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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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2010年6月9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一、总则1、本备忘录规范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或控股的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大重组),是指符合《重组办法》要求的资产重组行为。2、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3、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4、本备忘录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信2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二、重大重组准备工作和停复牌安排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作好保密工作。2、上市公司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和报送材料。关于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方法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本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3、上市公司在按本所要求办理停牌申请事宜后五个交易日内,应向本所提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范围按照附件3的要求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除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外,还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业务办理\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三、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材料报送1、上市公司拟向本所报送重组预案材料前,必须先办理公司证3券停牌事宜。在该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所不接收重组预案材料报送。公司如直接披露重组报告书,则应比照本条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2、公司至少应在停牌期满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按《重组办法》要求制作的相关文件。公司披露文件经本所对其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对外披露,同时恢复公司证券交易。3、上市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向本所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报送材料应不少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并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四、重组预案的披露及办理流程1、上市公司拟披露重组预案的,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1)重组预案;(2)重组(框架)协议、合同或意向书;(3)批准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5)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6)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供已取得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4(7)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应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说明材料;(8)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明确、具体;(9)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或其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与前次报送的存在差异,应重新按附件3的要求提交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证券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行为进行核查,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就上述说明和核查情况在重组预案中进行披露。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10)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附件1);(11)《重组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进程备忘录;重组进程备忘录(附件2);5(12)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3、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重组相关材料完备,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符合《财务顾问指引》要求的,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可以披露重组预案。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本所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4、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时,披露内容至少包括:(1)重组预案内容。重组预案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要求,应充分揭示该次重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2)重组协议或合同主要内容;(3)关于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5)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6)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情况;(7)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资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6情形;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相应的权属证书的取得情况,并披露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8)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符合《财务顾问指引》第七条的要求;(9)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证券行为的,上市公司应当就相关方的买卖证券说明和核查情况在重组预案中进行披露;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股价异动的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10)其他本所要求的内容。上市公司应对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时间作出明确承诺,停牌期间每周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性因素。停牌期满后逾期未能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或停牌期间中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发布提示公告说明:公司曾筹划重大重组事项,但重大重组事项尚存在障碍或不成熟,同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重组事项。本所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五、重组报告书的披露及办理流程1、上市公司认为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重组报告书,而不需披露重组预案。2、上市公司拟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7(1)重组报告书;(2)重组协议或合同;(3)批准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董事意见;(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5)重组报告书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6)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取得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7)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应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说明材料;(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9)法律意见书;(10)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1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提供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提交无法提供8盈利预测报告的原因的说明材料。;(12)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或其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与前次报送的存在差异,应重新按附件3的要求提交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证券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行为进行核查,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就上述说明和核查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13)重组报告书基本情况表(附件4);(14)《重组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进程备忘录;重组进程备忘录(附件2);(15)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还需提交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16)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3、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重组相关材料完备,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符合《重组顾问指引》要求的,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可以披露重组报告书。本所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94、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内容至少包括:(1)重组报告书内容。重组报告书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十条要求,应充分揭示该次重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2)批准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决议公告;(3)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董事意见;(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5)重组报告书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6)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情况;(7)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资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应的权属证书的取得情况,并披露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符合《财务顾问指引》第八条的要求;(9)法律意见书;10(10)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1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披露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披露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原因。在重组报告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12)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证券行为的,上市公司应当就相关方的买卖证券说明和核查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股价异动的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13)其他本所要求的内容。5、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齐备后,上市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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