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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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罚规定附件4:恒旭置地工程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工程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本规定若有与本合同主条款抵触之处,以合同主条款为准。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对总包的管理,发包人及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4.处罚的生效:若证据确凿,所有处罚均由发包人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5.总包对分包的违规处罚须书面报请发包人,所有处罚决定均由发包人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6.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但因总包未对分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发包人进行处罚,则总包须接受相同的处罚。7.本规定涉及所有罚金(包括对总包及分包)均由发包人在任意阶段付款中扣除,严禁现金交易。8.总包及分包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罚规定14)并不影响总包与分包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9.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节细则一、承包人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1.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违反本条规定,罚款500~1000元。2.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承包人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整合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由承包人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的、自公司到项目的完整的体系。不应采用项目单一的技术管理体系或以包代管的模式。如发现承包人采取以包代管的模式,将责令整改,不整改的处以10000元罚款。3.对于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经监理及发包人多次要求而没有改变,不能满足工程技术管理需要的项目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撤换。对于承包人技术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期的班组及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并限期离开施工现场。如在限期后不离场的,处以5000元/人·天罚款。4.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罚款¥30,000-50,000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20,000元,如工作移交不到位离岗,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5.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在职不在岗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6.不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天。二、技术管理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罚规定21、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而擅自施工,或虽已作施工技术交底但无交底记录,每发生一项,罚款10000元。2、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有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执行的行为,每发生一项,罚款10000元。3、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由承包人项目部做好记录,编写纪要,在2天内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并督促与会各方审核签章,在7天内返还。承包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设计交底会,否则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4、在图纸会审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罚款500元。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除返工之外,每处罚款100元。5、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签章齐全。如不能及时提交,则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各处罚500元,并通报承包人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除罚款并通报外,将退回重新编制。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500~¥1,0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罚规定3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4.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5.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6.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7.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罚规定49.“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造成高空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10.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11.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12.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13.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发包人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1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50~¥2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15.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10万元/次进行处理。安全事故:一般事故每人¥100~¥300元;轻伤事故每人¥600~¥2,000元;重伤事故每人¥3,000~¥10,000元;死亡事故每人¥20,000元以上。16.工地周边的管理:各总包施工现场相应范围外的道路、树木或场地硬化、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罚规定5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市政设施等全部,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若蓄意破坏在原价赔偿后将处以罚款¥100~¥1000元。四、材料设备管理1.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2.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发包人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不及时通知发包人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3.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发包人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00前报发包人,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4.物资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1,000~¥3,000元,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5.如发现承包人使用未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每批次处以5000-20000元罚款。五、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及配合1.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总包可要求发包人对分包罚款¥200~¥1,000元。2.总包提出的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如分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每延迟一天,总包可要求发包人对分包罚款¥100~¥500元。3.施工时分包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总包可要求发包人对分包单位按¥100~¥500元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列情况的将处罚加倍。4.总包应给予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配合工作,而不给予的,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总包¥1,000~¥5,000元的处罚。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罚规定6六、计划及进度管理1.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2.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七、成本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发包人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罚款¥100~¥1,000元。2、蓄意影响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00元。八、质量管理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2.承包人必须接受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检查结果在工程项目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由单位通报批评及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上级公司,同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资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发包人项目办公室予以张榜公布。3.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直至清退出场。4.施工工作面出现异常,经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未采取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罚款200~5000元/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应停工整顿。5.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6.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宜宾恒旭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恒旭置地工程管理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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