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试验1.目的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与确定温度突变不致产生损伤作用于非散热电工、电子产品(包括元件、产品及其他设备)低温储存和使用的适用性。试验样品应在低温下放置足够长时间达到温度稳定。试验持续时间通常从样品达到温度稳定时开始计算。2.一般说明本实验是将具有室温的试验品放入温度为相关规范规定的符合严酷等级的试验箱内,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在该条件下暴露规定的持续时间,试验样品处于不工作状态,本实验采用压迫空气循环。3.试验设备3.1试验箱工作时间内,应能提供4.1所规定的温度条件,可以用压迫空气循环来保证温度均匀。3.2为了限制辐射影响,箱内壁各部分温度与规定试验温度之差不应超过8%(按开尔文温度计算),且试验样品不应受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加热与冷却元件的直接辐射。4.严酷等级试验的严酷等级主要由试验温度和试验持续时间决定,相关规范应优先从表1所给数值中选取。表1项目名称试验温度-65℃±3℃-55℃±3℃-40℃±3℃-25℃±3℃-10℃±3℃-5℃±3℃+5℃±3℃持续时间2h16h72h96h注:当本标准作为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联系的有关试验时,则其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由相关规范规定。若试验的目的仅仅是检查试验样品在低温时能否正常工作,则试验时间只限于使样品温度达到稳定。5.初始检测按相关规范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和机械性能的检测。6.条件试验6.1将处于室温下的试验样品,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下,按正常位置或其他规定位置放入试验箱内。此时,该试验箱的温度也为室温。6.2将试验箱的温度调控到符合规定严酷等级的温度值,并有足够时间使样品达到温度稳定(温度稳定的定义参见GB/T2422-1995的4.8)6.3对于功能性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的工作循环和负载条件(若可行时)处于运行状态,或者不予通电。6.4在条件试验结束时,应使试验样品恢复原样,对通电运行或加电气负载的试验样品,应在恢复程序前停止通电或卸去负载。7.恢复7.1试验样品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直到解冻。7.2为了除去水滴,可用手抖动试验样品,或用室温的空气进行短时的吹风。7.3试验样品在标准的大气条件下恢复时,恢复时间要足以使其达到温度稳定,最少为1h,当几个样品同时进行试验,而1h的恢复时间又充分足够时,则最长恢复时间为2h,所有测量都必须在这一时间终了前进行完毕。7.4若相关规范有要求,要在恢复期间对试验样品进行通电或是加负载,并连续的测量其性能。7.5当标准大气条件对试验样品不适宜时,相关规范可规定其他恢复条件。8最后检测按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电气及机械性能的检测。9试验条件及项目试验温度试验时间结果-55℃±3℃16h试验样品按本章7.1的条件下恢复到稳定温度后,外观无变化,插电检测电性及机械性能正常,合格。报告时间:2016.7.8报告部门:质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