次把关。(3)对监理公司的选择标准有误对于工程建设方,特别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单位,追求最大经济利益是主要目的。对监理费用的压缩也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殊不知太低的压价,只能得到劣质的服务。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方也寻求压低监理费用,在合同中要求监理降价,这样从表面看既为单位压低了费用,又是个人的工作业绩,但是过低的监理费势必造成中标监理单位无法进行必要的人员配置,最后不能按合同履行监理义务,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建设方。2.2.2在施工过程中对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