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梁锋2011.03.04一、概述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三、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日常管理四、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化管理一、概述标准定义标准化定义标准分类标准化管理分工标准化管理的任务工程建设标准的表现形式标准的定义●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ISO)●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GB3935.1)●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审查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为目的。标准化的定义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主要是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2.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工程建设标准化定义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同样,该活动包括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在标准的制定方面,包括制定标准编制计划下达、编制、审批发布和出版印刷四个环节。在组织实施方面,包括标准的执行、宣传、培训、管理、解释、调研、意见反馈等工作。在标准实施的监督方面,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分类国际标准(ISO/IEC/ITU)区域标准(欧CEN/太PASC)国外标准(ASTM/NFPA/BS)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强制性条文全文强制标准标准化管理的分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化的综合管理,五个大的领域分工管理:1、工、农业产品标准化,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2、工程建设标准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3、环境保护标准化,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4、医药、食品卫生标准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5、军工标准化,由中央军委的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制定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前提,目标是解决标准的有无问题、标准的科学合理性问题以及标准水平的高低问题;实施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环节,目标是学习、掌握并落实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保证,目标是确保标准的贯彻和准确贯彻执行,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使用标准的有效性、实施标准的全面性、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工程建设标准的表现形式标准、规范、规程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三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针对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制图等基础性要求时,一般采用“标准”;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通用性要求时,通常采用“规范”;针对具体操作、工艺、施工流程等专用性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国家标准只采用标准、规范两种表现形式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法规制度管理体制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履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履行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职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职能。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也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团体行业标准化团体行业协会、学会地方标准化团体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间接建设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协调委员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规章制度;2.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4.指导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5.组织实施标准;6.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8.参与或组织有关的国际间标准化活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办法;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3.承担制订、修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4.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6.参与或组织有关的国际间标准化活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2.制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3.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4.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5.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6.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是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推进工业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其工作职责是:指导工业建设领域的行业标准化工作,协调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和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组成:协调委员会由煤炭、电力、冶金、机械、纺织、电子、石油、石化、化工、有色、建材、林业、医药、国防科工委等行业协会(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委员组成。构架: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技术管理委员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体系标准化法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法规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法规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行业或地方的法规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法规制度工程建地方设标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日常管理1、管理机制2、制定程序3、制定原则4、日常管理国家标准制定的管理机制批准部门主编部门(归口单位)编制组主编单位计划、指导、批准、发布、出版计划申报、协调指导、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协调领导、对外发文调研、论证、草拟、协调、修改标准的制定程序计划立项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发行复审修订信息化管理准备阶段的工作筹建编制组。制定工作大纲。内容包括:主要章节目录、本标准的编制原则、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的分工等。召开编制组成立会。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有关标准化的文件、讨论工作大纲、形成会议纪要等。主编单位根据计划商参编单位确定编制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要求草拟主编部门或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编制组成员参加,会议纪要印发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开展调研、测试验证或专题论证会。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安排开展。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编写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编写征求意见稿的同时,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开印发并上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对内容负责,主编部门进行审核送审阶段的工作意见处理。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完成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送审文件应当提前一个月印发参加审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组织审查。经主编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会议应成立审查专家委员会(不少于9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其他的形式如:函审和小型会议的形式。主编或主管部门召开,形成会议纪要。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补充调研、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主要内容:任务的来源、编制过程及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内容确定依据、节能减排分析、与国外相关标准对比、标准实施效益以及对标准的评价、存在主要问题和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会议代表应部门代表、专家、相关标准代表。会议可以成立领导小组或专家组,共同审查,对重要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审查会议概况、主要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专家签名表批准发布阶段的工作编写报批稿。应当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查会议等的审查意见,对标准的送审稿及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完成报批文件。一般包括报批函、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经费决算表、主编人联系方式(手机、传真、邮箱)电子文档(光盘)以及完整的标准编制系统文档。审核。标准的批准部门会同主编部门、编制组报批稿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批准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国家标准由住房和建设部审查批准,由住房和建设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任务来源、编制过程所做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内容的审查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贯彻节能减排分析、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等。复审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复审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复审的具体工作由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复审后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建设部批准。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再版时,应在其封面和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国家标准,由建设部在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修订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进行局部修订:1、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2、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4、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计划由管理单位提出、程序上可以直接提出送审稿、修订后的内容,由批准部门批准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标准的制定原则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以行之有效的生产建设经验和科技综合成果为依据。结合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相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避免重复或矛盾。符合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标准的日常管理方式:成立标准管理组或统一归口管理。任务:1)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标准的技术解释;2)对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3)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