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复活途径的构建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Complex综合HUMANRESOURCEMANAGEMENTP.277P.276试析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复活途径的构建黄素琴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摘要: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是有必要给予复活的。但是作为有利于经济效率或者社会发展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复活,在实践中很少涉及,立法上几乎没有规定,理论上也很少有学者予以探讨。本文从多角度分析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复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且对于复活途径的构建予以分析,希望引起更多的重视与探讨。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公共利益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是因为其欠缺了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合同行为或者民事行为获得效力的要件。如根据《合同法》的内容规定,合同的成立并且有效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民事行为实施后,因为不符合有效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不但违背了《合同法》所遵循的私法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时代所崇尚的交易效率理念。因此,本人认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复活构建势在必行。但是,不管是《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则》等其他的法律制度,我国都较少地提及无效民事行为的复活,而且在实践中也很少涉及相关的内容。因此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复活构建进行分析。一、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复活必要性分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其重要性和必然性是有一定历史渊源的,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所涉及。在罗马法中,“一个法律行为即使无效,但却具备其他行为要件的,并且他的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则视他的行为有效。”这一规则显然是赞同无效民事行为的复活必要的,而且这一规则也纷纷得到世界上其他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瑞士、阿根廷等国的赞同及采纳,不仅在理论上继受,在立法上也予以采纳。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复活是具有重要性的,本人认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做为一种通用的私法理念,也为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民事规范所运用。然而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却和这一通用理念背道而驰。法律上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国家对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干预,它从主体到内容的限定使得私法自治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虽然这种限制有其正当性,但从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并非良策,在民法总则未来的设计上,应该尽可能地为无效民事行为设计更多的复活途径。第二,我国的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复活构建,从经济的角度都考虑,有利于节约交易支出,符合经济效率原则。如果法律上不提供无效民事行为的复活之路,那么民事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想实现其最初目的,就必须重新磋商,从而重新达成民事行为,这需要付出较大的机会成本和代价,而且并不是确定的。因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很多机会都是必须及时把握才能完成一项交易,从而实现最大的利益,否则无经济效率可言。相对的,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恰恰能更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也更有利于当事人把握交易时机,促进市场经济的积极发展。二、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类型分析1.意思表示有瑕疵。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精神,意思表示有瑕疵属于无效的情形包括,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由于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产生与自己认识不同而为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此项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之下实施的,认定为无效是有其必要性的。然而,考虑到交易及经济的效率原则,既然这类的无效民事行为导致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失,那么如果此行为是符合经济的效率规则,对经济发展若有积极影响的,可由司法机关视情况认定该行为有效,但是因为该民事行为所得的收归国家所有。因此给无过错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由过错方赔偿。第二种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均无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是故意所为。如,李四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张三为李四的朋友,李四和张三恶意串通,将李四所在国有企业的货物转让给张三,因此给国有企业造成了损失。此种行为若认定为无效也无可厚非,然而笔者认为也应当为此设定复活途径。若张三李四的行为虽是恶意串通,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但是若此交易的标的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许进行流通的标的物,且合同也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因此若无复活途径,将耗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笔者认为可由李四所在的国有企业行使撤销权,若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一切恢复原状;若不行使撤销权,张三李四间的交易有效,但是所得的合同利益归该国有企业所有,当然不排除对张三李四的不当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2.限制民事行为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民事行为复活分析。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立法精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除可以只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义务的无偿合同外,其余均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笔者认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是合理的,没有复活效力的必要性。然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的无效,本人却认为有复活必要性。个人认为应在立法上提供其复活的相应途径,因为现代社会由于饮食、教育等因素,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智商及其他能力都相应地提高,因此其所行使的民事行为完全认定为无效是不合理的。如《法国民法典》1125条规定,“有能力缔结契约并且受所定契约约束的人,不得以其缔结契约的人无行为能力而主张契约无效。”因此,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双务合同或者有偿合同,如果是与其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如9周岁的未成年人用零花钱买了电影票或者学习用品等可认定为有效;或者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也可以因为被有权追认的第三人追认而使得无效转换为有效。3.违反法律规定时无效的复活适用分析。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行为或者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效。大部分专家学者主张,既然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理应无效,也没必要规定其复活途径。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笔者认为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分析,不应当一概而论。如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附加担保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违禁品,所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在该合同关系中,因为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因此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意味着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有的虽然胜诉,但是由于过错方不自觉履行或无法履行而使得司法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如果该担保合同可以由无过错方选择其效力,那么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损失,就可以以担保物权优先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所以,本人认为此类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复活也是有必要性的。Complex综合HUMANRESOURCEMANAGEMENTP.277P.2764.因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复活适用分析。世界上大部分有国家都有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个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相关的法律;德国民法典规定,若一行为违法善良风俗则该行为无效。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见证了这一理论。但是实践中也是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如,当遗嘱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相冲突的时候,如何来确定效力?是保证遗嘱自由,还是保护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例如一个公民在临终之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大部分的财产赠与“小三”,该遗赠行为是否属于无效?若认定有效,则违背公序良俗;若被认定无效,则违背私法自治。笔者认为,上述遗嘱可以认定无效,但是应当提供其复活途径。如做为受遗赠人若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与死者之间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对死者已有配偶的事实并不知情,或者对死者已经履行了做为配偶应当履行的义务等等,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为依据认定该遗嘱有效或者部分有效。这样既能体现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能避免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善良风俗而获得不当的利益。5.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时的复活途径分析。民法做为私法一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理念,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合意即可达成。但是为了更好地确定民事规则,规定了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形式方可生效。因此,因为法律形式不合法被认定无效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认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生效要件,但是形式却欠缺,这样的民事行为可以确定无效,但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三、总结无效民事行为的复活构建旨在保护当事人、集体、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也更有效地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本人从以上的几个方面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复活构建提出建议及设想,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关注。参考文献[1]周枏.罗马法原论(下)[M].商务印书馆,1994:673-674[2]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中国社会科学,2010:6-8[3]马俊驹.民法上支配权与请求权的不同逻辑构成——兼论人格权请求权之独立性[J].法学研究,2007(3)[4]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1-113[5]卢雪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研究[J].华东政法学院,2005:10-12,48[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37作者简介黄素琴,1984—,福建福州人,福建农林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律及相关。招聘管理从入门到精通(试读本)作者:贺清君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内容简介:本书以招聘管理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为主线,从招聘助理、招聘主管、招聘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人力资源总监的职业能力要求出发,全面梳理并建立企业招聘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体系和管理体系。本书分为入门篇、提升篇和精通篇三大部分。入门篇主要介绍从招聘准备到新员工录用和转正期间的相关具体工作;提升篇主要介绍招聘流程和制度、招聘计划管理、招聘进度控制等内容;精通篇重点介绍企业招聘战略、人力资源规划、人才测评技术、招聘体系优化以及未来招聘趋势等内容。本书为企业人力资源招聘管理提供了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是一本能让企业招聘工作有效实施的工具书。本书不仅适合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学习使用,同样适合企业各级管理者参考和借鉴。本书还可以作为企业培训师、管理咨询师以及高校相关管理专业本科生和MBA的参考用书。悦读

1 / 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