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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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云南富广高速公路管理实施办法之五: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富广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富广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富广高速公路总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3号令)中“优良工程”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招标文件及《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加本项目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本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涵(通道)、隧道、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对本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主业监管”的质量管理体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5353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六条建设指挥部建立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负责制,下设总监办公室、中心试验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上到下直线管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稽查办(组)全面监督管理,形成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齐抓共管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分别建立以驻地高监为组长,各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监理单位按照投标书健全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与所监理的项目相适应的人员,确保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建立以设计总体(设计配合负责人)为组长,各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认真做好优化完善设计、施工配合等后续工作。第九条承包人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质量负责制,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确保工程质量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指挥部质量管理职责第十条建设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建设指挥部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项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明确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建设指挥部主动接受政府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完工5454后,由政府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第十三条建设指挥部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工作。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十四条建设指挥部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驻地办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五条驻地办必须接受政府质监机构、建设指挥部和总监办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驻地办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监理规范进行严格监理。第十七条驻地办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交通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第十八条驻地办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段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施工行为;对关键部位、重要环节、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按照规定进5555行平行检测;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对试验检测结构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善、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条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政府质监机构、建设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5656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制度。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驻地办、总监办、指挥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建设指挥部、监理、质监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验标》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指挥部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程序第二十六条通过对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工序质量检查认可、施工过程检查控制、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间计量表签认六道主要程序的严格把关,有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实现竣工交验工程优良的目标。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顶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设计图等基础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核对,确认无误后,由驻地高监最终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承包人即可进行分项工程施工。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自觉按照规范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坚持全过程巡视、检查,对重点部位和关5757键工序、特殊过程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对于已覆盖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签发指令文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指挥部质量稽查办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控制,发现问题严格按照稽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三方各负其责,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控,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质量问题不被覆盖,不留工程质量隐患。第二十九条为了快速、有效掌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定量分析质量状况和做好工程质量“事中控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指挥部将进行或委托有资质、有实力、服务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隧道工程的衬砌厚度、砼强度、净空尺寸、砼背密实度,路肩墙、路基挡护工程的墙身厚度、砼强度、路基及桥涵缺口、墙背回填密实度、及桥梁基础、桩、承台和墩台身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条当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复测检查验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均符合要求后,给予签认。否则,不准签认,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第三十一条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各项表格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其次检查各项质量指标及计算评定方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进行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但已被覆盖的任何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第三十二条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向监理5858工程师填报《中间计量表》。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中间计量表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其次逐表检查承包人、监理人员签字是否齐全,再次复核工程的几何尺寸、计算方法、过程、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签认《中间计量表》。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严格把关。第五章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开工前认真把好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的核实,技术质量交底“三道关”;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现场检测试验和检查监督、罚劣奖优“两项措施”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严格控制;完工后严格检验签证把关,凡是质量、资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予签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第三十四条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放样测量,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是否相符。如实际地形与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需要变更设计处理的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办理。第三十五条严格工程材料、半成品和设备质量检验复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砂、石、水泥、钢材、沥青等工程材料、半成品进场时必须坚持先检测后使用的原则,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半成品一律不得进场,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必须坚决清理出场。第三十六条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及时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无论返工还是补救,均须进行重新检测,直到符合要求为止。返工后的工程要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规定重新进行质量评定。第三十七条指挥部的稽查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各项质量规定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5959第八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自觉接受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承包人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每返工一次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1~5万元,驻地办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承包单位每受通报一次视情况承担10万元以内的违约金,监理单位视情况承担1万元以内的违约金。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设置“工程质量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处理。第十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第四十条公路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四十一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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