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贷款业务核算2第03章贷款业务核算•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第三节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第四节贷款呆帐准备核算3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一、贷款的含义和种类(一)贷款的含义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一定期限归还本息的经济行为。(二)贷款的种类1、按偿还期限划分: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及以内的各种贷款。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4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2、按银行承担的责任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3、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分类: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4、按贷款对象分类: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5、按还款方式分类:到期一次偿还和分期偿还6、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5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二、贷款核算的原则•1、本息分别核算•2、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3、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三、贷款业务程序•贷款申请、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程序。6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四、科目设置•表内科目:•1、贷款——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2、利息收入•3、应收利息•4、贷款损失准备•5、资产减值损失•表外科目:应收未收利息7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一、信用贷款核算•1、发放:•借:贷款——**贷款户•贷:吸收存款•2、收回:•借:吸收存款•贷:贷款——**贷款户•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8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3、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到期日前和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限:短期贷款不能超过原贷款期,中长期贷款不能超过原贷款期的一半,最长不超过3年。•4、逾期信用贷款核算•借:贷款——逾期贷款——**贷款户•贷:贷款——**贷款户9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二、担保贷款的核算•1、保证贷款•2、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均可申请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抵押贷款按抵押品价值的50%-70%发放,一般不得展期。10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11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2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的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3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4、担保物的核算(1)收取担保物:表外,收入: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2)贷款收回退还担保物时,付出: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3)取得担保物处分权:借款人未按合同归还贷款,信贷部门取得担保物处分权的法律文书,填制“担保物转户通知书”,会计部门调整表外帐户收入: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单位付出: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14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4)依法处置担保物偿还贷款处置担保物取得的收入,扣除在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保管、清理、法律诉讼等过程发生的费用,应先收回贷款本金,再收回利息,高于贷款本息部门偿还借款人,低于贷款本息部分仍由借款人继续清偿。[例3-1]2007年5月20日,哈尔滨工商银行向瑞达公司发放150万元抵押贷款,年利率2.4%。抵押物为瑞达公司办公楼(评估价200万元)。贷款合同约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银行有权直接拍卖抵押品。2008年5月20日,瑞达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委托在本行开户的甲拍卖公司拍卖,2008年6月5日,抵押物拍卖出去,净价款165万元。要求:编制抵押贷款发放、到期、抵押物拍卖及收回贷款本息的会计分录。15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2007年5月20日,发放贷款时•借:贷款——瑞达公司150•贷:吸收存款——瑞达公司150•同时:收入: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瑞达公司2002008年5月20日,贷款到期•借:应收利息3.6•贷:利息收入3.6•付出: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瑞达公司200•收入: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瑞达公司2008年6月5日,处置担保物借:吸收存款——甲拍卖公司165贷:贷款——瑞达公司150应收利息3.6吸收存款——瑞达公司11.4付出: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瑞达公司20016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三、抵债资产的核算•抵债资产是金融企业在贷款、拆出资金等金融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或其他方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实物资产抵偿金融债权而取得的资产。•1、抵债资产的取得: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公允价值入账,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贷款本息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设“抵债资产”科目核算•收妥时:借:抵债资产•贷:贷款——**企业•应收利息——**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17•2、抵债资产处置•取得的抵债资产如果留为自用,将待处置抵债资产价值转入有关科目;如出售,收入与抵债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保管过程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3、抵债资产的期末计价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例3-2]2007年1月11日,哈尔滨工商银行向甲公司发放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年利率3.6%。7月11日甲公司无力还债,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两辆帕萨特抵债,经评估两辆车价值为36万元,抵偿所欠全部利息和部分本金,所欠本金余额展期半年。要求:(1)编制发放贷款、收取抵债资产的会计分录(2)如果拍卖所得价款40万元,扣除支付拍卖公司的手续费1.5万元,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3)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自用的会计分录18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2007年1月11日,发放贷款时•借:贷款——甲公司50•贷:吸收存款——甲公司502007年7月11日,贷款到期,收到抵债资产•应收利息=50*3.6%/2=0.9万元•借:抵债资产36•贷:贷款——**企业35.1•应收利息——**企业0.9拍卖抵债资产,假设拍卖公司在本行开户:借:吸收存款——拍卖公司38.5贷:抵债资产36营业外收入2.5作为固定资产自用:借:固定资产36贷:抵债资产3619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核算四、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核算(一)相关规定1、计息时间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节假日照计利息。2、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按签订日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结息。3、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利率,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结息。(二)结息核算:通过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等账户核算。20第三节委托贷款核算•一、委托贷款的核算内容及原则•政府各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人民银行委托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地方财政委托贷款、中央委托贷款等。•核算原则:•1、采取一次转存的方式发放贷款,发放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2、计息时挂帐,实收后按委托人的要求上划,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手续费;•3、核销手续需经委托单位和商业银行双方确认才能办理手续;21第三节委托贷款核算•二、委托贷款的帐务处理•科目设置:•1、代理业务资产——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2、代理业务负债22第三节委托贷款核算•[例3-3]2007年6月21日,哈尔滨工商银行接受黑龙江省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向哈尔滨某公司发放基建贷款5千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5.4%,按月结息,利息收入扣除20%的手续费转委托人户,并按5%代扣代缴营业税(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编制哈尔滨工商银行接受委托、贷款发放、结息和转息的会计分录。23•1、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5000•贷:代理业务负债5000•2、借:代理业务资产——成本5000•贷:吸收存款5000•3、借: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22.5•贷:代理业务负债17.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4.5•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0.9•4、借:吸收存款5540•贷:代理业务资产——成本5000•——已实现未结算损益540•5、借:代理业务负债5410.4•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5410.424第四节贷款呆帐准备的核算•一、贷款呆帐准备概述•贷款呆帐准备是企业用于贷款损失的一种事先计提形成的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由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金构成。•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贷款等)、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25•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政策沿革表时间损失准备提取政策1988年以前各银行都不计提损失准备1988年起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1992年起按年初贷款余额的5‰在年初全额提取1993年起按年初贷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以后每年增加1‰1997年起按年初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1998年起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改为按本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2000年起上市银行除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外,还要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2001年起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足额提取2002年起上市银行除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金外,还要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专项准备金2007年起预计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帐面价值时计提减值准备26第四节贷款呆帐准备的核算二、贷款呆账准备核算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时:借: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贷:贷款损失准备——**准备同时将发生减值的贷款转入已减值明细帐户借:贷款——已减值贷:贷款——本金——利息调整对已减值的贷款,计提利息时:借:贷款损失准备贷:利息收入27第四节贷款呆帐准备的核算一般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百分比法按季计提,一般比率为期末贷款余额的1%,采用差额计提。计提时: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准备金贷:一般风险准备28第四节贷款呆帐准备的核算•三、贷款核销的核算•贷款应按规定的条件和报批手续核销。•条件: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破产、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部分、其他。采用“账销案存”的方式。分别设“核销呆帐”和“已核销呆帐贷款利息”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