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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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为了繁荣汽车市场,鉴于甲方有能力供应品牌汽车系列产品,乙方有能力并愿意按甲方制定的营销价格和营销政策经销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1、合作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商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伙、雇佣、代理等法律关系;1-2、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行筹资,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产生的一切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经营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国家行业目录,符合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汽车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等。三、销售区域:乙方负责在地区经营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四、保证金:4-1、乙方于年月日前(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乙方经营甲方商品车的保证金。4-2、保证金不能冲抵车款。4-3、甲、乙方解除本协议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在双方结清往来财务账目并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五、定车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辆展车,乙方定购车辆应向甲方提供《定车单》,若途中进行更改,应填写《定单变更表》,甲方据此调配资源。六、结算方式:6-1、乙方以现金、银行转款、刷卡向甲方支付商品车货款。6-2、前期商品车货款不结清,停止下一批商品车供货。七、价格政策:乙方代销甲方商品车的价格按照甲方所制定的营销政策和营销价格执行。八、商品车提车手续:乙方提车员提商品车时需向甲方出具《介绍信》及《提车付款承诺函》,甲方出具的商品车《调拨单》上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对所提商品车及其配备的随车工具、资料、备品当场进行严格检查和异议,逾期未检验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车辆的质量以及符合乙方要求。九、商品车回款:9-1、乙方销售展车,将全部车款付给甲方结算后,再补充展车。9-2、乙方销售展车外商品车,应将全部车款向甲方支付后,再提取商品车。9-3、乙方以大客户及政府采购方式销售的商品车,付款期限以《销售协议》为准,故意拖延货款的,按挪用货款行为处理。9-4、乙方不得挪用销售甲方商品车的车款,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货,挪用货款违约金按日违约金2000元计算,并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9-5乙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客户档案》交给甲方。十、发票的开具:10-1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车款后,于当月25日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邮寄给乙方财务。10-2若乙方需甲方开具单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将需要开发票的具体内容传真至甲方财务部,经甲方确认后开出单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给乙方。十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1-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车,在未收到乙方所支付的全额车款之前,商品车的产权归甲方所有。11-2、甲方有权调节商品车分配,根据需要调动乙方展示全部或部份商品车,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杂费。11-3、甲方给乙方的展车,应在一个月内实现销售,否则,乙方必须将此商品车进行买断或调换,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11-4、根据市场情况、销售形势变化修改或调整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并以补充文件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1-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摆放在乙方的商品车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商品车数量、品种、库存明细、核对账目。11-6、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销售量和回款和及时准确传送客户档案的前提下履行营销政策。及时向乙方提供商品车销售价格及有关营销政策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的销售咨询服务。11-7、在乙方提出核对代销商品车品种、数量等相关账目要求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2-1、乙方对商品车有销售权。12-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展销车辆或乙方买断车辆,在乙方未实现销售前(即合格证仍在),遇厂家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将合格证给甲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合格证交给甲方,甲方据此向厂家申请价格调整,乙方同样享受此价格调整政策,并同时填写《经销商补差申请单》,甲方凭此单结算补差部分。12-3、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仅用于展销用途,必须定点存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商品车挪作他用,不得将商品车摆放到其他地方。否则乙方必须按照该车市场统一价格对此商品车进行买断。12-4、乙方应无偿提供商品车的展销和存放场地(场地的标准由双方按当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并负责商品车的保养管理,对商品车的安全、车况完好、资料完整、随车工具齐全负全部责任。商品车自交付给乙方时起一切风险负担转移至乙方。12-5、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调换车辆,原展示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完好,否则无论任何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12-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定期或必要时提供商品车销售品种、数量明细、核对账目。12-7、乙方所需资源的一切调动费用(含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12-8、在签此协议时,同时填写《经销商自然状况表》。12-9、及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12-10、甲乙双方需每月1日前进行一次库存账目和财务账目核对,如有异议,双方应重新审核。12-11、乙方必需将购车顾客真实信息传真给甲方,否则取消合作。十三、协议期限及违约责任:13-1、协议有效期一年,至年月日止,期满自动失效。乙方在销售商品车时,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乙方在销售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3-2、乙方按质量检验标准严格验收商品车,在仓储和销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占有该商品车期间,因该商品车的丢失、盗窃、损坏、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等)由乙方承担,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车款;如确系商品车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生产厂家协商解决。若有争议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13-3、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一方发生企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名称变更、破产等,须提前通知对方,将尚未销售的商品车退回,结清往来账目。13-4、乙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内容,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按照约定的方式结清所有车款。十四、其他条款:14-1、本协议任何更正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3、协议一式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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