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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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项目名称:低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交接地点会议室时间年月日交底单位贝尔水务接受单位接受人(签字):(1)严格放炮管理,使用煤矿许可炸药,使用煤矿许可毫秒延期电雷管,总延期不超过130毫秒,炮眼封泥符合规程要求。放炮前将所有人员全部撤出隧道。(2)严禁隧道内明火作业,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进入隧道。洞口2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3)加强顶板管理,坚持敲帮问顶,及时清除浮渣,对松散体及时进行注浆固结,以防倾出造成垮帮垮顶。(4)工作人员进入隧道前,必须进行登记和接受洞口值班人员进入隧道前,必须进行登记和接受洞口值班人员的检查,不准将火柴、打火机、损坏的烊灯及其它易燃物品带入洞内。(5)电工、爆破工、瓦斯检测人员,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员及仪器、仪表校正人员和突出措施效果检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劳动局、煤矿矿务局等有关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上岗。(6)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中心的供电线路,须在隧道洞口外安设避雷装置。由于地面直接铺入隧道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理,都必须在隧道附近将金属不小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7)在隧道开挖掌子面至二衬之间(长度为40~50m),设置逃生救援通道,随着开挖进尺不断前移。(8)在瓦斯隧道施焊时,必须在施工区域配备两台以上的专用灭火器;动火区20米内设置应急水阀;(9)动火作业地段,必须有两名专职瓦检人员跟踪监测瓦斯。(10)电焊机必须有专业电工接线、拆线;线路不能有任何裸露、明接头等现象,严格按照隧道安全规范执行;(11)对钢质材料动火,在必要时候,必须采用湿毛巾或者洒水降温措施,确保动火部位的高温安全;(12)瓦斯隧道必须固定专门的看火人和瓦斯跟踪检测人员,不得擅自离开;(13)在隧道内,严禁拆修电焊机、爬焊机等动火设备;动火完毕,及时将电焊机、氧气乙炔撤离洞外安全距离并置于专门库房;隧道口及动火作业区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应急物资设备。(14)进洞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凡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者,洞口值班人员有权阻止进洞。(15)进洞施工人员及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人员靠边行走,车辆限速行驶,注意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安全。(16)洞内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且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检查)、“三人连锁放炮制”。(17)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18)在含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19)在岩层爆破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20)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泥。(21)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交底人: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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