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固政办〔2010〕130号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我县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依法防止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规模化养殖场地,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1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1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三、划分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四、畜禽养殖区分类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家庭式养殖以上的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搬迁、关闭。(三)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五、划分范围(一)禁养区1、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3、县境淮河干流及史河、灌河、泉河、白露河干流两侧500米内区域;4、主要交通干线(G312线、S204线、S216、沪陕高速公路、宁西铁路固始段)两侧500米以内区域;5、县城规划区、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机关文教区、人口集中区、医疗区),县城规划区上方向2公里内,城镇规划区上方向1公里内;6、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二)限养区1、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围500米--2公里范围内区域;2、县境淮河干流及史河、灌河、泉河、白露河干流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3、县域主要交通干线(G312线、S204线、S216、沪陕高速公路、宁西铁路固始段)两侧1--2公里以内区域;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三)可养区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六、工作要求(一)经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要逐步实行关、停、转、迁,县环保部门要在摸底核查基础上,分期分批列出关、停、转、迁计划。(二)可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养殖规模,分别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标准。(三)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报经县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运行。经三个月试运行后应向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1个月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主题词:环保畜牧业方案通知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2010〕30号添加时间:2010-11-1914:31:35信息来源: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畜牧局制定的《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市环保局市畜牧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鹤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二、划定原则、类型和对象(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二)划定类型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3.畜禽养殖可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三)划定对象规模化养殖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奶牛或200头以上的肉牛,2万羽以上的蛋鸡,5万羽以上的肉鸡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一)畜禽养殖禁养区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2.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淇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大伾山风景区,淇县云梦山风景区、灵山风景区,淇滨区天然太极图风景区、金山寺风景区,鹤山区五岩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4.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工业发展。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京港澳高速、鹤濮高速、107国道、京广铁路、石武高铁、新老区快速通道、鹤淇大道、大白线、浚大线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二)畜禽养殖限养区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限养区:所有乡镇的行政办公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区域,除禁养区范围外,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2.出境河流沿岸畜禽养殖限养区:卫河、汤河及其各支流沿岸500米范围内。3.风景名胜区外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浚县大伾山风景区,淇县云梦山风景区、灵山风景区,淇滨区天然太极图风景区、金山寺风景区,鹤山区五岩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至2000米范围内。4.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畜禽养殖限养区: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限养区:京港澳高速、鹤濮高速、107国道、京广铁路、石武高铁、新老区快速通道、鹤淇大道、大白线、浚大线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三)畜禽养殖可养区市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市级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县级畜禽养殖可养区,县级可养区的划定范围应严于市级可养区范围。四、实施要求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畜牧、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2.各县区政府应在本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划定各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范围。县区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严于本方案有关要求,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限养区范围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2010〕12号为促使我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畜禽养殖区域分类概念(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00只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养殖场)的区域。(三)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上述禁养、限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二、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一)禁养区: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南水北调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