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以下统称项目用地)旧城镇改造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为本项目);2、项目基本情况:(1)地理位置:;(2)面积约为㎡;(3)土地登记权利人:,国土证号(国土证面积㎡),最终改造面积以国土局信息科出的红线图内红线面积为准.;3、项目用地现状:(1)厂房用地㎡,办公用地:㎡(2)出租、使用情况:上述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甲方实际管理并占有、享有土地权益。;第二条投资额和投资方式1、本项目预算投资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2、各方投资分别:(1)甲方投资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乙方投资人民币大写元(小写:¥)。(2)本次投资交付日期为:年月日,逾期出资按每月%支付违约金。3、投资方式:以项目用地为基础进行三旧改造,开发商品房销售。4、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5、乙方承诺自项目审批手续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退还予甲方(不计任何利息)。第三条利润分配1、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建成后,利润分配实行税后分利的原则,即依法缴纳各项应缴纳的税务费用后,按下述例分配:甲方:%;乙方:%。2、甲方向乙方承诺,乙方在本项目建成之后可获得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小写:¥30,000,000元)的税后净利润。第四条合作方式1、双方协议以的合作方式开展本项目(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施三旧改造计划,双方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享有权益。(2)以甲方名义进行三旧改造项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乙方负责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双方按照委托开发协议享有权益,履行义务。(3)甲乙双方以联合建房方式实施三旧改造计划,双方按照联合建房协议履行义务、享有权益。(4)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2、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的改造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当符合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甲方上报的改造方案应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改造主体。本项目改造方案中涉及的数据计算、分析测算、规划指标等设计项目开发的技术章节均由方主导编制,其他章节由方主导编制。3、市城改办批复通过本项目的改造房后,甲方与乙方按照双方在改造方案中确定的基本条件签署本项目的全部法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证明文件等)。4、双方按照本项目的法定文件及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安置、开发、建设及销售等各项工作。第五条权利义务1、本项目以双方公司联合体的形式开展,甲方承诺乙方在该项目所占股权比例至低为25%。2、双方商定本协议签署后,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用地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办理项目用地的土地证书、完善项目用地的改造手续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并提供申报所需相关材料。3、为本项目办理所需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甲方必要时应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应的书面委托。4、在申报项目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方承担。5、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文件对双方所确定的应尽义务;因一方违反前述规定义务时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1、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另一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全额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按该损失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若本旧城镇改造项目因政府主管部门未予审批通过,甲乙双方应书面性签署补充合同暂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第七条协议说明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就合作项目所订立的框架性协议,为保证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订立后还需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签署一系列具体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以下简称为“具体文书“),但具体文书的原则性内容均不应与本协议发生冲突(除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时除外),具体文书均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双方往来文件采取当面送达并签收方式;如无法直接送达或一方拒收的,送件人可按双方合同载明联系方式以特快专递、登报公告、公证送达方式送达,自文件邮寄或公告之日起五日视为已送达。3、因本协议发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