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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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ex综合HUMANRESOURCEMANAGEMENTP.209P.2084.建立以工代赈“瞄准”攻坚机制。每个贫困地区都存在一个最关键的致贫因素,特别是对于片区县份而言,都要针对主要致贫原因,因地制宜地选准项目,集中以工代赈资金攻坚,年复一年地攻克制约发展的瓶颈,切实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短板’问题,促进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5.建立以工代赈示范机制。近年来,贫困村、屯相继开展了专业村屯建设,建议以工代赈资金为产业开发助力,积极解决产业发展中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完善问题,促进贫困乡村产业尽快发展壮大。6.建立以工代赈奖补工作机制。每年都要对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对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县份,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补,全方位调动各方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参考文献[1]斯丽娟.以工代赈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效益——基于以工代赈政策实施的调查[J].甘肃社会科学,2011(3)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二者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要素的构成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不易区分。但二者的犯罪性质和量刑判定具有重大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属于作为犯罪;重大劳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属于不作为性质的犯罪。本文将对二者作一辨析,以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二者由于其概念边界的模糊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在实际判定和执法的操作过程中,带来了种种的困惑和混乱。两种罪行虽然颇多相似,但在犯罪形式、责任追究和量刑判定上却有着重大的区别。如何认清二者的不同,准确量刑,是关乎我国司法健全和依法治国的一大课题。一、二者概念的界定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但二者的区分也比较明显,一是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二是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二、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例如,在2013年2月发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厂房的一起重大伤亡案件。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由于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运机械时,未能对机械的底架和基座进行合理的连接,造成了机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当场死亡,安某则属重伤。经现场调研认定,安某的违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这一事故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从犯罪主体的确认进行判断,就比较明确。在此次事故中,据安某供称,在机架的搭建之前,检查人员曾提醒其对设备的安全性和连接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但并未引起安某的足够重视,因此酿成了悲剧的发生。据此,安某本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结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体为安某个人,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法人”则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单位人格化的法学术语,只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主要指独立的个人不同,“法人”则是指某一单位、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是负责的工矿企业、党政机构和监管部门,其犯罪责任也应该由相关的组织来承担。例如,发生在2011年4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建筑工地一场伤亡事故。据称,当日晚上九点十分,在建筑工人们进行砌墙作业时,由于脚手架突然发生晃动,导致工人失手坠亡,酿成了3死8伤的惨剧。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该建筑工地的违法开工造成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首先,该建筑工地为了赶进度,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强行在夜间进行开工,侵犯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据幸存者称,当日施工现场的照明状况以及脚手架等设备的安全系数均未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失手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据此,该案件属于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该建筑工地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1.关于作为犯罪“作为犯罪”是说,由于相关责任人的恶意或不当操作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由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责任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乃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而造成。在上述案例中,我国对于提升机的安装和假设规程与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建筑法对于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方案和操作规范也都有具体的要求。正是由于安某在机架的稳定性连接上,没有严格按照我国关于龙井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相关安全规范章程进行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具体规定,酿成了惨剧。此外,安某罔顾安全工作人员的提醒,强行进行提升机械的搭建和操作,导致了工友祝某的死亡。另外,据安某供称,其为了谋取在建筑工地的工作职位,伪造了相关的建筑从业资格证书,都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扰乱了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这一事故明显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由安某本人承担相关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顾德周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Complex综合HUMANRESOURCEMANAGEMENTP.211P.210的法律责任,对祝某进行法律赔偿。2.关于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则是指,由于相关责任人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忽略,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产生,主要是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是对安全生产条件与设施的理解。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警示标志,而安全条件则是指,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们的生产和操作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二是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和规定,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的命令和措施。在上述的案例中,正是由于该建筑工地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对于工人“八小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于劳动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章程,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此外,该建筑工地的施工设备、照明设备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警示措施,这些罔顾国家规定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是导致此次悲剧发生的隐患和缘由。综上所述,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是事关安全生产以及我国安全法规执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两种案例的分辨,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支撑,也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落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和操作的加强,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将进一步得到明晰和确认。参考文献[1]饶谋.探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N].法制生活报,2015(3):1[2]沈燕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之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11):257-258[3]雨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N].中国矿业报2011(10):1[4]杨卫东.聘请无资质人员修建自家房屋引发事故: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N].中国安全生产报2008(1):1作者简介顾德周,1974—,男,河南南阳,高级经济师,本科,法律事务专业,研究方向:企业管理、法律事务、建设工程计划及法律管理。摘要: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社交软件,更是被在校大学生所广泛使用,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团学组织开始注重自身的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文章从微信对高校团学工作的影响调查分析切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团学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尚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剖析问题的成因,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从而对团学组织建设微信公众平台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微信高校团学组织调研一、调研背景及方式方法1.调研背景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手机已经代替电视、报纸,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首要途径。在2011年1月,腾讯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微信的社交软件,该软件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软件在诞生后迅速受到广大年轻人的青睐。据腾讯公司数据发布显示,截止到2015年3月,微信已经覆盖全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超过800万个。大学生是使用微信的一大主流群体,他们个性张扬、乐于表现、目标明确、意识客观,愿意通过微信和其他好友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高校团学组织作为联系学生和学校的重要载体,在帮助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本调研旨在了解微信在高校大学生中的使用情况,在开展高校团学工作方面所起到的影响作用,并对日后更好的促进高校团学工作提出建议。2.调研方式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从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和北手机使用时间所占比重低于1个小时8.99%1到3个小时38.20%3到5个小时23.60%5个小时以上29.21%是否关注所占比重关注过95.41%未曾关注过4.59%是否关注所占比重关注过43%未曾关注过39%所在团学组织没有公众号18%是否经常推送消息所占比重经常推送消息18%偶尔推送消息56%几乎不推送消息26%公众号推送的消息被认可程度所占比重发布的内容丰富,受益颇多,十分欢迎18%不喜欢公众号中推送的内容26%感觉推送的内容一般,没太多感受56%对微信平台上新的使用方式的尝试态度所占比重愿意尝试89%态度无所谓11%满意程度所占比重十分满意12%比较满意57%无所谓,没有太多想法22%不满意9%表1在校大学生日常手机使用时间手机使用时间所占比重低于1个小时8.99%1到3个小时38.20%3到5个小时23.60%5个小时以上29.21%是否关注所占比重关注过95.41%未曾关注过4.59%是否关注所占比重关注过43%未曾关注过39%所在团学组织没有公众号18%是否经常推送消息所占比重经常推送消息18%偶尔推送消息56%几乎不推送消息26%公众号推送的消息被认可程度所占比重发布的内容丰富,受益颇多,十分欢迎18%不喜欢公众号中推送的内容26%感觉推送的内容一般,没太多感受56%对微信平台上新的使用方式的尝试态度所占比重愿意尝试89%态度无所谓11%满意程度所占比重十分满意12%比较满意57%无所谓,没有太多想法22%不满意9%表2在校大学生关注公众号情况手机使用时间所占比重低于1个小时8.99%1到3个小时38.20%3到5个小时23.60%5个小时以上29.21%是否关注所占比重关注过95.41%未曾关注过4.59%是否关注所占比重关注过43%未曾关注过39%所在团学组织没有公众号18%是否经常推送消息所占比重经常推送消息18%偶尔推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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