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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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tObserver管理观察·总第483期□沈鹏林剑波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赔偿请求(诏安县人民法院,福建诏安363500)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又因为与国家公权力一同站在控诉的角度上,就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被害人因提出过分赔偿要求,导致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影响到赔偿的执行,加大执行难度,其结果反而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构筑和谐社会,社会矛盾得不到真正地化解。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财产保全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和目的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主要是实现诉讼过程的经济型和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1.1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1.2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查明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的态度,从而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这对于在定罪量刑时正确执行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3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1.4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2.在刑附民中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大多于法不符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又是刑附民的原告人,与国家公权力一同站在对被告人罪行的控诉的角度上,而被告人又往往需恳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从轻处罚,所以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角色转换为原告人后,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居于优势地位。一方面,刑附民原告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刑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又要求被告人对其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能依法有据地索赔,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有不少刑事案件的原告人得理不饶人,对刑附民提出过分的赔偿要求甚至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项目,致使被告人即便有心悔改也无力赔偿,加大了法官的调解力度,造成给司法实践和法律实务上带来了很大的困惑。3.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会导致裁判率增加,社会矛盾加大,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构筑和谐社会。有的学者提出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有这么几种观点:①国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具体规定了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保护。②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可使犯罪分子承担全部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③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是全面具体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不仅是实现法律公平的需要,也体现了法治人文关怀及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还有待商榷,就目前看,相当大一部分的刑附民被告人往往都只具备少量的个人财产,都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因生活的贫穷而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要让其做出物质赔偿已为不易,要让其在被判刑的同时再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赔偿更是难上加难。如果把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表面上看似乎强化了对被害方的权益保护力度,实际上却不但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引发了诸多问题,增大了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增加法官的执行压力,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不符合和谐社会的本质。4.审理刑附民被害人赔偿应对的措施4.1应依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对被害人在案件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要有一些客观的分析、判断,明确被害人的责任大小,被害人过错越大,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越小,反之,越大。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能脱离法律规定和实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简单照搬适用,赔偿项目是指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能予以赔偿。4.2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4.3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缺陷在于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因此,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最终解决机制就是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补充现行制度的不足性。各国普遍都设立了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目前我国也应设置国家补偿制度,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或由财政划出专门经费解决,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明确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法院判决后得不到执行的,政府有义务先行垫付一部分或全部予以救助,已经通过其他程序获得充分补偿的被害人不能再给予补偿。该制度可以纳入到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建立补助金专项基金,确立以被告人赔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原则,实行有限补偿。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当今社会的上访率,减少因劝访、息访所付出的成本。5.结语刑附民原告人的权利不能滥用,过分要求赔偿不宜提倡,被告人的权利也必须保障,国家救助的配套措施更必须跟上,因此,应完善建立国家补助制度,多渠道补偿被害人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李兰英、朱泉鹰.《法的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12)[2]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2)[3]孙万怀.《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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