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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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2.11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表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装置储罐(总容积)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200~1000m350~100m3100~1000m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项目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明火设备甲乙甲乙甲A甲B、乙A乙B、丙A甲乙甲A甲B、乙A乙B、丙A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备注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明火设备15--甲1522.5-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乙99--注1甲151597.5-----可燃气体200~1000m3乙997.57.5-----液化烃50~100m3甲A22.522.5159-----甲B、乙A151597.5-----装置储罐(总容积)可燃液体100~1000m3乙B、丙A997.57.5-----注2甲15159-97.5997.5-----可燃气体乙997.5-7.5-7.57.5------液化烃甲A1522.597.597.5997.5-----甲B、乙A15159-97.5997.5-----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可燃液体乙B、丙A997.5-7.5-7.57.5-------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154.594.59915994.5-7.54.5--注3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15159-97.5997.5-----4.5--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151515915915159991599159--可燃气体1000m3~5000m3甲、乙20201515**2015151515201515151515液化烃100m3~500m3甲A303030252520*25202520302620302525甲B、乙A25252520201525**2015252015252020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可燃液体1000m3~5000m3乙B、丙A20202015151520**1515201515201515注4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2.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3.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4.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5.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6.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7.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5.2.12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5.2.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4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5.2.15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5.2.17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8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5.2.19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5.2.20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5.2.21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5.2.22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2.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注:5.2.11-5.2.22(正版电子版标准中有缺页补充此部分仅供参考—标准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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