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研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85摘要:虚拟财产的继承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延续,但目前立法的缺失却使虚拟财产继承陷入尴尬之境。本文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入手,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一些探讨研究,希望有助于立法机构尽早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调整范围。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研究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范围虚拟财产是伴随网络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尚未界定,但主要有三类。一是认为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虚拟游戏装备,QQ币,邮箱账号,论坛积分等仅是服务器中以电磁记录的一串信息数据,不存在经济价值。二是认为虚拟财产基于运营商对数据的创造性组合而产生,网络用户根据与运营商的协议才具有了对这些数据模块进行运用的权限。所以即使这些数据模块具有经济价值,也应属于运营商而非网络用户。三是认为虚拟财产的产生与网络用户的劳动付出密不可分,应将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用户的一种私有财产权客体。相较而言,笔者较为赞同第三类说法。虚拟财产本身虽然无法被人感知,但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如输出设备,却能够被人所感知和支配,并能够独立的与现实世界进行交换,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而这种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够体现价值的情况,仅是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私有财产权客体的特性,并不能因此否认它的经济价值。同时,从特征上讲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私有财产客体的共性特征,即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所以,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就是指那些具备私有财产客体共性特征的,借助一定技术手段能够独立的为人所感知和支配并以电磁记录形式保存在各类介质上的数据信息。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合法性。虚拟财产是以电磁记录形式体现的一串数据,运营商通过创造开发制定了数据的使用规则,而网络用户基于与运营商的协议,进入虚拟世界进行劳动创造,通过正常的合法渠道获得对这部分数据信息的独立支配。通过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正常技术手李梦莹段如外挂,所获得数据信息,扰乱了整个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损害了运营商和其他网络用户的利益,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和公平原则,不应属于虚拟财产的范围。2.虚拟性。虚拟性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的虚拟财产本身。虚拟财产虽然可以借助输出设备为人所感知和支配,但其本质有别于现实财产,仅是存储在介质上的数据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并非真实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第二层意思是指的虚拟财产产生的方式。人们通过主观思想的描绘,借助技术手段将数据信息加以组合创造,促使了虚拟财产的原始产生,赋予了虚拟财产种类繁多的外在表现形式。借助虚拟的特性,虚拟财产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在大范围内的进行高效的交易流转,并且其自身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损耗。虚拟性,也正是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关键区别。3.技术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反映人的主观思想,但是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够实现。可以说在我国1995年以前,不存在虚拟财产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技术手段,无法使网络用户独立支配虚拟财产,更无法在网络用户间进行大范围流通,使其具备更高的经济价值。随着技术的发展,当互联网深入到社会的各层次的生活中,搭建了现实与虚拟的高效转换桥梁,促使了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技术是虚拟财产产生和存在的基础。4.期限性。虚拟财产必须基于一定的技术手段而存在,必须依托特定的服务器和运营商才能流转和交换。当该服务器出现故障或运营商关闭,则这一部分的数据信息将归于虚无,其所构成的虚拟财产也将泯灭。最典型的就是国内种类繁多的网络游戏,生命最长的不超过10年,最短的仅数月。网络用户在网络游戏中,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虚拟财产,将随着运营商倒闭或者服务器关闭而消失。所以虚拟财产是期限的,这个期限取决于运营商的寿命周期,超出期限虚拟财产将泯灭。5.交换性。虚拟财产之所以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进行流转,也可以与现实世界进行价值交换,从而对现实世界发生影响。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装2月下.indd852014-3-2712:45:2286备,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交易实例,并且各种类型的网络交易平台也促进了虚拟财产的现实转换。特别是如Q币、豆元等影响较大的虚拟货币,其交易的比例浮动较小,完全与现实货币挂钩。随着虚拟财产的规模扩大,对现实世界的影响也将变大,现实经济发展的理性需求,必然要求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的保护体系中。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辨析虚拟财产的产生时间较短,并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使得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难以界定。而要对虚拟财产继承进行立法保护,首先就要界定清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伴随着一种新型的经济社会生活方式而产生,其所具有的特性是几千年来其他私有财产权客体所不具备的,作为一个从未有过而且种类繁多快速发展的新型社会关系的载体,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其完全纳入现有的权利体系中,应当把其作为一种新型的私有财产权客体加以保护。主要原因在于:(1)将虚拟财产纳入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体系都有明显的法理缺陷。首先,物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使具有绝对的自主性,且其客体一般是有形的。而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储存在服务器上的一串数据信息,其本身是无形的。并且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需要服务器及其管理者的配合。同样,这也决定了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期限的,一旦服务器出现故障或者运营商倒闭,其上的虚拟财产将归于虚无,完全无需取得网络用户的同意。其次,虚拟财产的数据存在,是由产品开发公司所设计的,任何地区的网络用户都可以使用这些成型的数据模块,并不具备地域性,创造性和垄断性,也不存在包含人身权利的双重属性,这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完全不符。(2)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人群的不断增多,促使互联网深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导致各种新的虚拟财产和新的社会关系出现,使得现有权利体系难以有效保护。1997年我国网络用户数达仅62万,到了2013年网民规模已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16年间网民规模暴增了近千倍,接近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半。并且手机网民规模在近几年呈几何暴增,使网络与国民的生活和社会发展越来越密切,逐渐由一种休闲方式成为了一种产业,加之技术的不断快速革新,使得虚拟财产的的情况趋于复杂。而单独构建权利体系,立法保护虚拟财产,更能适应虚拟财产的快速发展。四、虚拟财产继承的必然性1.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内在要求。原始的数据信息由运营商进行技术创新而建立,但是此时的数据信息仅具备潜在的经济价值。比如在网络游戏中,只有原始的数据信息具备了交换的可能,才能够和现实世界进行兑换,才具备了经济价值。而在这个虚拟财产产生的过程中,凝聚了网络用户大量的劳动成本,获得这部分数据的相对独立的支配权,才促使了虚拟财产的产生。试想一下,如果运营商将网络游戏开通后,没有玩家使用也就不可能存在虚拟财产。同样的,如果某件虚拟物品每个人都可以轻易的免费获得,那么这样的虚拟物品将没有人愿意花钱去购买,也就不具备任何经济价值了。所以说,虚拟财产的产生一是必须要有网络用户的存在;二是原始的数据信息凝聚了网络用户的劳动成本。可以说运营商提供了虚拟财产的创造平台,而网络用户自带生产资料(电脑和主机)创造了虚拟财产,劳动成果(虚拟财产)理应归属于网络用户。而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私有财产权客体,对它的继承保护,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延续,这也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在要求。2.我国法律已有强制要求。一是宪法。我国宪法早在1982就确立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扩大私有财产的范围,在2004年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使得虚拟财产在本质和特征上符合现有继承的范围。二是民法相关规定。民法通则中明确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并且采取列举的形式加以明确个人财产种类,虚拟财产可以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三是刑法相关规定。刑法中明确了对电信信号这类虚拟财产的保护,同时公安部对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等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和依据,使得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据可循。3.推动网络产业发展的要求。虚拟财产虽然是服务器上的一串数据信息,但已经能够对现实世界进行影响,所以不论法律上是否承认虚拟财产的概念,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却早已显现。根据2008年的游戏调查报告显示,虚拟物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130亿元左右。而最近几年网民规模的激增,更是推动了虚拟物品交易产业的发展。对于现在的运营商而言,大部分的都是依靠出售虚拟道具和装备而营利。但对于网络用户而言,游戏装备或账号,QQ靓号,高等级论坛账号,高等级淘宝商铺都能为自己或家庭换取大笔的现实收益。如果这些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在网络用户死亡后可以转移给自己后人,这既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更能够鼓励网络用户的劳动热情,推进虚拟产业经济发展。同时经济上的巨大刺激,也将促进技术的全面革新和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4.促进人类文化新型传承的要求。现代人的生活(下转第88页)2月下.indd862014-3-2712:45:2288心境,减轻了患者就医时的不安和焦虑等情绪,有助于患者的康复,也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3]。5.“预存诊疗,一次付费”的模式,对门诊各个接点实施精细化管理,最大程度地服从于患者的诊疗活动,将一些耗时,琐碎的程序压缩,使挂号和交费不再成为整个诊疗过程的瓶颈,从而扭转了我院门诊“三长一短”的问题[4]。6.“预存诊疗,一次付费”的模式,可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不仅提高了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增强了医院的竞争力。三、尚待提高经过不断探索与改进,我院的自助挂号、缴费系统逐渐得到各方的熟悉和认同。目前医院通过使用“预存诊疗,一次付费”的就诊患者在门诊量的比例越来越高。据统计,2012年使用率为20.31%,2013年使用率为36.84%,2014年前两个月的使用率达到54.62%,呈现越来越被病人接受的趋势。大家虽然都对这个可以大大节约就诊时间的新玩意表示认可,但老年人可能自己不会用,每次需要由专人引导。尚须加强推广和引导的力度。自费病人现在只有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的卡可以使用,如果其他银联卡都可以使用会更方便。目前我院信息科与其他银行的沟通正在进行中。也有患者提出,如果屏幕上能像银行ATM存取款机一样,显示‘发票正在打印中,请稍候’的提醒字样,病人就知道还没有结束。由于医院病人的就诊模式复杂,有普通医保、离休人员、儿童统筹、新农合、自费等。此外,每人的检查项目也不同,冻结卡内金额多少才合适?我院将根据每个科室几年来的平均消费值作为参考标准,推荐给病人让他们选择。参考文献:[1]李穗华、胡延滨.我院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预约诊疗的实践[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0,26(9):691-692[2]洪灵、李穗华、黄志萍.远程预约挂号系统的应用与效果[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2,12(6):48-49[3]柯锦绣、吴德红.探讨门诊预约服务对护理工作的作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0,7(15):69-70[4]王炳胜、王景明、范水平,等.数字化医院门诊就医流程管理模式[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8,15(11):1073-1074作者简介:顾红(1969-),女,汉族,大专学历,无锡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江苏无锡214000)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他们在虚拟世界的生活轨迹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邮箱里的邮件,博客中的点滴感悟,图片或视频记录的珍贵瞬间,精心收集的付费资料等等,都能够作为一种传承留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通过这些东西,亲属或朋友既能够寄托对被继承人的哀思,也能够感悟被继承人的思想。从更高的角度来看,更可以看做是一种新型的方式向子孙后代传承信息,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发展。虽然这些资料可能会涉及到被继承人或他人的隐私,但是在被继承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下,可以通过继承人与运营商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来解除运营商的担忧。五、结语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继承,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有效延续,也是推动虚拟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保障新时期人类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虽然难度极大,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更是刻不容缓。每年虚拟财产交易已达数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