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人驾车相关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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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残人驾驶汽车相关课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残疾人保障法主要包括九个章节:•1、总则;2、康复;3、教育;4、劳动就业;•5、文化生活;6、社会保障;•7、无障碍环境;8、法律责任;9、附则。我国政府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后具体配套的相应政策、条例和规定。例:《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税照顾的通知》、《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免征税问题的通知》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权力机关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给予残疾人优惠、扶助和照顾的具体规定。1、残疾人有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其不受侵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禁止残疾人驾驶汽车,包括印度那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车厂订购汽车,先进的汽车技术已经使其操纵系统能满足肢体重残人的需要,让完全没有腿的人也能坐在轮椅上驾驶汽车。在香港,残疾人使用的汽车和健全人是一样的,只是在操纵控制系统的部分加装了一套方便残疾人驾驶的特殊装置,一般车行都有这项业务。当你选中汽车后,便将自己肢体情况的详细参数告诉车行,车行便会将车改装到你满意为止。而在香港的驾校中也特设了专对残疾人的培训,残疾人也可以自己学会驾车后去驾校考试。为了自助,香港还成立了残疾人汽车驾驶协会。在国外和香港,公共场所都设有残疾人的专用车位,这种车位离出口是最近的。1999年春天,北京的几十位残疾人联名给市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写信,反映了残疾人要求驾驶汽车权利的呼声。北京市人大提案上报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很重视,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为了促进早日实现我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愿望,各管理部门、生产厂家开始研究试制残疾人驾驶辅助装置。二、中国肢残人要求驾驶汽车权利的呼声与国家重视•2、由中国肢残协会主办,黑龙江省肢残协会承办的中国残疾人驾驶汽车专题座谈会在冰城哈尔滨举办。这不仅是一次改变中国残疾人命运的历史性会议,也展示出一块特殊的汽车市场。•当今世界除中国内地和朝鲜之外所有国家都允许残疾人驾驶汽车,公安部此次在讨论稿中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关规定,凝聚了中国残疾人十几年的期望。中国8000多万残疾人中有2400万肢残人。按照中国经济发展程度,即使目前全国残疾人中仅有1‰能买得起汽车,也是个8万辆的大市场。而在最需要汽车的2400万肢残人中,对1000名20岁至50岁肢残人的一项调查显示,98%的人有购车愿望。也是个24万辆左右的大市场。这个数字绝不是空穴来风。这次座谈会对各地代表做的一项调查显示,除去温饱外,肢残人的买车需求居所有需求之首。健全人的消费规律是先买房再买车,而对肢残人来说,肯定是先买车后买房。汽车是他们尊严地参与社会的工具。3、世界残疾人专用汽车通行的两种方式是:一、完整的专用成品车(量身定做)。二、在自动挡汽车上附加一套辅助驾驶装置。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企业制造残疾人专用汽车,但中国企业制造的自动挡汽车加上辅助驾驶装置,也完全可以满足肢残人的驾驶需求。北京残联下属企业从英国引进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装置。经过国产化,在取得专利的同时质量也达到英国同等水平。残疾人驾驶汽车辅助装置的要点,就是弥补肢体功能。无论上肢还是下肢残疾,甚至全身残疾,都有可能由现代化技术装置来进行功能补偿。更重要的是,这种装置都不需要改变原车性能。与会代表开得最多的是赛欧。除了其可靠的质量外,赛欧多功能车车厢中能放得下一辆轮椅,也是强项。代表们一致认为,为规范市场,应尽快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评估和认证残疾人驾驶辅助装置质量标准的权威机构。从广义上说,汽车也应该成为社会无障碍设施的一部分,市场潜力极大。中国汽车企业怎么想随着国家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重视起这块市场。残疾人专用汽车市场,肯定要多层次,才能满意不同需求的残疾人群体。按照国际惯例允许残疾人驾驶汽车已成为必然趋势。一般通行的做法是,残疾人要按照自身残疾特点定制汽车和适合自己的驾驶装置,然后参加与健全人同样的驾驶员考试。有关资料统计,由于装置作用,也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极强,残疾人驾驶汽车的事故率还不到健全人的1%。不管过程,只管结果。三、肢残人驾驶汽车相关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身体条件公安部第111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二十四、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四、肢残人驾驶专用汽车检验配套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04-07-01发布2004-10-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2008-05-26发布2009-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3、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日以国标委工一函[2010]6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本修改单第二、三、十一、十二条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一、第1章范围中:第二段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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