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郑州纺织服装同业工会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河南省境内著名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品牌生产和销售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并吸收以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产业为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计师、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国际化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宗旨为促进纺织、服装、服饰为主的时尚产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倡导时尚文化概念;发展时尚文化和时尚产业贸易;加强时尚领域的友好交流。协调各会员间的合作关系,倡导在平等、公正、互惠前提下的竞争。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住所所在地为郑州市经七路37号和众商务512室。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团体的任务:1、本团体坚持不懈地将推动郑州成为“中国裤都”“世界裤装采购中心”“中部地区时尚硅谷”为目标。始终保持专业态度,体现郑州的城市精神。2、积极推动郑州承接国际、国内纺织服装及时尚产业的转移推动、学术在行业的产业升级和产能规模的提升。3、与国际纺织、服装、服饰及各相关时尚行业的团体和机构建立联系,促进信息、人才等资源的交流与合作。4、组织纺织服装专业论坛,提供职业教育以及时尚产业、业务培训。5、组织会员参加国际贸易交易会和国际展览,考察海外市场,推动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6、组织纺织服装流行时尚发布会,以及纺织、服装、服饰与时尚设计大赛,促进各国时尚文化的交流,培育郑州服装、服饰及时尚产品的国际品牌、培育时尚设计大师。7、建立国际时尚信息网站及发行时尚信息刊物,发布国际城市间服装、服饰业及时尚业各类数据及信息,介绍世界各国时尚设计理念、技术创新、商品信息以及各国时尚发展动向。8、组织纺织服装博览会,推进服装、服饰企业及时尚产业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9、组织会员与各国的时尚组织交流,提供交流机会。10、组织会员间的业务人才等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11、开展时尚业公益事业。第七条、业务范围:提供信息、人才交流、举办展览、展示会;组织时尚论坛、业务培训和咨询;编辑提供时尚信息资料。第八条、活动原则:1、本团体遵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2、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保证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其他团体、企业、会员和个人的利益。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团体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承认同业工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与促进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相关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会员。第十条、本团体会员的条件:1、从事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并具有一定影响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2、为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提供设计、咨询、贸易、代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和个人;3、在国内艺术、时尚或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入会程序:1、自愿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2、由理事会审查通。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参加本团体所有活动的权利;3、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的权利;4、有优先使用本团体网站信息及数据的权利;5、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第十三条、会员应遵守下列义务: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2、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提示书面声明,交还会员证。第十五条、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同业工会活动满一年以上的或者违反本团体章程,拖欠会费或欠款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本团体的会员身份一经停止,则必须停止使用本团体原有的一切身份。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团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1、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确定本团体工作目标;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领导成员;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终业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5、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会仪至少一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五条、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出并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可以增补常务理事,但应在下一次理事会时予以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成员中产生。第三十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郑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经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条件:1、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1、会费;2、社会各界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5、利息等增值收入;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该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属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属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