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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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4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键[2012]73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200263号文监发2002108号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0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5一、修正背景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规范:在项目建设阶段,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在劳动过程的职业病防护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义务,如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等;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规定诊断须由三名以上执业医师集体作出,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及原则等,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具体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在职业病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劳动者频繁变动用人单位等实际情况,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妥善处理职业病病人的义务,以及最后用人单位与先前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应当说,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6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不严格和不到位,应当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加以解决;同时,监管体制不顺也是原因之一。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明确了国家一级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监管体制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专门研究了“老工伤”问题,明确分阶段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至此,职业病预防、待遇问题都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性安排;而职业病诊断问题则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职业病诊断制度在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职业病待遇、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全面严格实施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因素。实践中,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其不能承受的。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议解决途径等的规定。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4、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二、修正内容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新法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4、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案第七十三条第十款);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一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5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附则(87—90条)16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17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8法定职业病解释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及目录:10大类115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19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第一关口: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1.ppt•(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审查;•(4)特殊管理的问题。2.ppt21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法定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评价报告进行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卫生部门承担备案或现场验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2002年5月1日已存在的,2003年1月31日;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受理申报,出具回执,建立档案;监督抽查。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包括试运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要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3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投产后)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2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3.ppt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劳动者健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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