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站后和站房工程ZTZH-2标买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卖方: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ZTXM-2015年月日第2页共17页一、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站后和站房工程ZTZH-2标合同编号:ZTXM-买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卖方: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站后和站房工程钢筋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物资采购合同并共同遵守。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物资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物资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订货明细表;(6)技术规格书;(7)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8)招标文件;(9)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若出现规定不一致,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3.合同价款3.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万圆整(¥:90000元)3.2本合同一经签订,物资单价不因原材料涨价、税费调整、运费变化而作调整。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第3页共17页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7.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正本2份副本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买方执4份卖执2份。8.本合同自2015年5月10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买方全称: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卖方全称: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公章)(公章)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外环荣川汽配地址:承德市城南行200米邮编:063000邮编:开户银行名称:建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名称:建行承德市双滦区支行银行账号:13001625008050530330银行账号:13001685208050520018联系人:种冉联系人:姜艳龙电话:0315-5345896电话:13831441378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2015年月日日期:2015年月日第4页共17页二、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为物资采购供应达成并签订的协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关保证和承诺。1.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物资”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订货明细表”中载明的一切物资。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其他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卖方承担的其他义务。1.5“买方”系指本物资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单位。1.6“卖方”系指参加投标的中标人,按本合同提供物资及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1.7“建设单位”指北京铁路局张家口至唐山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1.8“施工单位”指买方指定的接收并使用物资的单位。1.9“建设项目”指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站后和站房工程ZTZH-2标1.10“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1.11“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1.12“日”系指日历天。2.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2.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任何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合同文件内容及计划书、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等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非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使用。若泄露或非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使用其资料及内容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5页共17页2.2不论本合同变更、解除还是终止,上述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长期的约束力。3.标准和适用性3.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技术规格书未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知识产权4.1卖方应承诺,其向买方提供的任何物资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卖方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因卖方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4.2不论本合同变更、解除还是终止,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长期的约束力。5.联络5.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应、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以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5.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并通知买方。5.3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执行合同的有关事宜,其交往函电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6.计划和报告6.1在本合同签署后,卖方根据买方需求计划实施供应。6.2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需求计划进行生产,每月应向买方提交一份生产进度报告。如果实际生产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及时向买方说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以保证供货进度。7.检验、测试第6页共17页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买方付款和运营交接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结果。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地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无论在何地检验和测试,买方均有权参加。如果在卖方生产厂地所在地进行检验和测试,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7.3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7.4本合同项下的物资在交货前虽然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或认可,但在物资到达交货地后买方仍有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根据检验测试结果要求卖方更换物资等权利。8.包装和标记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的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符合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以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或买方指定地点。8.2物资的包装、标记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的要求。8.3由于物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应免费负责修理、更换或重新供货。因上述原因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因上述原因导致供货迟延的,还应适用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规定。9.运输和保险9.1卖方负责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买方指定的供货地点,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9.2物资运输途中的保险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用由卖方支付。9.3物资的运输方式为汽车。卖方应在物资发货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飞机航班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第7页共17页10.验收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按卖方提供的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的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10.3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或业主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部)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及其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合格的单据,此时为卖方交付完毕。该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11.伴随服务11.1卖方应买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物资采购合同”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1.1.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11.1.2免费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11.1.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11.1.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1.1.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2.备品备件12.1卖方应按照“物资采购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2.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第8页共17页方,以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12.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应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图纸、规格书及其他相关资料。13.合同结算及付款13.1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13.2合同付款和结算程序:13.2.1预付款金额不得大于合同总金额的10%(该预付款在支付货物到达现场首笔款项中扣回)。支付预付款前卖方必须按第25.1款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必须在预付款保函到期之前抵扣完毕。13.2.2卖方将物资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经检验合格后,六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物资价款的60%,同时按到货物资价格的所占总合同价的比例,扣回预付款。13.2.3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物资价款的35%。13.2.4买方预留到货物资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建设项目质保期结束,建设单位将工程质保金支付给买方后,买方在确认供应物资无任何质量缺陷时,一个月内将质保金无息支付给卖方。13.2.5卖方申请支付货款时,必须按买方要求提供正式发票、签收单等相应票据。14.卖方承诺与保证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及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4.3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14.4卖方保证对于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第9页共17页费用买方均不负责。14.5卖方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15.质量保证15.1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应一并交付有关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物资材质证明和物资的出厂合格证(一式2份)。15.2本合同中物资的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从工程交付运行之日起算。15.3在质保期内,物资如发生问题,卖方须在接到买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或修补。卖方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本身的任何原因造成的缺陷应免费进行更换或修补。更换后的物资设备的质保期应相应延长。若卖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