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概念: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特点: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二、民事权利的类型(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选)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如起诉。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二)客观事实与法律实施的区别:客观事实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选择)(一)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简答—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二)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选)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第七节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二)法律特征:1.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2.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技术、实物、工业产权、著作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二、法人的分类(选)(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如孤儿院、寺庙、基金会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二)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主要特征: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特点:1.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一)法人成立的原则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二、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选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责任承担)(一)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人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三)法人宗旨的变更(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四)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三、法人的终止1.概念: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绝对终止:绝对地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且没有其他民事主体继受其权利义务的状2.分类相对终止:人自身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由其他民事主体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