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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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tObserver管理观察·总第473期□刘瑞珍试析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被许多国家普遍接受的证据规则之一,我国相关法律也明文规定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但是近年来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事件屡见报端,我国法律虽有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但实施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所谓“非法证据”,也称非法获得的证据,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这一规则起源于美国,意为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五、六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威克斯诉美国案正式确立这一规则,其表述是“禁止控方适用以违宪方式扣押的证据”。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之后,这一规则因其强调程序正义而被许多国家普遍接受。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材料成为证据应满足三个要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要件缺一不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形成在我国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形和程序,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地位,对排除的范围、程序以及排除后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在修改刑诉法之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也不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提供了确定性指引,也向社会强调了证据可采性的重要性。但在适用这些规定的同时,以刑讯逼供、威胁、殴打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事件却屡禁不止,导致的冤假错案也越来越多。证据规则的现有规定已明显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证据规定的适用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链条,将这一规则的应用又一次提升一种新技术、新机器、新设备从事办公业务,都属于办公自动化的领域。通过实现办公自动化,或者说实现数字化办公,可以优化现有的管理组织结构,调整管理体制,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增加协同办公能力,强化决策的一致性,最后实现提高决策效能的目的。道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对于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现代化,办公自动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道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全国共享档案资源。面对日益增长的道路通车里程,面对飞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面对不断攀升的驾驶人员数据,如何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如何快捷检索、查询每一辆交通运输工具的档案资料和每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历史档案是一项令人头疼的难题,做好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实现网络化检索查询,数据库全国共享,对于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路政人员道路检查违章、违法,及时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很有必要。三是便于实时更新档案管理内容。众所周知,现行道路交通档案管理模式对于违法违章车辆,违法违章驾驶人员的查处基本上采取的是刑事处罚和罚款,还有就是给驾驶人员扣分,众多违法违章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基本上很难记入档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属地管理模式,外地交警很难管理当地车辆和当地驾驶人员。如果实现道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无论那台车辆,哪个驾驶人员,只要发生违法违章案件,立即记入车辆管理档案和驾驶人员个人档案,在全国任何一台联网电脑上,只要道路交通管理人员轻点鼠标就能查询检索到详尽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信息,这样对于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就有了科学依据。3.道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需要解决和注意的问题道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道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也并非万能的,就目前计算机、互联网的发展状况而言,实现道路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必须妥善解决和注意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3.1档案数字化管理数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便捷是显而易见的,这项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数据安全问题,交通档案数字化管理数据安全性问题绝对是不容忽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数据的安全问题。3.2档案数字化管理与纸质化管理有效衔接问题。前文提到过全国交通管理纸质档案的数量,如此巨量纸质档案要实现数字化管理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如何做好纸质档案保管与数字化管理的衔接和过渡也是亟待思考和认真解决的问题之一。3.3档案数字化管理数据备份问题。由于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性问题必须做好档案数字化管理数据备份工作,不仅要做好本地数据备份,还要做好异地数据备份,在防止计算机、互联网故障的同时,要做好防自然灾害工作。避免汶川地震那样的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3.4档案数字化管理数据集成问题。如今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日臻成熟,数据库管理,数据集成的成功经验比比皆是,要做好数据集成的软件开发工作,笔者以为道路交通运输档案数据化管理系统应该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开发软件,便于数字化档案录入数据库,便于查询检索,便于实时更新数据库管理数据。◆作者简介:岳冬影(1969-),女,四平市普通公路限超限载运输检测站副站长,大学学历,档案管理馆员。173管理观察·2012年6月下旬刊个高度,对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1非法证据的认定非法证据是指不合法的证据,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采用变相方式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例如整日整夜不停地询问,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应当属于非法证据,因为它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人身权益,应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就是防止变相非法取证的体现,以期彻底杜绝非法取证现象、保障人权。关于认定证据合法性的主体,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一条款明确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一旦有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则由检察院对其合法性进行证明。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既可以威慑侦查人员,促使其合法取证,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免除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并不当然说明被告人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随意提出质疑,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1.2不同种类证据在适用排除规则时的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个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绝对排除,即只要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这些证据就不予采信,目的是防止刑讯逼供现象;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并不当然被排除,笔者认为这是由其本身特质决定的,因为其与人证相比,违法取得物证书证不一定会损害公民的人身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对有瑕疵的证据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刑事案件中对人权的保障。1.3适用阶段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这一条款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新刑诉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排除规则适用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款规定了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阶段,即侦查、起诉和审判时都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抗辩,旨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足以见得,我国对非法证据持的是坚决排除态度,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只要是侵犯人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犯罪嫌疑人也有着重大影响,一旦存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有可能认定其罪行。为践行我国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刑事政策,保证案件审判的合法性,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极大的抗辩权利,也严格限制了公检机关取证的程序,所以对于非法取得证据应当予以绝对排除而不论在诉讼的哪个阶段发生或发现。1.4提出主体不可否认,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暴力取证的情况,此时不仅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损害被告人、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损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使司法机关失去公正地位,可信度降低。为遏制此种现象的发生,法律对取证过程规定了严格的监督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也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可以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报案、控告和举报。有些情况下,被告人、证人可能会因为受到某种威胁、警告而不敢或没有机会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举报,为此法律赋予所有公民一项权利,即知道非法取证情况的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从多方面监督取证程序。2.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美国首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衷是为更好地保障人权,我国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形及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则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目标的冲突与平衡,是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非法取得的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能否成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最易发生的价值冲突问题。保障人权是刑法制定的根本目标,如果法律允许司法部门违法取证、知法犯法,这不仅有悖我国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而且动摇了国家机关的执法威信。虽然这样可能会使极个别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更多人的权益,法律是为保障多数人利益而存在的,不能仅为惩罚个别人而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法律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间做出的抉择,法律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只有合法的执法程序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宪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人权,在二者确实存在冲突时,国家对此选择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平衡的过程,我国选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意味着坚持了程序正义,力求在执法程序上取信于民。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障,对确保办案质量、体现诉讼正义意义重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司法价值取向的体现,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治犯罪为主转变为保障人权为首要任务。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民众安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鼓励其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但我国的现状却是执法人员非法取证,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身体和精神的伤害,最终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同时非法取证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负面影响,树立了一个违法的榜样。3.结语一个证明材料一旦与整个证据链条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就具备了证明能力,可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但如果我们假设这个证据的取得方式是违法的,就会因其违法属性而排除在诉讼之外,司法机关将有可能无法取得此证明材料,案件或许将无法侦破,真相也可能永远被埋葬。如果我们严格执行排除规则,实质上这是以牺牲实体正义来维护程序正义,其实这是对不同诉讼价值的一种取舍。非法取证的最大恶果就是可能诱发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违背实体正义,如果不将其排除就可能违背程序正义。法学家沈家本曾说:“刑法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法不备,则良民亦罹其害。”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只有保证程合法,才能产生实体公平,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实行程序公正优先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参考文献:1.樊崇义,《“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检察日报》2.戴泽军《证据规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公共管理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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