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4效率,5利益。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法律原则适用条件,1穷尽规则、2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权利与义务,1基本(宪法规定)与普通(普通法律规定),2绝对(对不特定主体)与相对(特定主体),3个人/国家/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数量相等,产生和发展相对一致,价值上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等级特权社会(强调义务),民主法治社会(重视权利,义务为保障权利)。第四节法的渊源含义,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正式(明文规定具法律效力)/非正式(不明文规定但具法律说服力)。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2法律(基本法[全国人大],非基本法[人大常],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县乡不行),5民族自治法规(人大不是常委),6经济特区法,7特别行政区法,8国际条约惯例(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冲突解决:1宪法至上、2法律高于法规、3法规高于规章、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同一位阶,1全国优先、2特别法优先、3实体法优先、4国际法优先、5省级高于市级。交叉时:地方法与部门规章冲突,向国务院提出,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决定适用规章的则还要常委会裁决。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仅在正式渊源不能提供明确答案时适用。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以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公法私法社会法。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不包括国际法。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来自于法律、道德、社会。效力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定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分为:1对人(a属人、b属地、c保护主义、d前三者结合),2空间(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船舶、飞机)。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社会事实(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特征,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体现国家意志),破坏法律关系即违背国家意志,特定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种类,第一类(善恶)调整性[合法]、保护性[违法]第二类(地位)纵向[隶属]、横向[平权]第三类(方向)单向、双向、多向第四类(独立性)第一性[主]、第二性[从]a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权利能力(权利义务能力,资格)和行为能力(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b内容,法律权利和义务。c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a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b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第八节法律责任(违法、违约的不利法律后果)竞合,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或以上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间相互冲突。归责与免责,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免责条件,1时效,2不诉及协议免责,受害人不向法院追究加害人责任,或在法律范围内协商同意,则免除加害人责任。3自首立功,4履行不能。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宏观立法,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体制,1国家立法权、2地方立法权、3行政立法权、4授权立法权。我国是一元性(单一制国家)多层次。立法原则,1合法合宪、2实事求是、3民主立法、4原则与灵活结合。立法程序,1提出、2审议、3表决和4通过、5公布(人大常公报)。二、法的实施(1执法、2司法、3守法、4法律监督,不包括立法)法的实现,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司法与执法,司法(司法公职人员,只处理纠纷案件,程序严格,被动审案),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不限于司法公职,社会全面管理,程序不严格,主动处理)守法,全体人民。消极(不违法),积极(积极主动行使自己权利,实施法律)法律监督,主体广泛,客体不限,内容是客体行为的合法性,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1国家法律监督,国家机关,核心地位,依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有国家强制力。2社会法律监督,中纪委、政协、党、社会组织、公民、新闻舆论。第二节法的微观运行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决定具有1可预测性(避免武断和恣意)2正当性(法律决定达到正当性标准)3可预测性先于正当性。步骤,小前提(案件事实)+大前提(法律规范)→法律决定或裁决。法律解释受到解释学循环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证成,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1内部证成,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2外部证成,对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3外部证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4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无关。法律推理,1演绎(大前提小前提)、2归纳(个别到一般)、3类比(同案同判)、4设证(根据结论推原因)法律解释,对象特定(制度性法律,制定法、判例协议,习惯法),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解释种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解释方法,1文义、2体系、3立法者目的(不是当事人目的)、4历史、5比较、6客观目的一元多级,(多级,法院审判由最高法、不属于审判检察的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明确界限的由地方常委,具体应用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第三章法的演进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现代化。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三编宪法学第一章基本理论词源,中国,国家根本法意义,19世纪80s,近代宪政运动,郑观应《盛世危言》特征,1根本法(a内容最重要,b效力最高,c制修最严格),2公民权利保障书(核心价值,公民权利保障首要内容),3民主事实法律化基本形式。本质,集中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分类,1成文法典,成文,1781美宪世界第一[89生效,正文无公民基本权,在修正案里],1791法国宪法欧洲第一;不成文,英/新西/以色/沙特),2效力及制修(刚性[通常成文]、柔性[通常不成文,不具最高法效力]),3制宪主体,a钦定,法意日中[法1814,意1848,日1889,中1908光绪]、b民定[法1793]、c协定[英1215,法1830]制定,以前是君主,现在是人民。制宪权概念(法,西耶斯[鲜-吸椰汁],只有国民享有,不意味直接参与)。修宪不得违制宪精神,是制宪权主体赋予的,在其后。我国制宪机关,54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制宪主体是人民。历史,马克思(资产阶级革命产物),中国,49《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政治协商会议制定,是新民主主义性质)。3大修,75-54,78-75,82-78。6小修,78-79/80,82-88/93,99,04。82基本特点,恢复国家主席,废除最高领导终身制,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88(爱发财,搞私营,卖土地)93(三舅四变两必须,1公社变联产、2计划变市场、3国营变国有、4县级变5年;5必须坚持改革开放、6必须党领导)99(九舅爱纠正,1救法治,2救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长期处于[纠正93],4发展市场经济[纠正93],5个体/私营也重要[纠正88],6农村承包+统分[纠正93];04(司令作总结,1三个代表,2乡镇5年,3个体私营平等,4人权,5私有财产保护但无神圣,6国家主席紧急状态,7公共利益法律征收征用补偿,8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9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10国歌,11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协调双发展,12特别行政区制度,军队代表参加人大)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卢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体现,直接规定[有关人民力量、公民力量],选举原则和程序),a宪法的直接表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c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2基本人权(直接规定,权利义务,宪法解释,04入宪),法治(1791法《人权宣言》,99入宪),宪法中有专门的章节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人权条款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它为宪法实施,宪法解释以及违宪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3权力制约(巴黎公社首创,监督,中国法院检察院机关不能监督人大)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4法治原则既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基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1立法(法律体系,冲突机制,完善基础和依据),2执法(宪法宣誓),2司法(司法检查基本准则,原则,宪法意识),4守法(12-4宪法日)宪法宣誓,1主体[各人大,县以上政府,常委,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正务官;委员长会议,闭会期;自己组织,最高法副级、驻外全权代表],3方式[单独、集体。挂国旗/国徽,左手按宪法右手举拳]宪法渊源,1宪法典(英国没有),2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国[英国];成文国,实施宪法制定。故不是所有宪法性法律都是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3宪法惯例(与宪法同等效力,中国有),4宪法判例(中国无),5国际条约结构,1序言,2正文,3附则(特定事项的特殊规定,特定性、临时性。中国没有)宪法效力来源,1制定权正当性,2规定的内容合理性,3程序正当性。宪法效力表现,1对人,公民,华侨,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2对领土,所有领土领域。3和条约关系,我国没有规定与条约的关系。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社会主义(根本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内涵,1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是领导力量],2阶级基础[工农联盟],3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统一,性质(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领导),主要特色,1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共执政,各党参政是亲密友党不是在野党反对党],2爱国统一战线,a组成,中共领导,社会主义劳动者、事业建设者、拥护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爱国者;b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